1. 黑龙江省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公积金购房条件
个人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
4、有其他共同还款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收入证明;
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6、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收入证明;
7、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凭申请单到银行办理)。
购房要件
1、购买新增住房的,需提供:
(1)开发商与管理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或开发商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协议。
(2)开发商提供五证。若开发商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只需提供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复印开件,不需另提供五证等资料。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不少于购房总价20%(或30%)的首付款票据。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需提供:
(1)房地产转让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
(3)契税完税发票。
(4)由管理中心指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夫妻间住房产权转让的,不得申请贷款(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
3、自建住房的,需提供:
(1)建房用地批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预算。
最后需要提交资料前往银行进行办理。
参考资料http://www.nkzfgjj.com/policy/show/334.html
2.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金额查询有两种方法:
一、个人携带身份证、公积金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二、用身份证号或者公积金账号在网上查询住房公积金金额:
1、登入黑龙江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左边有“住房公积金查询”一栏,找到并点击进入;
2、点击后出现登入界面,登入方式选择“身份证号”登入,则输入身份证号码,如果知道公积金账号也可以输入公积金账号,密码默认为六个1;
3、进入个人账户后,点击公积金明细查询即可看到卡上金额。
3. 黑龙江省公务员住房公积金领取在哪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版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权: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4. 2017年黑龙江省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基数怎么计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回上一年度月答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每天上班时间
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4:30,双休日与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6. 黑龙江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位置
民生路上的是省直的 看下面地图
7. 提取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提取黑龙江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手续: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8. 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的账户的网址是什么
黑龙江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地址:网页链接
查询步骤如下:
1、进入官网画面。
(8)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9.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