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交多长时间能贷款
一般是公积金贷款需要连续缴存满6个月以上,也有的城市是要求连续缴存满一年以上才可以的,具体你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Ⅱ 山西晋城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信用卡5年内逾期10次,近两年内无逾期有影响吗
1、目前同一复省内的公积金是制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4、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凭借购房合同原件,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身份证等资料去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Ⅲ 想在晋城市买套100平方左右的房子 一个月4500的工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钱
根据晋城公积金官网,个人最高可以贷款35万。
权威准确回答请咨询晋城公积金中心
Ⅳ 想在晋城市买一套100平方左右的房子 一个月工资4500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贷多少钱
有一种计算公式是: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从这个公式里余额跟你的贷款额度有关系,但是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另外一种计算公式,是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没有关系的,
计算公式是: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所以这个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以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为准,所以这里只能给你一个参考的意见,还是建议你去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去详细的询问,他们是专门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仅供参考!
Ⅳ 晋城市富士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
公积金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借款申请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由银行负责受理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选用委托扣款方式的借款人须在建设银行开立龙卡或储蓄账户。
3.抵押登记和保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合同公证及住房保险等手续。
4.支用款项。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为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售房款专用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委托银行分期扣款或到银行柜面,按期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6.合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借款人可向银行或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为借款人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7.贷款结清。银行为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取回抵押登记证明等文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等手续。
Ⅵ 在晋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最高可贷款多少
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如有正式单位,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最专高可贷20万,但是贷属款人必须是在工作期间内才可贷款。申请办理贷款必须先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一份《审批表》,待工作人员核查之后,条件符合的贷款人才可办理贷款手续。
Ⅶ 晋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多长时间放款
一般是15到复20个工作日左右。
公积制金贷款的准入条件是公积金个人缴纳300以上交满6个月,征信良好就可以贷款,贷款年龄是25到55岁,需要携带的资料是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住址证明、公积金卡。
Ⅷ 晋城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初始密码是多少 – 安
您好,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一般初始密码为888888 或者是公积金账号回的后六位数。通常初答始查询密码为身份证的后位+00。另外除了公积金能对您资金周转起一定帮助外,网络贷款也是值得考虑的。如果您有急用钱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进行借款,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它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最高可借20万,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Ⅸ 晋城谁有办法取住房公积金呀,帮帮忙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五)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九)、(十一)、(十二)款规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五)、(六)、(七)、(十)、(十三)款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 提取资料
第十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首付款凭证、购房证明等;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发票等;
(三)购买回迁住房的提供拆迁协议或合同、回迁通知单、交款收据等;
(四)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发改委、规划、国土、建设部门批文复印件,首付款凭证等;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七)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市(县)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产权买断交款通知书、出售公有住房交款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
职工与配偶同时提取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等。
第十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人事调动手续(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
动合同及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第十七条 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文件,单位证明等。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等。
第十九条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
第二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的收入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系证明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药费支出清单、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职工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提取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经过单位核实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经核准后予以办理。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金额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