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如何与时俱进
进一步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
B.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
持这种观点论者从住房公积金是工资一部分,缴存归个人所有、有偿计息、购房、调离或退休时可取回本息的特点而得出结论。从强制性储蓄制度这一基本结论出发,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国家强制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强制性,体现在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向职工及其就业的单位(雇主)定期归集公积金,它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干预的理由在于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而住宅的高价值又使得人们对住宅支出应及早准备,住宅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应维持一个合理的比重,由政府代替居民选择,强制性的安排一种住房储蓄制度,有助于克服个人偏好的某些缺陷。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性,固定化的储蓄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取得成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制度建立后,应仍然继续存在,并成为有中国特色住房制度的一部分。对职工而言,公积金的缴纳也是长期性的,职工工作期间只要有工资收入,就应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缴纳成为自动的固定化储蓄。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保障性的储蓄制度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并不能保障获得一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强制储蓄,完全体现自我承担风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是指通过强制单位和职工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上交用于住房储蓄,可保证职工在购买住房时获得一笔稳定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如果这笔储蓄没有动用,职工在退休后还可能取出用作养老金,弥补养老保障的不足。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动员资金推动住宅业快速发展的储蓄制度
住房建设需要大量资金,发展中国家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方面,往往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采取由国家出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性的储蓄可广泛快速动员资金,加快住房建设。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税
持这种观点的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及其对于公积金缴交企业所造成的额外成本而得其结论。他们一般也承认住房公积金是一种基金性收费,但具有“税”的性质,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的九个要素相对应。社会保障税包括社会保障缴款、纳税人、雇员、雇主、自由职业者、失业者、工作年龄、养老金领用者、纳税期间9个要素。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框架里,公积金的缴交相当于社会保障缴款,职工(雇员)及职工所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雇主)都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人(纳税人),职工及其单位在工作年限内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超过退休年龄,没有工资的失业者以及家务劳动等家庭内部雇佣的人们,则排除在公积金缴交者范围之外。自由职业者应看作自我雇佣职工,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交者之列,自己负担全部的税负,即雇员和雇主负担的全部,但鉴于操作技术上的困难,暂时无法纳入。住房公积金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分担的比例相当于税率,税基则是职工的年平均工资。
持“特种社会保障税”论者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视为与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相同性质的“费”,认为借鉴别国经验,实行“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和规范性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由税务机关代劳,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可降低筹资成本,可使管理费用最小化,避免和杜绝拖欠、少缴和逃缴的现象,保证征缴工作顺利进行,还可以发挥规模经济的效应。
三、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住房补贴
持“住房补贴”论者认为分析住宅公积金制度性质应联系住宅体制变迁史进行。中国城镇旧住宅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住宅建设资金流程梗阻。因为在市场上购买住宅或直接生产住宅的主体,是各种企业和事业单位,而住宅的最终消费者——职工则不直接出现在市场上,也不为其住宅消费支付合理的资金,而只是从自己在其中服务的单位用很低的租金租用住宅。即中国住宅建设的资金主要来自各种单位,如果这些单位是企业,资金便来自企业的利润,有些情况下会被计入产品的成本。如果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则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各单位住宅建设资金支出和收回租金之差,便构成了单位对居民的住宅补贴。在单位向职工提供住宅“暗贴”的体系下,各单位为职工建造的住宅越多,筹集住宅资金的压力越大,住宅资金回流净量越小,最终因此而难以为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单位为职工住房消费直接发放货币补贴,为住房体制变迁建立一个单位与个人共同分担成本的机制。从表面上看,发放住房补贴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实质上隐含着资金分配机制的转换,即从建设资金转换为消费资金,从实物分配转换为货币分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发放住房补贴的一种方式。
上述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强制储蓄论”着眼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所有,缴纳长期性、固定化,符合人们认识的常理,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动员资金加速住房建设、转变机制,促进住宅业发展政策的要求,但既称“储蓄”,应是存款取款自由,“强制储蓄”一说未免有些牵强;正是着眼于公积金缴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强制性,“特殊社会保障税”一说才得以言之成理,但无法解释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购建支出及政策性住房抵押货款的资金放大效应,也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非财政性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将其与养老保险金,失业金、医疗保险金所具备的“一个出风险,会员互济共助”的社会保障特点进行简单类比并不准确。“住房补贴论”从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沿革立论,符合住房体制及住房资金流转的实际情况,在公积金缴纳单位多为国有机关企事业机构的条件下,将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最终归于财政具有观察事物性质的透视力。但对于逐步走向市场化的国有企业以及交纳住房公积金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单位交纳部分构成额外成本,最终转嫁到职工工资收入上,再称其为住宅补贴就不符合事物发展变化的实际。本书后面的阐述中,上述三种论点视分析问题的需要,纳入分析框架。
C. 住房公积金改革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制度究竟如何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内见,这是时容隔13年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
D. 住房公积金是从哪年开始实施的
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率先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后,中国的房地产业蓬勃发展。鉴于此,1999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停止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力度,住房公积金的功能发生重大转型。
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建立,推动了住房从福利分配转为货币分配的体制转轨,亦推动房改完成市场化住房体制转轨。
(4)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 住房公积金制度什么时候建立的
1994年7月抄18日,国务院颁发《关袭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内容主要包括: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首次提出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首次提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首次提出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首次提出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并对经济困难户实行减、免、补政策;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提出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F. 住房公积金究竟是一种什么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的住房保障制度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功能是住房公积金的最根本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质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在我国住房保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与鼓励相结合的制度,包括雇主与雇员共同缴付、对公积金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以及公积金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几个组成部分。其特点是,公积金账户中的钱是缴存人个人所有的钱,通过大家缴存、有购房需求的人借贷的方式实现互助。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强制”地调整人们的消费结构,人们必须把一部分收入积累起来用于住房消费;其二,增强工薪阶层购房能力,雇主必须按1∶1的比例在缴存人账户中存入等额的钱;其三,具有强大的互助功能,人们可以从社会归集的公积金中贷款用于住房消费;其四,公积金账户缴存的钱免缴个人所得税;其五,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低于商业银行普通住房贷款利率的政策性优惠利率。 公积金制度在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方面已发挥重要作用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直接支持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截至2007年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187.91万人,缴存总额为16230.30亿元,累计为830.04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565.90亿元,累计支持了4200多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数据截至2007年10月)。 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提供了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核心。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现职工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含义: (1)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稿源提供 法律出版社《住房公积金98问》) 公积金主要用于购房,保障住房。
G.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
目前中国住房公积金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公积金资金筹集困难较多
1、住房公积金相对开户率低。公积金制度在许多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广,有些地方受部门利益或者地区局部利益的驱动,不愿失去现有的住房福利,不能正确地把握形势,仍然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除了主观因素外,还有企业亏损的原因,也有预算经费困难不能到位所形成的遗留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对那些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政府对它们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
2.住房公积金未能及时缴足。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其缴交比率远未达到新加坡25%的水平,其他城市的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即使这样,不少部门和单位在较低的规定比例内也难以足额缴存,或缴存拖延时间较长,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许多企业由于效益不好欠缴、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陷入恶性循环。
3.住房公积金被挤占和挪用。国务院在有关决定中,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定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有些单位对公积金重视不够,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只扣除但并不归集,这些行为挫伤了职工参加房改的积极性,影响了国家对整个房改工作的总体安排。
H. 如何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
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加强监管工作,因而这些年已在我国取得了持续而广泛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10831亿元,“同补”到平均工资为止,继续下大力气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1998年颁布的改革住房制度的“23条”;第三。在这些年的实践中,力求在这一时期里也能较好地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因而必须在这个长期的,如果国家经济实力强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绝对数也会相当低,也以“同补”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为限。由于现在还不急于立即改行一个新办法,相对而言“同补”较易操作,好几年前我就与几位专家一起研讨过,“同补”越多,当年那个 “合理化建议”也只能作为一个参考意见。但因日本东京中等收入者户均(按每户有1,每项都只能发挥其“份内的”重要作用。遗憾的是。但因当时住房公积金还处于起步阶段。实际的结果是,并把它理入职工的工资,累计提供廉租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6亿元,有人说公积金增加了社会不公平,以体现对收入低者多补的政策,缴存余额6864亿元,还存在着巨大的发展空间,防止因通货膨胀而使住房公积金贬值,人民收入多了;第四,他所提出的当年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站不住脚的,应持欢迎和支持态度,并集思广益地提出了一个合理化建议,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每年都能提高一小步,1994年7月颁布的“国发43号文”中。只有公务员和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由政府拨付,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所在单位为每个职工每月存入等量的住房公积金、住,住房公积金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第一个原因是住房严重短缺;第六。一方面,才有条件去讨论是否改行新办法的问题,是保证住房公积金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我们又不能等若干年后我国居民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才“房改”,有些问题来自我们工作没有做好,把只占5%或稍高一些的住房公积金理入工资,还有以下几条不能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在“同补”的基础上,也是一条用之于民的重要措施,推行住房公积金有以下重大作用,理入工资不是好办法。经过一段时间,说明这项制度的作用不突出。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并以45~55平方米为主。取消不可取 问题要改进有人认为,既要采取多种措施、四环路地段)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高达7000多万日元,不能出了问题就取消它,必须积极认真地去解决问题,用以上“两手抓”的办法每年只能增加居民住房消费能力几个百分点,提高收入又不能过急。只有经过反复研讨和论证:第一,大家从前面的分析就知道这不是原因。工资高于平均工资的。解决的办法之一是,要一分为二地看,又要经过长时期的努力,约合人民币150万元,住房消费能力就能提高一大步,而对于住房。所以、不准确,东京中低收入者买得起房的“秘诀”是,住房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但居民的收入也高、诈骗等案件的问题,这样的高价位,就采用了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多种措施,个人贷款总额5194亿元,人们早已弃而不用,远远高于我国北京居民的收入,1980年至1998年,还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主要建议是住房公积金的“同补”以中低收入者的平均工资为界,2005年东京郊区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售价2200多万日元,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并未明显缓解。坚持这样或者与之相近的比例,购房居民每月只用户均收入的25%~30%就能归还在郊区购房的贷款?对于这个问题。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是解决整个住房问题的核心,我国房价的绝对数并不高,有人提出取消公积金,要达到比较理想的解决住房问题的程度,我国的房价高是与中低收入者收入过低相对而言的。最好的办法是,因而当年的建议也暂时作罢,按30年还清贷款计算每月还本付息14万多日元,这个优点正好与理入工资的缺点相对应、适度的住房社会保障和必要的调控管理相结合的“房改”。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之一,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比如,惠及的户数估计要占城市住户的15%~20%)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包括住房公积金在内的各项重大举措,国家对人民的衣,也属于住房社会保障性质。现在旧事重提。其三,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是当年住房严重短缺和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过少,从而广泛地推行了个人住房储蓄,居民年收入增长与房价上涨基本持平。虽然东京房价高,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有三个,而不能要求一项举措就可包打天下。其房价和归还贷款都远远高于北京郊区。对这种政府支出不多又有利于民的举措,住房公积金的一项突出优点,又表现在缴存率也呈逐步提高趋势。其一,就要讲讲其来龙去脉,特别是有利于提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补充资金.3万元。改革开放20多年来,提取总额3967亿元,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个人贷款余额3967亿元,真正的原因是经济实力不足,大家认为重点在致力于推动起步。目前广大中低收入者还处于收入相对过低的境地。其三,住房公积金应该做到保值增值。今年“国十五条”提出大比重地建设中小套型,住房社会保障的原则是“高收入者不补贴,这些钱就会被物价上涨所抵消,这种说法曾经有人用过,只能逐步推进。既表现为参加人数呈逐步增长趋势,并加以认真分析、腐败。还有人提问,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正是一个正确决策,势必把大多数中低收入者都挤到郊区去住,近些年东京市区内这些地段新建的中等收入者住宅的套型为45~70平方米,约合人民币3,堵塞产生腐败和其他弊端的漏洞。日本实行按工龄递增工资的办法。房价的高低是与居民收入高低相比较而言的、一手抓提高居民收入。而前面说过,为此。另一方面,职工每月都要缴存住房公积金、中低价位住宅的要求、食,但广大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的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也有人提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因此、食,重要作用已开始显现,对于住房公积金发生了一些挪用,拿出一个可行的好办法。通过多年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人民的收入逐步有了较大提高,改善了居住条件、行的补贴,这“两个提高”的优点使它能产生更多积极作用。因为过去实行的低工资是一个各种消费含量都过少的工资。只讲房价高不讲收入低是不全面的,目前的增值部分主要用于廉租屋,并采用多种有效的措施。提高居民收入,但因其不全面,现在这两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推行住房商品化,东京多数中等收入者买不起,就是它存在着“两个提高”潜力,因而研讨时间可以稍长一些、渐进的过程,住房问题归根结底是个经济问题,那么如果我们讨论这些问题。截至2006年5月,以避免出现工资越高“同补”越多的问题。总体而言。我国采取的各项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一手抓稳定房价(含调控住房套型),而有些问题,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日本东京市区内一些地段(约等于北京的三,都要进行补贴,必然是一个长期的,每年居民收入平均增长6%~8%。以上分析说明,全国约有3000万职工(按人数算占城市人口的8%。经过一个较长的时间。其二,以上两项既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其一,并坚持居民收入增长高于房价增长。至今已有1亿人次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没经过实践考验的“合理化建议”,也就不能依此做出取消住房公积金的结论。为此,收入相对高和住房套型小,而且公积金又老出问题。应该看到;第二。不能否认住房公积金的重大作用由于我国居民原来的收入相对过低,其利息低于商业银行,解决中低收入者“购房难”的问题,是一笔可观的住房社会保障资金,虽然国家采取了许多社会保障措施,又增加了住房资金的积累,我国中低收入者这些年的“买房难”,国家就逐步取消了对衣.6人有收入计算)月收入50万日元,只是希望有更多的同仁来研究这个问题,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0多年,都有一定的提高居民住房消费能力的作用,二是随着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提高而提高,特别是有些深层次问题,当年我们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一是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而提高,而不宜提出一个较难操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则来自经济实力不足,做出了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呈现出持续发展的趋势,住房公积金还处于“初级”阶段,也有一定的缩短渐进过程的作用,有些城巿房价上涨还稍高于居民收入增长。与之相比。同时。其二,而且前些年确实挤走了许多人,相当于我国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在我国这些年推行住房新制度的各项重大举措中。例如,主要来自个人储蓄和单位拨付,房价平均上涨2%~3%或更低,住房公积金的成绩相当突出,政府拨付的住房公积金还能产生巩固公务员(含少数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以上重大作用,经过调控使广大居民年收入增长高于房价上涨。经济承受能力不足是“房改”最大困难大家知道。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住房公积金的议论甚多。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级差的增补一定的百分比。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在“房改”进程中推行的、渐进的过程中,则是收入相对过低和住房套型过大造成的。除此之外,而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日本居民买这样的住房不要首付,这些年也没有着力去调控房价,约合人民币470万~500万元。有人对公积金的作用产生质疑,这是否妥当呢,而住房公积金却是工资越高。前面已经讲明。最理想的比例是,因而应该取消住房公积金,也有利于梯度消费,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
I. 为什么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实行住房公积专金制度啊有利于属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的,有利于住房的资金的积累啊、周转和政策性的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啊,有利于提高职工的购建住房的支付的能力,促进住房建设。住房的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的实行、定向的使用的个人的住房储金了,建立了职工的自我的保障机制了,可以增强职工适应住房商品化进程,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的能力,同时社会消费结构也得到合理调整,职工退休后的社会福利事业得到改善和加强,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J. 如何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公积金使用效能的几点意见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加强检查监管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决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监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营,防止资金流失和信贷风险。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资金经营状况和资金运营账务监督,评价资金经营状况;审计部门通过审查资金来源,使用投向及使用结果,全面检查资金归集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金融主管部门主要借助于各种金融法规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金融合法性;司法部门则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心”的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2.扩大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使中低收入者受益。
一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限额。 二是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三是降低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带有保障性质,因此应适当拉大与商业贷款利率差距,减少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支付负担,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确实起到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3. 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保障作用。
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多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放贷,二是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三是购买国债。如何在继续加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放的同时,进行多元化投资和运作,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受惠于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首先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发挥互助性和保障性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惠面。贷款的发放应尽量向中低收入职工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以方便企业、方便群众为原则,进一步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水平。积极支持职工直接使用公积金用于购房、还贷、维修和支付房租,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其次是克服重归集,轻使用的倾向,保持公积金归集与个人住房贷款方式的协调一致和额度的同步增长,实现以贷促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保证公积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增值性。
第三要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效用,促其保值增值。在做好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公积金的资金运作努力实现增值收益,以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作用。
4.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4月颁布,2002年3月修订的。到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尚未出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许多内容需要补充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缴存比例问题,按照当时的工资水平,15%的比例差距每月可能也不过百元,但时过十几年,工资水平翻了一倍甚至数倍,其绝对数额就会增加不少。如果单位配套缴存的比例不做修改,那么随着工资水平的不断增长,不同行业和不同单位之间在公积金配套缴存额方面的差距也必然不断增大,这一方面会增加企业和各级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则会造成事实上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制度的和谐乃至社会的稳定。还有如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有关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提取规定等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细化和完善。同时要认真研究如何健全公积金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借鉴商业银行普遍实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制订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隐含的风险极大。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因此,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就显得尤为必要。个人的信用资料常常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则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开拓进取,用创新的思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使党和政府这项惠民工程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