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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0-12-01 10:36:37

㈠ 沈阳取住房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手续

1.沈阳公积金通用提取流程

(1)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2) 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3) 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2.沈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流程

(1)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 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 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管理中心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4) 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无需经过原单位审核,可直接持《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证明》(2012年1月1日后集中封存的职工无须提供)和所需要件,到公积金缴存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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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需准备的材料和流程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流程:

1、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

2、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出具提取证明。

3、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4、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5、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

6、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7、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8、职工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五)、(六)、(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执行。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四)、(九)、(十)、 ( 十一 ) 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㈢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办公地点在哪

每个区都有公积金管理中心。看你在哪个区

㈣ 沈阳住房公积金如何自己缴纳

公积金不可以自己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㈤ 沈阳住房公积金有哪些用途

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单位)以工资为基数并按比例交纳的住房公共积累基金专。具有属强制性、福利性、保障性、互助性的性质。交纳的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无权动用。
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补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房租等。
在实际使用中:
1、当你需要购买住房,需要贷款时,只要你正常交纳公积金、时间满一年的(有些地方规定满半年)、公积金帐户内有一定余额的,可按帐户内余额的N倍这个数来申请贷款(最高30万元或20万),而且贷款利率比商业按揭低30%左右。
2、当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凭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3、当你购房贷款(含商业按揭购房贷款),在还款期间,可以凭有关资料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4、如果你的住房是租赁的,其每月的房租费用超出家庭工资收入并影响正常支出开销时,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来补贴房租。
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一定要与住房有关,否则不能提取(要等到你退休、出境定居等才能全额提取)。

㈥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

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1、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2、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159号

3、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61号

4、大东管理部:大东区东塔街1号

5、皇姑管理部:和平区哈尔滨路33门

6、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A8号楼

7、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8、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112号

10、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1栋1号

11、法库管理部: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17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如下

1、中心服务热线12329

2、和平管理部024-22713659

3、沈河管理部024-23936201

4、铁西管理部024-25891893

5、皇姑管理部024-23495673

6、大东管理部024-24357993

7、浑南新区管理部024-23751057

8、于洪管理部024-23341206

9、沈北新区管理部024-89601612

10、苏家屯管理部024-89138568

11、新民管理部024-27627763

12、辽中管理部024-87828903

13、法库管理部024-87115883

14、康平管理部024-87338256

15、铁路分中心024-62036688

(6)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稽查处、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处、财务计划处、科技信息处、审计稽核处、客户服务处、资产保全处11个部门,

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垂直管理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浑南新区)、苏家屯、沈北、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2个管理部下辖1个铁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设4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日常职责

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

㈦ 沈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及提取条件

公租房或自租房提取须知:

办理流程:

1、提取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的管理部进行审核。答

2、管理部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要件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准确的,当场即时办理。对信息有疑议,须要进一步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条件:

1、提取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3、租住的房屋属性须为住宅;

4、自租房提取的房屋须在沈阳市房产局指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5、公租房提取的房屋须为公租房或廉租房。

(7)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办理要件:

1、身份证(已婚提取申请人夫妻双方均须提供);

2、《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已婚提取申请人提供);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自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具体办理事宜附后;

5、公租房提取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㈧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0809682

没提取就没有。你要有正当理由提取就有了。装修。还贷款。离职。。。。

㈨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吗

自2013年4月1日起来,首次申请提取源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方式还贷,或选择比照现金购房方式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仅可选择一种且相同的提取方式;选择按年提取的,在首次提取时可持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首次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可将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一次性取出。

㈩ 在沈阳市离职了提取公积金都需要什么手续

在沈阳市离职了提取公积金需要手续:

本人持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版印件、解除劳动关权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住房公积金卡、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持上述资料到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

一般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会办理该账户的封存。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能提取。

(10)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第2款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提取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5、户籍迁出本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户籍迁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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