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在芜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2006年6月15日起,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1年之内(其中二手房在6个月之内),每个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现就申请每笔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夫妇双方均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一方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妇双方没有按现行政策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的8至10倍确定。 借款人信用状况应符合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计算的费用总额的70%(其中购买二手房的,不高于评估价的5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双方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之和×50%×12个月×贷款年限,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由于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参考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条件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三、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Ⅱ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全攻略,提取多少
根据《住房公积来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源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Ⅲ 芜湖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是多少
如您在安徽省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并如实填写(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
(2)、首期付款证明(不低于20%,一般达到30%以上):
(3)、借款人收入证明(已婚者同时提供配偶的收入证明)或反映还款能力证明;
(4)、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已婚者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
(5)、借款人及配偶交纳公积金的证明
(6)、“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或证明
贷款金额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房屋价款与首付款、个人公积金贷款部分之和的差额。单笔组合贷款商业性部分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逐笔确定。
请您办理时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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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芜湖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儿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办公及业务大厅地点:芜湖市民服务中心4层(市政务中心E区对面皖江财富广场C1座4楼)
芜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芜湖县延安东路锦绣天城商业街S-9号
繁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繁昌县繁阳镇春谷路7-1号
南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镇时代广场2栋3楼
无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无为县新房产大厦三楼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址:县质量监督局斜对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旁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山办事处: 工商银行三山支行二楼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管理处:江北政务服务分中心一楼
Ⅳ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审核批准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结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批准设立,于2003年5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直属于芜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党组,领导成员4人。内设综合科、归集科、信贷科、核算科、稽核科五个职能科室,设无为县、芜湖县、南陵县、繁昌县四个管理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两个办事处。
注册资本:441万人民币
Ⅵ 谁有芜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想办公积金要咨询一下
持卡人可查询信来息项目包括:源个人总帐信息、个人结息对帐单信息、个人明细帐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信息,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汇缴、补缴、提取、计息等账户明细,并可在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上打印公积金账户信息。
查询途径:
持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查询机查询;
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
持卡在银行设置的查询机终端查询;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5个职能科室、下设4县管理部,2个办事处
(一)综合科
协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科室和各县管理部的工作关系;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拟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项工作制度的制定;负责中心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负责会议组织、内部文秘、保密、档案、印章管理和信访接待、人事编制、社会保障、工会、宣传教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中心计算机的管理维护。
(二)归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工作;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工作;审核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和缴存工资总额,稽查全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工作;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停缴工作;负责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为职工
开设账户、逾期不缴、少缴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查处工作。
(三)信贷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受理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业务;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归还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发放和信息查询工作;负责逾期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催收工作。
(四)核算科
负责编制管理费用收支预决算及财务工作;承办日常会计和统计业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的编报工作;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书;督促检查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的情况;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审计工作。
(五)稽核科
负责对管理中心内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核算、财务等业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稽核;负责管理中心和管理部年度综合目标的考核和考评工作。
(六)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为县管理部
一、草拟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落实公积金政策的具体措施,编报年度计划,执行并完成市中心下达的年度计划;
二、在市中心委托的银行开设公积金专用账户,对其管辖范围内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进行记载,办理公积金的对账和查询;
三、执行市中心的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进行审核办理;
四、按照市中心的贷款规定,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职工住房贷款申请,负责贷款的审核和贷后的管理;
五、执行市中心的核算办法,对纳入管理的公积金进行会计核算;
六、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负责公积金的催建和催缴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八、承办市中心授权的其他事项。
(七)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芜湖县管理部
(八)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繁昌县管理部
(九)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陵县管理部
(十)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
一、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执行工作;
二、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五、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受理、复核工作;
六、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催收工作;
七、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山办事处
一、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执行工作;
二、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三、负责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负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工作;
五、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受理、复核工作;
六、负责区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催收工作;
七、负责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Ⅷ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条件为购买住房、缴纳房租、退休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芜湖住房公积金电话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