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贷利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
由于公积金的利率相对于其它方式贷款的利率要低很多,所以成为了大家买房的首选贷款方式。但是,你知道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来抵扣个人所得税吗?恐怕不怎么清楚吧,天津市就出台这项利民的好政策,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来进行抵扣,那现在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如何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吧。
之前天津市就对外正式发布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天津市各地方税务分局被要求从此之后,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今后可从个人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也就是可以准许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来抵扣个人所得税。
在此之前,很多选择了按揭贷款组合贷款方式的天津市民,一方面他们有公积金贷款,另一方面有还需要每个月前往银行答应相关还款凭证,这让很多市民觉得又麻烦又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是现在他们只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以及贷款账户每个月前往办理贷款的相关银行直接打印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并让银行工作人员帮你加盖现金收讫章即可,直接交给自己单位的财务部门就可以了。公司将根据你提交的证明材料在每月发放工资缴纳税务的时候,直接帮你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抵扣个人所得税。
不过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部分并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而仅仅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部分才可以进行抵扣。并且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是你们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那么也只有一方可享受这项政策。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5000-3500)*10%-105=45元,这其中的3500元是作为他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如果是他上个月所需要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是600元,那么如果是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息进行抵扣,基本上就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这样看来,使用公积金贷款抵扣个人所得税的确给很多朋友带来了实实惠惠的利益。但是,就目前而言,只有像天津等极个别城市发布了这项政策,我们也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可以享受到这项优惠。
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住房贷款利息,以前年度的怎么抵扣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所以说以前的一次性加和扣除就行
㈢ 中国银行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首次还款日期填写要求
请按照还款计划中列明的首期应还款日填写。您可以登录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依版次点击“贷款”-“我的贷权款”-“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将页面拉到最下方,距离现在最远的还款日期就是首次还款日期。部分存续时间较长的贷款,手机银行展示的还款记录可能不完整。您可以与办理贷款的经办机构联系确认。关于上海分行客户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事宜的相关问题,请您进入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66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㈣ 房贷利息抵个税是什么意思
房贷利息抵个税指的是房屋贷款的利息是可以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来进行扣除的,其扣除期限最长可达240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住房贷款利息抵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㈤ 个人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怎么办理,在哪个部门去办理
这个准确的说,不叫个人所得税抵扣房贷利息,而指将房贷利息作为个税的税前减除项扣除。并不是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来抵缴住房贷款利息。
可以直接到当地税务局办理,或者下载一个个人所得税app直接在app里面进行申报扣税。
条件认定办法
1、有房贷,且是首套房产生的房贷利息
2、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带块的利息扣除
3、夫妻双方,可一方扣除,确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内不能变更
4、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房的住宅,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各扣除50%。一年内扣除方式不能变。
(5)住房贷款利息抵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
㈥ 住房公积金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抵交个税吗
截止到2018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供部分并不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而仅仅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部分才可以进行抵扣。
并且如果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那么也只有一方可享受这项政策。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每个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应该缴纳(6000-5000)*3%=30元,这其中的5000元是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如果上个月所需要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是600元,那么如果是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息进行抵扣,基本上就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6)住房贷款利息抵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
办理抵扣个人所得税注意事项:
1、带好还款书找单位财政处理抵税事务,只需求带着身份证和借款账户,到建设银行打印一份加盖现金收讫章的,《自己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并将原件交给单位的财政部门就能够了。
2、只适用于公积金贷款。不过,抵税方针只适用于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话,就不能享用这个方针了。假如是组合贷款,其中公积金贷款有些发生的利息,能够从自己所得税中抵扣。商贷有些不能够。
3、夫妻组合贷款只能一方抵税。假如是夫妻双方共同用公积金贷款的话,只要一自己能够抵税,您能够依据自己上税情况,谁适宜,谁来抵。
4、每月处理一次抵税的方针是能够帮您省一笔钱,不过您计划享用这个方针的话,得多跑跑腿,需求每个月到银行打印一次还款书,并送到单位的财政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㈦ 个人所得税抵房贷为什么是抵500
出现房贷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抵500元,应该是因为两种情况产生:
第一专种情况,是在进行购房贷款利息属专项附加扣除时,确实选择了“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第二,在录入系统时,选择错误,可在本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前,去单位财务部门进行查询并修改。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㈧ 中国银行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首次还款日期填写的要求
请按照还款计划中列明的首期应还款日填写。您可以登录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依版次点击“贷款”权-“我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记录”,将页面拉到最下方,距离现在最远的还款日期就是首次还款日期。部分存续时间较长的贷款,手机银行展示的还款记录可能不完整。您可以与办理贷款的经办机构联系确认。关于上海分行客户住房贷款利息抵扣个税事宜的相关问题,请您进入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或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66进行咨询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㈨ 个税专项抵扣中“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款利息抵扣”,具体该如何抵扣
从2019年1月1日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其中新增加了子女教育费、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和薪金时享受专项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该更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的话,根据《暂行办法》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规定:纳税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的商业银行或者公积金符合首套房贷款政策的,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至于具体是否符合首套房可以咨询你的贷款银行,也可以查看自己的贷款合同;另外还需满足,房子在申报扣除个税年度内仍在正常还贷,且住房租金支出和住房利息支出没有同时扣除。
具体到首套房商贷再转公积金贷这种情况,因为每个城市公积金管理条例都不甚相同,所以也不知道具体是怎么操作的。但是,按我的理解,只要公积金贷款还是按首套房住房贷款利率,就应该还是可以继续抵扣的,只需要在商转公的当月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贷款合同等相应的信息即可。因为,这个房贷利息专项扣除认定的条件就是住房符合首套房贷款政策。所以建议题主去公积金中心咨询一下,商贷转公积金的具体执行政策。
㈩ 个人首套住房房贷利息抵扣个税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重庆市主城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内容和申报办理程
一、补助对象
2008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上述区域以按揭方式购买属其唯一住房的购房产权人。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二、补助方式和额度计算
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三、申报办理程序
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超期不再受理此年度。
产权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先向纳税多的区财政局申报,如计算的补助额度低于同期补助年度支付的按揭本息,可依纳税多少的次序向其他区财政局提出申报。产权人应向各有关区财政局分别提出申报书面申请,并说明在不同区申报补助的情况。
四、申报资料
(1)个人首套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申报表(格式附后,空白表可向区财政局索取)。产权人应本着诚信守法的原则,提出申报事由,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声明所购住房是否为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次购买的住房并符合唯一住房条件,是否享受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政府扶持或奖励政策,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唯一住房证明。
(3) 身份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区财政局审核,留存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包括抵押合同,每次申请均审核原件,首次申请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首次申请需提供第一次按揭支付时间证明)。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且能确定其纳税入库所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委托办理的委托书等)
五、其他事项
1.产权人如已享受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扶持或奖励政策,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企业或单位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中如含有与产权人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内容,兑现政策时应将产权人补助额度予以减除。
2.对单次申请补贴额度超过5万元的,要会同税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核查申报资料真实性。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一经查实,要将其情况反馈给个人所在单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申办人列入政策办理“黑名单”,以后不再具有申办资格。
3.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以便修改完善。《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税〔2012〕14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申报时限的补充通知》(渝财税〔2013〕1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支出科目列报事项的通知》(渝财税〔2014〕94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个人首套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税〔2015〕106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
六、
渝中区财政局:63802108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031844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8192666
两江新区财政局:67573759
重庆市财政局:67575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