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杭州的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才能够提取的呀
杭州的住房公积金要是有条件,应该是可以取。
⑵ 杭州公积金提取要什么资料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2)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扩展阅读
提取类型
1、约定提取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2、部分提取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3、销户提取
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⑶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计提标准是什么
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1.持申报材料到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理。(申报材料见问题四)
2.公积金中心审核。
3.选择卡折转账提取的,公积金提取窗口办结。
4.选择银行存单提取的,建行兑付窗口签收银行定期存单(市民中心设有建行兑付窗口)。
四、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公积金提取类别比较多,所需材料如下:
1.填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公章),可以登陆公积金网站下载或向人事专员索取。
2.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如下:2.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①商品房买卖合同;②购房**。2.2购买二手房:①房屋转让合同;②契证。2.3回迁(扩面)住房:①回迁(扩面)协议;②购房**。2.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①建房许可证明;②购买材料**。2.5大修自住住房:①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②区级及以上**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购买材料**。
3.身份证件:3.1本人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2委托单位代理人提取: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代理人身份证原件。3.3委托直系亲属代为提取: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3.4委托其他人提取: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受托人身份证原件;③委托提取公证书原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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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版
2、偿还产权自权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类
1、离休、退休(退职);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6、出国、出境定居;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⑸ 杭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如何公积金提取啊
在杭州上城区延安路126号耀江广厦A座3楼。
⑹ 公积金常识 杭州住房公积金可以全额提取吗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回建、大答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上述用途,各地公积金中心还规定有其他情形,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