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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重庆

发布时间:2020-11-28 11:36:24

① 重庆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小王是某大型国有企业的一名正式职工,小王每月都要缴存一定的住房公积金,到现在为止已经有5年时间了。目前小王想购买一套小户型房子,但是还欠缺部分钱款。小王想提取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小王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呢?

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个人财产,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定了明确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小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符合第(一)项规定,所以有权提取住房公积金。
小王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材料。此外,除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有相应要求之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应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国家应当对公民权利的行使规定一定的程序,保障公民实现自身权利有章可循。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

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1、重庆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1)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可通过网络搜索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进入查询)

(2)住房公积金重庆扩展阅读:

服务网点: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服务时间:早上8:00-晚上22:00(电话);电话:12329。

2、铁路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电话:61642745。

3、万州区分中心:地址:万州区太白路8号(国土房管局3楼);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电话:58251578。

4、黔江区分中心: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995号;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电话:79230737 79337356。

5、涪陵区分中心: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电话:61039292。

③ 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有多种,即使不买房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取,提取是需符合要求,并提供祥光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

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三、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提取: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1.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2.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3)住房公积金重庆扩展阅读: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民工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

④ 重庆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保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⑤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啊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

1、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均含配偶)的身份证及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3、已缴纳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自筹资金的凭据;

4、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

5、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婚姻状况证明(含单身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统一为A4标准)两套,申请和签约时需携原件备验。

申请公积金贷款办理步骤:

1、购房职工可通过售房单位,也可到贷款承办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咨询办理贷款的有关事宜,测算可贷额度和期限。

2、购房人向承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携原件备验。

3、获得批准的借款申请人接经办人员通知后,按约定的时间到约定地点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文本。

4、办理购房交易、抵押登记手续。

5、已办妥所有手续的贷款由贷款承办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直接划转借款人所购楼盘的售房单位指定的账户。

(5)住房公积金重庆扩展阅读

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额度及期限

1、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成数统一按所购房屋价值的80%执行。

2、可贷额度: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可贷额度为40万元,参贷后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个人最高可贷额度的1.5倍(60万元)。且实际可贷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5倍,借款人家庭月负债(含本次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3、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还款到期最后时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⑥ 重庆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购房

住建部等三部委出台政策,要求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并发布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的相关细则,公积金缴存人要到异地贷款买房的,需要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书面证明。

在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重庆市户籍职工,在重庆市购买自住房的,可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同时需满足首套首贷的相关规定。


⑦ 请问谁知道重庆住房公积金所的地址在那里,谢谢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联系电话:(023)-12329

(7)住房公积金重庆扩展阅读: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公积金中心”)于2002年10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属公益性事业单位。

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党建办)、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贷款管理处、服务管理处、信息管理处10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4个主城内办事处和30个远郊区县分中心。

重庆公积金中心负责授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账户的管理;

承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收益核算;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承担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和“12329”热线服务。

重庆公积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提供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履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⑧ 离职住房公积金能否取出-重庆市的

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第二条 提取要件。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能够确认继承关系的,也可由单位代为办理提取,须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单位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继承人身份证件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

如继承人无法提供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等材料的,也可所有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到相应分中心、办事处确认并书面承诺后,办理提取手续,继承人应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配偶、子女)证明。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农村户口证明或外地户口证明。

(8)住房公积金重庆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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