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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0-11-28 11:07:35

①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一年内可多次提取

2015年11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实施通知》明确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和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等具体操作细节。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

(1)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2)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区(县)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获得核实结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三、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建行公积金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四、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五、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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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上海在职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提取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购房提取和其它提取,提取条件不一样。

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2)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扩展阅读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③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3)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④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可以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2应该是可以的,带上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或装修合同身份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提取了。
3同上
4可以全部提取。

⑤ 公积金在上海能够提取吗,要哪些条件啊

你好,提取出公积金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专。或者是交的属房租,超过家庭总支出的15%等等。满足条件即可提交申请。但审批手续繁琐,短时间内无法取出。如果您有急用钱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进行借款,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它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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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6)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扩展阅读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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