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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28 02:15:46

㈠ 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电话号码是多少呀

公积金查询途径:

持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查询机查询;

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服电话12329,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查询;

持卡在银行设置的查询机终端查询;

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按普通市话收费);

登陆银行网上银行查询。

(1)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5F-11F)

电话:023-12329

8:00-晚上22:00

渝中办事处

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

电话:023-63651121

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8:00

江北办事处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嘉州路93号

电话:023-63528245

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8:00

沙坪坝办事处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附7、8、9

电话:023-65333162

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8:00

南岸办事处

重庆市南岸区珊瑚路2号附37号

电话:023-62836257

上午9:00-12:30

下午14:00-18:00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㈡ 请问谁知道重庆住房公积金所的地址在那里,谢谢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联系电话:(023)-12329

(2)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公积金中心”)于2002年10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属公益性事业单位。

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党建办)、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贷款管理处、服务管理处、信息管理处10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4个主城内办事处和30个远郊区县分中心。

重庆公积金中心负责授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账户的管理;

承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收益核算;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承担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和“12329”热线服务。

重庆公积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提供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履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㈢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几点下班

办事大厅工作时间为早上8:30—12:00
下午14:00—17:30

㈣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号怎么查

方法一、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

1、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可通过网络搜索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进入查询)

2、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

方法二、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

1、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银(或其它公积金托管银行);

2、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

3、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

4、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

方法三、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

1、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

2、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

4、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

5、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

方法四、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

1、拨打公积金热线;

2、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

3、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

注:未开通12329公积金查询服务的城市需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㈤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1、重庆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1)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可通过网络搜索或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进入查询)

(5)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服务网点:

1、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36号;服务时间:早上8:00-晚上22:00(电话);电话:12329。

2、铁路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支路16号;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8:00;电话:61642745。

3、万州区分中心:地址:万州区太白路8号(国土房管局3楼);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电话:58251578。

4、黔江区分中心: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995号;服务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电话:79230737 79337356。

5、涪陵区分中心: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44号;服务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14:00-17:30;电话:61039292。

㈥ 重庆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

一、重庆住房公积金查询的方式:

1、职工登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cqgjj.cn),进入网上个人服务大厅注册会员

二、查询提供的条件:

1、输入手机号码、用户名、登陆密码

2、人脸识别绑定手机验证码

三、可查询的内容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绑定手机号、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单位名称、开户日期、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等

2、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

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明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明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变更明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含缴存、提取、结息等)

3、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证明打印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证明含有二维码和电子签章验证码 ,可以通过重庆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的电子签章验证功能扫描二维码验真或输入电子签章验证码验真 ,也可以通过重庆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电子签章验证功能输入电子签章验证码验真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信息

包含借款人姓名、借款人身份证号、楼盘名称、 房屋坐落、房屋面积、合同贷款金额、当前执行利率、贷款还款方式、放款日期、已还期数、贷款剩余本金等 ,以及关联人信息(包含关联人姓名、关联人身份证号码,、关联关系、参贷关系、是否具有还款义务等)

5、个人公积金贷款还款信息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信息、还款明细、还款计划、逾期信息等


(6)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5、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允许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交纳住房公积金,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㈦ 重庆住房公积金在那里提取,需要些什么条件

到公积金开户银行,你公积金存折上面盖有开户银行的章,卡也一样
上面有开户银行
自己看下就知道哪里提取了,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㈧ 重庆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法有多种,即使不买房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提取,提取是需符合要求,并提供祥光证明材料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

提取条件: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条件: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本人《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出具区(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3.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4.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令或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在外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异地转移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5.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的,可不再提供离职证明,因单位欠缴导致个人账户停缴的除外。

6.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确认继承人权利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文件(上述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均须到场确认,如只有一个继承人,则上述文件应明确是否为唯一继承人)。

三、重大疾病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提取:

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提取要件: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提取条件: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1.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2.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三)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8)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时限:

办理方式:

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

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需填表格:

单位统一办理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办理地点:

1.主城区: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2.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大疾病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农民工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支付租赁住房房租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在职职工提取办理方式、地点

㈨ 如何提取重庆市的个人公积金

重庆公积金提取有下列几种情形:

1、购房提取;

2、租房提取;

3、公积金还贷提取;

4、农民工提取;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6、重大疾病提取;

7、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销户提取;

提取材料如下:

一、重庆租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自住的,应提供:

(1)与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的租房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2、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我市规定提取限额提取的,应提供: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3、租赁商品房职工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租房合同;

(2)房租完税证明;

(3)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单身职工应出具《单身声明》

二、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1、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以及身份证原件。

2、未参贷的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3、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只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须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1)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规划或建设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证明文件、建房款或材料费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鉴定文件、大修费用发票。

2、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四、农民工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农村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重大疾病提取

1、身份证件原件。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3、最近一年内的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重庆住房公积金中心扩展阅读:

重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1、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3、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4、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5、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6、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7、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8、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参考资料: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㈩ 重庆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对机构和人员进行重组后于2002年10月组建成立。市管理中心系市国土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同时保留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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