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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0-11-27 19:51:28

1. 青海住房公积金密码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卡实行密码管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为本卡帐号的后6位。
持卡人可凭住房公积金卡到各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营业网点修改密码。

2.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属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3. 青海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凭购房合同发票和房产证以及本人的身份证,到工作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然后到公积金受托银行提取公积金。

4. 青海住房公积金微信个人查询无法打开

可能还没有开通,目前还没有可以全部地方查询。职工可通过5种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
方法一:网上查询
职工可通过登录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初次登录的初始密码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编号后6位(各个地方不一致)。
方法二:自助式终端查询
职工可凭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通过输入查询密码,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大厅设立的自助查询机上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持有住房公积金查询折的职工,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大厅设立的自助查询机上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也可到发放联名卡所属银行自助终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方法三:柜台查询
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受委托人、单位经办人、公检法等有权机关工作人员可持有关办理要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查询打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需要查询打印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可持有关办理要件向其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业务所属管理处提出申请。
方法四:客户服务热线查询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拨打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使用人工服务或自助语音服务,可查询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方法五:短信查询
职工可通过网上营业厅个人普通版、个人专业版、免费定制短信业务,接收公积金变动信息通知,同时职工也可使用手机编辑短信方式查询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5. 青海省个人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缴纳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所需证明材料对照表
一、缴存登记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三、变更登记

1、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份;
(2)单位信息变更批准文件或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4)单位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经办人员统一办理职工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单位正式介绍信、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办人员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时,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省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注销登记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单位预留联)交回省中心,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及复印件一份;
2、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公告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因其他原因注销工商登记的,提供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批准撤销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和注销工商登记文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账户转移调出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份。
职工在省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发生单位调动,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6、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1、账户封存: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虽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2、账户启封: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
7、汇、补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财务印鉴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份;
2、付款凭证;
3、单位如有人员发生变动(新增、转入、启封或封存)时,单位需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
单位应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和职工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全额或部分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工作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8、缴存基数调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一式三份;
2、电子版《青海省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3、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调整基数当月工资表一份。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为基数调整时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需调整情况,省中心提前对外公告基数调整时间。
9、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有关文件。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3、缴存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印鉴卡片》一式两份。
二、个人账户设立
1、加盖省中心业务专用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份;
2、单位填写并加盖行政公章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份。
三、变更登记

6. 请问青海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谢谢

不同地方的公积金政策不完全一样,有些地方是与余额有关系,有些地方是没有关系的回。给你两种方答式套算一下:
第一种计算公式是:
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3+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从这个公式里余额跟你的贷款额度有关系,但是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另外一种计算公式,是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没有关系的,
第二种计算公式是: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 ×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所以这个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问题最终还是要以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为准,这里只能给你一个参考的意见,套算一下大约的钱数。还是建议你去你们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去详细的询问,他们是专门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
供参考!望采纳。

7. 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几次

一、抄青海省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提取一次。
二、青海省购房提取公积金所需要件:备案后的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原件,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款总额;

偿还按揭贷款的所需要件:借款合同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房产证原件)、近三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公章)、转入个人账户还需提供贷款人征信报告;

偿还其他中心公积金贷款的需近三个月以上的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和当地公积金中心公章的还款明细。

注:如果是夫妻双方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子女、父母互提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出具证明机构的印章)。子女父母互提业务时,提取人本人必须到现场办理(如不能亲自到现场办理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文件http://www.qh.gov.cn/bsfw/system/2016/10/10/010235150.shtml

8. 青海省的住房公积金在江苏省买房能行吗

可以

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购房。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专按属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9. 青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有哪些

根据《住房抄公积金管理条例》第袭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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