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南宁公积金申请表需要单位盖章吗
一、南宁公积金申请表需要单位盖章的。
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连续12个月(含)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贷款申请时往前推算)。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
3、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购买一手住房的,应在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5、购买首套住房及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应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三、贷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同时提交所需有效证明材料,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2、我中心准予贷款后,银行接收贷款材料,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3、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四、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nngjj.com/web/static/articles/catalog_/article_/.html
『贰』 南宁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才能够提取
条件符合就可以。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叁』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预约怎么弄,要提前多少天
职工登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www.szzfgjj.com,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选择“个人登录”,凭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登录。如首次登录,需阅读《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规则》和《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选择同意后继续办理业务。
点击进入“提取业务办理预约”。
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上午或下午)。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注意事项:
预约成功后,请持身份证或凭预约编号(不需要打印)按预约时间到预约机构取号办理业务。
通过网上预约功能,可预约5个工作日内的提取业务。
每日预约时间分为上、下午两个时段,请根据网上预约时段按时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先取号先办理。
预约机构预约人数已达最大预约人数,系统将提示“预约已满,不允许添加预约信息!”。
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前一天下午4:30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取消该项预约。未及时取消预约或未能在预约时间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的,在预约日后2个工作日内不能再次网上预约。
『肆』 南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需要准备材料有哪些
『伍』 住房装修可否提取南宁住房公积金
装修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的规定,可以以房屋大修或租房的理由提取公积金,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分别提供相应的材料,按程序提交后提取,如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提取。
『陆』 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要什么样的手续
一、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二、南宁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用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
(四)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6)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扩展阅读: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发放的优惠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参考资料: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法律快车
『柒』 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公积金支取贷款流程详解
现在房价比较高,所以买房我们都需要贷款,所以很多人越来越关注公积金的支取贷款使用等,今天我们来看看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以及公积金支取、贷款流程情况:
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步骤:
第一步:可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等,在网上找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
第二步: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右侧,输入个人身份证、密码等相关信息,点击查询即可。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http://www.nngjj.com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电话:
青秀营业部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电话:5709242
兴宁营业部地址:南宁市明秀东路143号翠庭一层5、7-11号电话:3323915
江南营业部地址:南宁市星光大道3-2号欧亚梦都一层5号电话:4853560
邕宁营业部地址:邕宁区红星路红星小区电话:4721247
良庆营业部地址:南宁五象大道南侧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一楼南宁政务服务中心C011室电话:4953290
西乡塘营业部地址:南宁市鲁班路85号康桥蓝湾(御景蓝湾)3-2F-05号电话:3291400
南宁住房公积金支取:
1、提取公积金原则由缴存人亲自办理。如需代办(要保管好联名卡密码),提交缴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签名并按手印)、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所提交的复印件,须自行用A4纸复印,并提交原件核对。
3、如以配偶的购建房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异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含六县)以外]购建房,须提供缴存人或配偶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或缴交社保证明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5、我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提供所列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6、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系统对账时间,不对外受理业务。
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南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公积金支取、贷款流程等相关信息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更多信息请大家继续关注土巴兔学装修。
『捌』 南宁市公积金二零一六年提取的条件
南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上述3种情形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其余情形作销户处理,账户不保留余额。
非房屋类: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7、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6.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购(准购)证明(原件、复印件)。
如是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1至5项不变,第6项改为《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时间起一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6.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购拍卖房屋的,提供法院拍卖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免提供);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起两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最近三个月正常还款的还款凭证(须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打印并盖章,三个月均为无欠款无罚息,收原件);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还须打印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第一次提取需自行还贷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后每年度最多可提取一次。
七、租赁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10.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1.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1次。应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八、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5.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无联名卡的,提供缴存人收款银行账户);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属封存户的,第4项改为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手册》(原件),封存户及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5、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5.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及具体的开户银行名称);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5.低保金银行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
6.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5.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7.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