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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劳动仲裁驳回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11:00:26

1. 劳动仲裁案例

您好,您这种情况建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具体需要证据以及流程如下供您参考:
一.工资方面全不合法,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是:1、你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你的工作时间是不是按劳动法规定的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3、如果你超出标准工作时间,是否按日常工作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4、你的加班工资是否体现在你的工资中。至于您的工资和其他岗位或其他地区不一样,这个要看公司薪酬制度是怎么规定的,薪酬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审核,制度是否有公布或培训或通知学习等等,如果这些都做了,那就是合法的。还有就是需要看您和公司签订合同中工资是否和实发工资吻合。因为《劳动法》对“同工同酬”有明确规定,但对“不同工同酬”没有硬性规定,毕竟是公司内部协调安排的事情。
二.如果是正式职工,一般是定级的问题,可以找本单位人事或领导提出异议。如果是临时工,建议找领导反映,但希望不大。毕竟这种单位对于身份看的很重,单位会说临时工和正式工本就不同工。尤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解决起来会很困难。
三.以上协商解决方案都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建议您搜集证据到当地劳动局寻求帮助,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对您有帮助。

2. 不服劳动仲裁的判决案例

如果你是劳动者 那么 你不服仲裁判决的话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流程基本功仲裁差不多
只是仲裁申请书 变成了 起诉状 内容不需要改变
法院会给予你 更加公正的判决 但是你还是要注意收集更多的证据
很多时候 判决结果 不令人满意的 原因是你的证据不足 这方面还是请律师帮助分析吧

如果你是用人单位 那你怎么不去死呢 还不服
死去 关门 倒闭 要饭去

3. 劳动仲裁案例!请帮助分析 谢谢

你们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事实用工的情况已经发生了。不是说你们写下“由于个人原因不签定合同的证明”公司就可以推托责任的。
公司注销你们的考勤卡没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仲裁部门会让你们公司举证的,你们手上有考勤卡和工资卡就是最有利的证据,应该可以了,不过还可以加一点:请求赔偿仲裁诉讼费,你们仲裁时发生的费用由被告(就是你们单位)承担。
还有现在月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所以日工资应该是1000/20.83,时工资是1000/20.83/8,不过没有关系的,这个你们在提出仲裁的时候,仲裁部门的老师应该会帮你们计算的。

4. 住房公积金劳动仲裁不受理

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法跪规定的,也不由劳动法规调整。公积金是住房制回度改革的产物,有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各省市针对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一些省市并不是强制性执行的。因此,建议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争议标的方面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
希望能帮到你!

5. 劳动仲裁不管公积金的

劳动仲裁不管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 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单位违法的证据吗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是可以作为证据。仲裁裁决生效定义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7. 劳动仲裁结果被驳回了,申请人能不能再次申请劳动仲裁驳回理由:劳动关系未解除。

裁决书领取后,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关键你主张诉求是什么?

8. 请问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被驳回

建议给你代理,向法院起诉。

9. 劳动仲裁开庭了因为主体不对被驳回请问怎么办

没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1、公司发工资的任何记录证据
2、员工缴纳社保缴纳个税证据
3、员工上班打卡或签字的记录
4、公司领导安排工作的邮件等
5、员工签字的公司各种文件等
6、员工个人的工作证(或工卡)
7、带公司标志的物品比如工衣
8、公司现场拍照、录像等记录
9、同事证词录像或法庭做人证
10、公司组织架构包括领导名字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
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并应与劳动者补订劳
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
条规定:劳动者无过失的,用人单
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
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
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收集各方面
证据,打电话劳动监察大队(可打
12333咨询具体电话)投诉。不行
的话,再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打
12333电话问地址,收费非常低)。
若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

10. 申请的劳动仲裁被驳回了我还能在申请吗

这个裁决合法。
一、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二倍工资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两年未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满一年起,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范畴,仲裁委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之次日即2015年3月9日起2016年2月28日止,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11个月。
该问题当事人应当主张的是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而非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对于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因为二倍工资中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没有仲裁时效自2016年3月1日起算,或者自2015年3月9日起分别计算(各地规定不同),当事人离职之后再行主张二倍工资已经超过时效也会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高级法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
1、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12)》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支付五险一金补偿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五险,根据《劳动法》第100条以及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求补缴;一些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仲裁请求,但可以主张补缴,不能主张补偿给个人。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关于提成工资
当事人提成工资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不能得到支持,如果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包括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的证明,提起民事诉讼也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关于经济补偿
如当事人所述,当事人并非是以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书面告知或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个人能力不足辞职。在很多省市,对与此种情况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现仲裁委给予支持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袒护了当事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川高法民一〔2016〕1号
26.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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