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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青岛

发布时间:2020-11-27 05:52:16

①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答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② 住房公积金:青岛

只有农业户口的,才可以提取,或者通过买房还贷。
否则就要通过公积金的转移了。
需要提供的资料: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开户转移证明2。北京现在单位的接收函 3。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资料完整后,就可以提交给青岛原先缴存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由其代为办理,对在青岛的公积金进行销户支取后,转汇到你北京的账户。(可以拨打青岛公积金咨询电话0532-96557查询)

③ 青岛市办理住房公积金,具体的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什么材料

由单位的经办人员带上材料,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先设立账户,以后每个专月去缴钱。
一、 单位住房公属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xx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

申请范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指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④ 青岛提住房公积金流程

青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如下:(附上流程图方便查看)

(一)、职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二)、职工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以下流程任选其一):

1、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首付款发票、借款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2、房本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全款或者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

1、买房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管部门代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及房地产交易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如果购房时采用贷款方式,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联名卡或工资卡


(四)、夫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如双方都建立住房公积金,主购房人应先办理提取手续,配偶方才可办理;

2、主购房人首次提取时应提供提取所需材料原件,配偶方首次提取时除提供材料原件外,还需出具结婚证书及主购房人的支取记录单;

3、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总价;

4、如主购房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无法提供支取记录单,配偶提取时,须由主购房人的单位开具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五)、约定提取(只有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才可以申请):

1、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此申请书找人力行政部景倩或曹海明填写);

2、身份证复印件;

3、提取记录单(只有之前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才有此单据,如之前未提取过,请按上述几种情况分别提供材料先办理提取同时将联名卡的账号填写约定提取申请书);


备注:如果员工之前办理过公积金的提取,二次提取时只需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无需再提交上述材料。

⑤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专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属、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⑥ 怎样提取公积金 青岛

步骤:准备材料、申请提取、柜台办理提取。

办理材料:(一)管理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步骤:

1.准备好上述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2.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通过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⑦ 青岛住房公积金离职后能提取吗

可以提取。
1、青岛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提取
一、提取条件
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原件和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2、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一、提取条件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二、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提取额度
账户本息合计
四、申请办理人
职工本人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经办人应代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
七、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来源: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http://www.qdgjj.com/?a=index&m=scene&cid=298

⑧ 青岛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二)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版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权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可以看看符合哪一条。如果有符合的话,可以联系最后给缴纳公积金
的单位办理相关的申请。

⑨ 青岛公积金最低交多少

青岛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关系到市民买房的大事,因而每次调整都备受关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布消息,自7月1日起,岛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各单位可自行在5%-12%范围内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768元,但有条件的单位,最高不得超过2946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4729.25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4548.75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664.17元,四市为1508.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通过欢雀小保代缴公积金基数
上限不得超过14729.25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94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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