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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担保人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1-29 05:37:04

1. 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当复贷款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所制以当贷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有义务偿还贷款。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担保人应当注意: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 房屋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1. 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专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属即清偿到期债务。

  2. 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2)住房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扩展阅读:

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不是要强行扩张抵押权的效力。

在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拍卖,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对未约定的部分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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