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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子女

发布时间:2021-01-25 02:35:09

Ⅰ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厦门市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源方法:

1、到当地市房管局开个“无房产证明”,拿身份证原件给工作人员,告诉他提取公积金,工作人员会开证明;

2、带上身份证原件,去公积金缴费银行,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打印公积金流水单;

3、接着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局填够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填写你的银行卡账号等相关信息;

4、最后将房产证明、公积金流水单、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并交给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理,审核通过,大概半个月就能领取到公积金。

Ⅱ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城镇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市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管委会指定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由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托管、归还等手续。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托管手续。
单位名称或者地址等信息变更,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托管手续。
职工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托管条件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停止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待恢复缴存后,由原单位自恢复缴存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封手续。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作适当调整。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设定上、下限,具体由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补缴,补缴有困难的,可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补缴时间。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本市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七)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一次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按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借款人贷款账户,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且委托逐月自动归还住房贷款的,依照我市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具体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第十五条 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二年未重新就业的;
(三) 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 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所在单位核实盖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 自有资金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 无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和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管理中心拟订,经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办理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与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对账。
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向职工、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应当对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由市审计部门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或者托管;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职工与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当事人可以与单位协商处理,或者由所在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职工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或者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手续,或者拒绝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核实盖章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8日颁布的《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Ⅲ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能退吗到哪里退需要什么条件才能退

我去退过,外地的可以,本市不太清楚!要去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公里处,在松柏那,要暂住证、身份证、公司开的公积金单及离职证明!需要复印件,下次要再退要等3年,呵呵,请知悉!谢谢!

Ⅳ 厦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厦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方法:

1、到当地市房管局开个“无房产证明”,拿身版份证原件给工作人员,权告诉他提取公积金,工作人员会开证明;

2、带上身份证原件,去公积金缴费银行,让银行工作人员帮忙打印公积金流水单;

3、接着去当地的公积金管理局填够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在申请表上填写你的银行卡账号等相关信息;

4、最后将房产证明、公积金流水单、公积金申请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并交给公积金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审理,审核通过,大概半个月就能领取到公积金。

Ⅳ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呢

打电话来95533后按“#007”听源提示操作输入“身份证号码”#键确认输入,然后输入你建行的卡号和取现密码,接着设置查询密码就OK了。进入www.ccb.cn,主界面左边有个“账户查询”,点击进入查询。

Ⅵ 厦门住房公积金能提取装修自住住房吗

一、以装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是不受理的。
二、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大修人的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预(决)算书;
5、属于零星危房大修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区民政部门为大修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②提取人与大修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在本省外大修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修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三)职工持《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自动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上述卡内,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xmgjj.gov.cn/bszn/tqhdsx/tqgjj/201405/t20140516_10089087.htm

Ⅶ 在厦门,父母名下的房子,子女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参与还贷嘛

一、厦门交的住房公积金在三明宁化可以买房贷款的,但是要符合三明宁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才可以的,不同城市的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目前暂未全国统一实施。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Ⅷ 厦门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样能提取出来

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如退休、购买房屋、缴纳房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购买住房为例,根据《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关于申办材料的规定。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一下证件原件:

(一)身份证(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二)本人本市银行一类储蓄卡;

(三)非本人购房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能体现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

(五)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应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款发票。

(六)外地购房的:

1、已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若契税完税凭证上无法体现购房金额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或权属涉税材料);

2、未办理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还应提供登记备案过的购房合同(若需提取至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还应提供购房发票);

3、若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无法提供原件的,还应提供贷款银行盖章的复印件和借款合同原件。

(七)省外购房时间在2018年6月2日之前的,还应提供本人或配偶在所购房屋所在地的户口簿或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单或6个月(含)以上工资薪酬税单。

(8)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子女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Ⅸ 厦门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出来租房么

厦门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租房。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版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权配偶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房自住的;

  4.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 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 离休、退休的;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 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 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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