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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发布时间:2021-01-24 00:17:53

Ⅰ 上海公积金提取方法

在上海提取公积金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补充知识:上海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提取住房公积,此提取为销户提取,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请慎重考虑;其他类住房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是在约定提取到账时间的三天内。

3、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Ⅱ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以及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提取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

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Ⅲ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 一年内可多次提取

2015年11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印发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暂行通知》。《实施通知》明确了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和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等具体操作细节。

一、调查核实的方式和时间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调查核实的方式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的调查核实申请,市公积金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二、房屋一年内多次交易办理提取的处理

凡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自住产权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所购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办理:

发生购房交易的次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按照《服务指南》执行。

发生购房交易的当年申请提取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除按现行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如下补充证明材料:

(1)购买本市住房的,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地址的相关证明,或申请人本人或配偶累计三个月以上缴纳该房屋水、电、煤中任一项公共事业费的凭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2)购买外省市住房的,可提供(1)所述材料或购房所在地应为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子女户籍地或工作地,并提供相应的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材料原件。

2、办理流程

1、申请人应携上述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

2、区(县)管理部应对申请人购买自住产权住房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3、获得核实结果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

三、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的处理

根据《通知》规定,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按以下规定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审核要件及办理流程如下:

1、审核要件

(1)身份证明材料;

(2)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3)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建立劳动关系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相关证明(需包含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接收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转账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办理流程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向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以下简称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凭上述证明材料和区(县)管理部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向建行公积金网点提出账户转移申请。建行公积金网点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转账手续,转账账户以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所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为准。

四、对业务受理网点的要求与处罚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审查职工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尤其对识别出的伪造、编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对无法确认真实性的提取证明材料,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各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做好对职工的违规行为风险及后果揭示工作。 任何区(县)管理部和建行公积金网点柜面人员疏于职守或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予以通报等处理。

五、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取消该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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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第十七条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物业服务发票或者收据等;

(三)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Ⅳ 上海市怎样全部提取公积金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2、我们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拿一份申请表。这两份证明是需要公司盖章的,一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里面内容不会填写的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的或者是空着。

3、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有。

4、要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排队等候办理。

5、把资料提交给银行之后,等到公积金到账即可。

二、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在下情况下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2、死亡:住房龚建军节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4、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5、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截止到房产证发证日当月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大于购房款总额。

2、申请经济适用房在产证下发之前,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了。在拿到产证后可以再办理提取,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产证前已经提取部分的金额。

提取时间

1、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时限: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4、其他类提取时限: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到账时间: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提取住房公积,此提取为销户提取,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请慎重考虑。

其他类住房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是在约定提取到账时间的三天内。

Ⅵ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一、公积金提取流程

1、由单位财务或劳资开出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同时提供结婚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借款合同,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打印上一年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对账单(提取之月到上年度本月)并请银行盖章

4、若用存折还贷款,须提供还款存折及存折复印件一份;若用银行卡还贷款,须提供由银行柜台打出的最近一年的银行卡明细一份

5、到贷款银行的贷款部门签《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注:若夫妻双方都提取,夫妻双方签字摁手印,并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填写完整,直接打到个人账户里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

1、购房并使用房贷的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可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购房一次性付款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全额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一年最多提取四次

3、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套拆迁安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购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人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总计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购房款(不含贷款金额)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可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处自建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足的,建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已支付建设费用

Ⅶ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提取用途证明材料:

1、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公有住房租用凭证)或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或产权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物业联系单》、房租、物业管理费的发票或收据等;

2、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维修费发票以及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7)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扩展阅读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

Ⅷ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有哪些

满足条件就可以。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回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答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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