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的基本制度设计,必须体现公共性和保障性,才能更好地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具体说来必须做到两点,即覆盖面的广泛性和申请贷款的易贷性。
一、覆盖面的广泛性。作为一项基本的保障制度,必须具备覆盖人群的广泛性。在现有的城镇缴存职工外,还应该加上农民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就业人员。只有具备覆盖面的广泛性,才具备民生保障的正当性,才可以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大约有30万人,2016年正常缴存职工大约有21万人,和吕梁300多万人口比起来,覆盖面明显不足
二、申请贷款的易贷性。贷款易贷与否本质上还是属于政策的导向问题。作为住房保障机构,住房贷款应该执行应贷尽贷,以最小的限制条件来支持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行为。但做为贷款机构,也要对资金安全负责,这就与易贷性有了冲突。可以说,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属性和金融属性是彼此相冲突的。如何达成一个平衡,也是一个比较大的话题。
三、住房公积金保障的难点。 从住房保障的角度来看,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政策取向,一是从供给侧保障,就是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扩大针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供应;二是从需求侧保障,就是通过提供优惠补助资金,协助中低收入者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保障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基本上侧重于需求侧的保障,但住房公积金贷款重视的首要问题仍然是资金安全问题,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贷款,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贷款必然不能算是优质贷款,其还款能力、抗风险能力都是比较差的,贷款风险自然比较高,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没有自有资本,其风险必然落在全体缴存职工身上,可以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受的风险和收益违背了风险和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如果不实行排他性限制,其结果必然趋于失败,但若实行排他性限制,则与制度建立的初衷向违背,这是一大矛盾。在实际操作中,各管理中心必然会出台一系列的限制条件,来规避贷款风险,导致所谓的“劫贫济富”,其实,信用资金本质上就是“嫌贫爱富”的,毕竟富人更具有还款能力,贷款的安全度更高。毕竟,谁也不希望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大范围违约,进而发生“次贷危机”这样的事。
所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职能是有其缺陷的,住房保障制度的落脚点还是应该放在住房保障的供给侧方面。
『贰』 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有哪些
北京地区的可以,呵呵 只熟悉北京的公积金
『叁』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前不久联合下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定向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特大城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作为参缴职工安身立命的一个本钱,政府越俎代庖偏离公积金既定使用范围来使用它恐有不妥。
首先,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分析。住房公积金的本质是职工劳动报酬或工资的一部分,是强制储蓄,是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公积金的互助性质,是建立在职工与职工之间个人信用之上,具有极强的现实约束力和道德规范性;无论谁贷款,都需要以个人收入、个人信用作担保,需要将来慢慢偿还,如果有借无还,这就不是互助机制而是救济机制,这样的救济机制恐怕多数职工都不会参与。现在政府出面将住房公积金挪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等于政府以自身信用替代部分困难群体的个人信用,来与其他职工交涉并形成借贷关系,由于政府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职工之间的友爱互助就有可能演变为政府的滥取强夺。
其次,从住房公积金目前规定用途来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也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则可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等等。由上看出,在目前法规条件下,仅允许把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若挪用公积金本金,则已越过法规红线。
再次,从目前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制来分析。2002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则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但同时规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由于委员的最终任免权利掌握在政府手上,管理委员会就具有一定的官办性质,而由官办机构来进行公积金的管理决策,自然也就难免将政府的一些目标取向夹带进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只是一个具体表现而已。
第四,从资金投向和政府信用来分析。目前经适房保障方式的公平性早已遭到公众广泛质疑,住房公积金若投向经适房,等于去帮忙维持和继续推行这个千疮百孔饱受诟病的畸形制度。住房公积金若投向棚户区安置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这些项目好多根本谈不上投入产出比,都是政府搭钱的买卖,还贷责任最终恐怕只能落到政府财政身上。但政府只是一个虚的概念,当前问责机制大多尚不健全,政府承担的责任难以量化或具体落实到执行者个人头上;公务人员尤其领导一般都有任期,所谓新官不理旧事,这样政府信用很难落到实处。且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官办性质,政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其实就等于自借自支,很可能把住房公积金演变为政府财政的又一口袋。如果财政运转不开,官办性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如何张嘴向自己顶头上司(政府)催讨债务呢?
最后,从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分析。老职工由于在房改中享受了低价买入公房的福利,从而使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结余大量资金,但这部分人行将逐渐退休销户,需要提取大量资金;而房改后没有享受实物分房福利的年轻人,他们买房大部分必然想要通过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入不敷出将是必然趋势。事实上,当前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富余局面也只是表面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不少,只要不是脑残,人们买房贷款肯定首选公积金贷款,但由于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或被设置一定的门槛障碍,从而使得公积金没有贷空,其实在有的地区职工为申请公积金贷款甚至要排队轮候!
总之,住房公积金在被附加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功能后,原本完全纯粹的职工互助保障性质就起了化学变化,到底用向何方、孰轻孰重全凭政府掂量抉择,住房公积金即使紧巴也可被公积金中心调节为节余,再将其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安居保障本是政府应尽职责,政府履行这个义务应多从财政上开源节支等方面想办法,而不应打老百姓安身立命本钱主意。
『肆』 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风险吗
你好,会有一定风险。比如: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融资是关键。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群体和政策所要保障的其他群体的住房问题所建造的。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其所耗费的一切资源,必须由政府自己来解决。从资金来源上来看,它只能来自于政府,而不能从其他地方打主意。道理很简单,如果保障性住房自身能够带来充足的资金流,那么这样的住房就不是保障性住房了。 谁来保证公积金的安全 保障性住房建设需要耗费各种资源,土地、人工、建筑材料等等,不一而足。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可以采取划拨的形式,但划拨只是说明某具体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成本核算可以不考虑土地成本,不等于说政府在划拨土地时不耗费资源。征地、拆迁等等开支都构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实在在的成本。即使是不用征地、拆迁就可以获得的土地,也是有成本的。这些土地不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可另做他用。从保障性住房建设整体来看,这种机会成本同样不可忽略。 即使是商品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也有土地成本在其中。且不说这种保障性住房建设所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只谈配建保障性住房所导致的商品房贬值问题。这种贬值一定会在地价上得到充分的反映。地价因此下降的幅度事实上就是这种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成本。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成本不可不考虑。地方政府间竞争正日趋激烈。而在这里,不仅土地不能为地方提供收入, 谈不上“亩产税收”的多少,地方政府反而还要耗费资源去获取土地。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无法激励地方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但这不是问题的关键。 建设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现在的关键是,地方政府的可持续性是否有保证?地方财力总体上的不足,已不是一天两天的事。当地方政府在“掘地三尺”之后还不能为保障性住房提供足够支持的时候,那么再怎么给地方政府下任务也是白搭。 正因如此,中央财政才会为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资金。但仅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就需要耗费1.3万亿元,显然保障性住房还需更多资源支持。地方政府是否有能力提供还是一个大问号。 作为政治任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一定会完成。但是,如果没有采取足够有效的措施保证的话,任务完成的品质也一定会打上折扣。也正因如此,有人建议另辟财源。 住房公积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某些人视野的。住房公积金从本质上来看,是个人的钱,在公积金的管理中,首先应保证其安全性。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决定了公积金贷款形式的融资无法保证其安全性。也许,这可以解燃眉之急,但这违背了公积金使用的本意。一些地方已开始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公积金贷款。 良好初衷,不容置疑。但谁来保证公积金的安全呢?特别是对于廉租房来说,问题可能更多。由于所能回收的资金极其有限,不要说偿还开发贷款,就是收上来的有限的租金能否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日常管理(物业)支出都成问题。万般无奈之下,即使非得用公积金贷款来融资,也只能限于一些可以出售有限产权的保障性住房,而不能用于廉租房和公租房建设。 担子不能全压在政府身上 当需要资金的时候,眼睛总会盯着钱多的地方。当下中国的融资体系还是以间接金融为主,即使有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率这一紧箍咒在那里,商业银行的巨额资金还是被不少地方盯上了。银行的钱基本上不是银行自己的。在银行经营过程中,安全性是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保障性住房怎么能够用银行的钱呢?还有人打起商业保险资金的主意,打全国社保基金的主意,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这种想法都不应该在现实中得到体现。 还有人打开发商的主意。在前些年房地产行业火爆的日子里,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但是,要让开发商拿钱出来,除非是要“取缔”开发商,否则,这种设想也是不现实的。即使有开发商说只要有一分钱的利润,他们也愿意建,但我们最好还是将这当作开发商的一种流着所谓“道德血液”的表态罢了。在商言商。没有合理的利润,开发商本来就不应该介入其中。否则,好不容易初步形成的市场秩序仍将丧失。况且,扭曲市场的行为相当于一部分人民群众的财产(正好因为他们是房地产企业是股东)被无偿征收。除非我们不想要市场机制,否则这种想法还是最好不要诉诸实施。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离不开开发商。在市场中,盖房子最专业的还是开发商。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全可以采取“公共提供”与“私人生产”相结合的模式。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资源)来自公共部门(政府),具体建设任务可以由开发商来承担。开发商是否愿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该以市场的标准来决策。这相当于政府在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开发商的身份是生产者。生产者是否愿意参与生产,判断标准只能是市场利益。只要私人生产者(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是充分的,那么最大的获益者还是政府。 显然,把保障性住房“提供”的重担压在政府身上,政府的承受能力必须考虑。在公共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共服务之间存在权衡取舍关系。保障性住房不是建得越多越好。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是要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不是鼓励人民不去创造财富,更不是要去奖懒罚勤。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解决公平的同时也要注意改善效率。
『伍』 关于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的几点建议论文
不一定。 保障性住房对收入有一定要求的,中等及以上的收入申请不了保障性住房; 每个地方的政策不一样,这个收入具体是多少,楼主可以拨打12329咨询下当地的公积金中心。
『陆』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其与经济适用房建设是什么关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
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
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
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
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
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
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
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年
二、年假是对你给公司服务的回报,每服务满一年,就奖励你7天年假。但有的公司是要求工作満几年了才有年假的
『柒』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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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是什么有意思
就是在你某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你的公积金到了一定数量就可贷款买房。零时测试点。
『玖』 第一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名单是哪些
本次获批的28座城市当中,以二三线城市为主,如海南儋州、河南洛阳、河北唐山、山东济南、宁夏银川、湖南长沙等。
北京、天津、厦门等少数获批的一线城市,也凭借自己独特的理由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