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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原则保安全

发布时间:2021-01-22 11:44:05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第九条 因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发生错误,导致划款失败时,管理中心会计处收到银行返回的失败数据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管理部。管理部首先检查个人结算账户姓名、账号录入是否正确,如不正确,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写明原因,管理部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及时修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如录入信息正确,管理部应及时与缴存单位联系。因职工个人原因导致提取划款失败时,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应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见附表2),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修改,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见附表3),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管理中心会计处于下一工作日通过银行再次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对于个人结算账户提取失败在20个工作日(不含)以上管理部尚未修改的,管理中心会计处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将所提取金额冲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 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提取款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可于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提取款项未到账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管理部查询。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变更个人结算账户时,由单位经办人或个人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等资料交管理部。管理部经业务主管审核签字后,方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中变更个人结算账户,并制作《个人信息变更对照表》,交单位经办人或个人核对。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时需要变更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按照《关于联名卡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7〕4号)办理。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业务涉及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关于夫妻双方离婚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21号)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会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3月22日发布的《个人储蓄账户支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同时废止。

㈡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
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由本人前来办理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二)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
②购买非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财政收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
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正式的质监报告等修房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①退休的,应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③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单位协助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为本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住房抵押或经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
受委托人是指受托银行。
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是指以自有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的个人;
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
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个人;
质权人是指委托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
4、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
5、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
6、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提供未婚证明;
2、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开发单位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以及其他委托人要求的相关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权属证;
3、自建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按年初审定的计划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市级和各县市办事处的年度贷款规模计划。
第十条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一年之内确实有新的购房需求,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贷款。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当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每笔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等因素具体确定。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35%。月工资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工资基数为准。
(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款×70%。
(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限额。
上述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最长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最长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
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能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每笔贷款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委托人应当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委托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委托人委派信贷员对申请人贷款进行调查,并如实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真实;
2、借款人信誉情况;
3、抵押物价值情况。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结借款手续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贷款凭证,委托人将款项划入指定的帐号。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各县市办事处贷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贷款年限]
每月等额还贷本息=
[(1+月利率)12×贷款年限-1]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部分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房产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时,借款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的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该商品房开发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为购买其房屋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向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贷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之日止。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借款人不得随意退还或置换借款人所购房屋。
委托人在业务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贷款金额的10%向委托人交纳阶段性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后,向委托人提出解付保证金申请,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解付相应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其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经过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抵押,并负责维修、保养。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三十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放弃继承遗赠的,委托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建、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7、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有明显遗漏或易查出的错误没有补充、核实、纠正,造成放贷失误的,负责追回贷款,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委托方将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原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的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3)30号《关于加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实行按宗收费,综合收费(含评估、抵押、凳记费,其分配比例由各县市房管局确定)标准为120元/宗。”因此,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综合收费120元/宗(含评估、抵押、凳记费)。

㈢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和提取条件有哪些

1、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决定,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实行监督等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是落实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和专项使用的基本措施。
财政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2、有属地管理说法,住房公积金按国家目前的规定是属地管理,如缴交要按营业执照登记地,但贷款主要是按房屋座落地和缴存地,但有的城市是允许外地交公积金在本地买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要看你所在地的规定了。
3、贷款的时候有年龄限制,比如你今年50岁了,块到退休年龄了,贷款年限和金额也就有限制了。

㈣ 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和所需材料,提取周期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支取原因 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购房 商品房 房屋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据 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购、建、大修住房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二手房 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及交易契税票
房改房 《产权评估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
建房 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施工合同
大修房 危房鉴定书、大修合同书、房屋产权证
离退休 离退休证明 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调离本市、 工作调动的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合同 残疾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提前还贷的须提交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凭证) 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直至还清贷款,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房租支付提取 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缴租记录本职工收入情况单位证明 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支付房租总额
说明: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均需《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各一式两份,其他以上相关证明资料需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2、若以上相关证明资料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配偶名义签署、登记的,须提供结婚证明;
3、因与银行业务结算原因,每月末3个工作日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销户)业务;
4、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安全,提取(销户)业务原则上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如专管员因故不能办理,只能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不得由他人办理。

㈤ 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怎么办理啊

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业务操作流程:

1、首先打开自己想要查询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公积金提取一般在 3 日内到账,具体情况依不同城市而定。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1、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提交后,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银行会直接汇款到个人账户;

2、原则上是在你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后三个工作日打到你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一般第二天就到账了。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3、可以第4个工作日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查询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是否到账,不到账可以电话12329咨询;

4、主要看审核时间,不同的地方办事效率有差异,只要审核通过应该很快会到账。

(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原则保安全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条件:

一、职工符合以下部分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租赁自住住房的。

5、.因风灾、水灾、震灾、火灾、雷电和泥石流等其他自然灾害造成自住住房损失的。

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二、职工符合以下销户提取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退休及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退养和内退的职工须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出境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跨省转移住房公积金的。

6、港澳台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

三、职工家庭购买商铺、办公用房、产权式酒店客房等商业性质房产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和偿还该商业性房产的贷款本息。

四、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不得再办理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㈥ 建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手续

建行的公积金提取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的原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该提供婚姻的证明,配偶的身份证的原件;代他人来提取公积金的,应该提供委托人以及被委托的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并根据实际情形来提供下列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6、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7、农民工或户籍在本市辖区以外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9、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

10、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12、职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仅限一套住房)。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6)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原则保安全扩展阅读: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和《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加强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结算账户的提取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结算账户包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经与管理中心签订协议可用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类银行卡或存折。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应预先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向所在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见附表1)并经提取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后,与提取所需材料一同交管理部。

第七条 已采用个人结算账户提取方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个人结算账户无变化的情况下,无需再向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时,有关个人结算账户各栏可不填写。

第八条 管理部审核提取申请,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等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并确认个人结算账户。管理中心会计处汇总前一个工作日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委托银行将提取款项划入个人结算账户。

㈦ 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工作报道

1、职工来申请。职工凭相应支取证源明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写业务表格,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提交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中心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支取单位提交的业务表格、证明资料及单位印鉴,并进行审批。

4、支取办理。符合条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5、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以上所需的材料到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㈧ 昆明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出来

首次提取

病患者有效身份证;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8)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原则保安全扩展阅读: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㈨ 住房公基金的取用问题

呵呵 楼主真贤惠 估计是要还贷款吧

凭户口簿(或结婚证)和房产证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帐户中保留2个月缴存额)。

如果只是想拿钱出来用,太不可思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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