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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1-01-19 07:38:10

❶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吗

公积金不可以以个人名义购买。
以下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公积金:1、机关回、事业单位;
2、国有企答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5、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❷ 芜湖公租房公积金能一次提出吗

员工租房并不能一次性提取所有的公积金余额,是根据房租比例进行提取的。

芜湖市部分提取额度:
1.贷款购买自住房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总额;
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房提取额度: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发票总额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票据金额提取。
4.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单身)职工每月不超过700元。已婚家庭每月不超过1000元
5.偿还住房贷款: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还款月数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6.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7.翻建、大修住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的费用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❸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到哪里取

在新百公交车站坐个公交,(往北门方向),到劳动技校下,往前走200米就到了。

❹ 芜湖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一、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在本市就业的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租住公有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30%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现金,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提取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准备相应材料→所在单位初审并出具“提取申请书”→管理中心审核→到开户行办理提取手续。

三、提取所需资料
1、(1)购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首期付款发票,
(2)购二手房,需提供交易税、费发票;
(3)建造、翻建房屋,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或乡镇城建办同意的批复。
(4)大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房屋质量检查部门的鉴定材料。
2、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
4、(1)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供外地就业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
(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户口注销证明。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月还款存折单。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劳动教养或刑罚两年以上的,其代理人应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裁定书。
8、用于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或收据。
9、以上资料均需带原件,留复印件;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四、提取额度、期限
1、提取额度
(1)、为100元的整倍数;
(2)、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可提取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提取期限:以购、建房合同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在6个月内可办理提取;
五、 承办科室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上二街居之安34号

❺ 想知道: 芜湖市火车站到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坐公交

楼主你好:
在火汽车站乘坐38路公交车到二街下车,然后过马路就到了,回来乘坐28路到火车站【38、28路空调车上车两元,普通车上车一元】
38路:镜湖世纪城、黄山东路1号站、黄山东路2号站、西洋湖、段家园、神山口、联盛广场、火(汽)车站、梅莲路、公路局、五一广场、供水总公司、长盛医院、工业学校、赭山路口、第十一中学、王稼祥纪念园、第一人民医院、新市口(北)、青山街小区、锦天花苑、新百大厦、二街、北门、第二人民医院、第一中学、卡子街、行政服务中心、小平山、黄山东路2号站、黄山东路1号站、镜湖世纪城
28路:镜湖世纪城、黄山东路1号站、黄山东路2号站、小平山、行政服务中心、卡子街、第一中学、第二人民医院、北门、二街、新百大厦、锦天花苑、青山街小区、新市口(北)、第一人民医院、王稼祥纪念园、第十一中学、赭山路口、工业学校、长盛医院、供水总公司、五一广场、公路局、梅莲路、火(汽)车站、联盛广场、神山口、段家园、西洋湖、黄山东路2号站、黄山东路1号站、镜湖世纪城

❻ 芜湖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儿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办公及业务大厅地点:芜湖市民服务中心4层(市政务中心E区对面皖江财富广场C1座4楼)
芜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芜湖县延安东路锦绣天城商业街S-9号
繁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繁昌县繁阳镇春谷路7-1号
南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南陵县籍山镇时代广场2栋3楼
无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公地址:无为县新房产大厦三楼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地址:县质量监督局斜对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旁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山办事处: 工商银行三山支行二楼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北管理处:江北政务服务分中心一楼

❼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吗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吗明日起,芜湖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群体,可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此举标志,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了全覆盖。为让住房公积金政策真正做到全覆盖,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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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吗
明日起,芜湖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群体,可到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此举标志,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了全覆盖。
为让住房公积金政策真正做到全覆盖,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群体也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调研、论证,遴选扬子农商行作为芜湖市唯一一家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面向全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群体,全面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据悉,凡在芜湖市已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个人所有。对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在购买自住房时可享受与单位职工相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同时,扬子农商行将优先为其办理个人公积金住房按揭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为方便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该中心与扬子农商行简化了业务流程,完善了网点布局。个人缴存者只需到属地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个人缴存账户设立登记表》,填写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登记、盖章,即可到扬子农商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点的任一网点办理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由个人缴存者与业务受理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采取银行账户扣缴支付方式汇缴。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可以以个人名义缴存吗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律师为你解答。

❽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芜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审核批准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规定,结合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批准设立,于2003年5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直属于芜湖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中心设党组,领导成员4人。内设综合科、归集科、信贷科、核算科、稽核科五个职能科室,设无为县、芜湖县、南陵县、繁昌县四个管理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两个办事处。
注册资本:441万人民币

❾ 芜湖本地的如何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你只要工作单位不出芜湖市,或者你不与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满两年。你的公积金是不可以全额取出的 就算你在芜湖市买房 公积金支取也不可能提取完

❿ 在芜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房金委[2006]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2006年6月15日起,借款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在1年之内(其中二手房在6个月之内),每个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现就申请每笔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一)借款人夫妇双方均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借款人一方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妇双方没有按现行政策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照不高于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妇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余额的8至10倍确定。 借款人信用状况应符合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计算的费用总额的70%(其中购买二手房的,不高于评估价的5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妇双方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之和×50%×12个月×贷款年限,且无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由于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方法: 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参考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条件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三、贷款期限: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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