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石家庄公积金中心电话是多少
石家庄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电话:0311-12329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
石家庄市在各个地区都设有办事处,地区不同电话也不同,详情如下:
(1)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
电话:0311-85290000
(2)桥西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0-1号市公积金中心二楼
电话:0311-85296231
(3)长安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西大街52号农行广安支行二楼
电话:0311-86675006
(4)桥东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77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0311-86137010
(5)新华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号一楼
电话:0311-85296760
(6)裕华管理部
地址: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1号工行胜利支行一楼
电话:0311-89901002
(7)藁城管理部
地址:藁城市廉州西路27号
电话:0311-88163710
(8)晋州管理部
地址:晋州市中兴路240号晋州工商银行
电话:0311-80890966
(9)新乐管理部
地址:新乐市礼堂街46号建设银行新乐支行
电话:0311-88581477
(10)鹿泉管理部
地址:鹿泉市向阳大街鹿泉房地产管理处西楼
电话:0311-82188385
(11)正定管理部
地址:正定县常山西路52号正定中行院内
电话:0311-88018803
(12)栾城管理部
地址:栾城县鑫源路建设银行院内四楼
电话:0311-85503917
(13)井陉管理部
地址:井陉县建设南路5号工商银行208房间
电话:0311-89819038
(14)无极管理部
地址:无极县无极东路1号中国银行院内
电话:0311-85581603
(15)深泽管理部
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196号建设银行二楼
电话:0311-83522232
(16)行唐管理部
地址:行唐县工商银行3楼
电话:0311-82999903
(17)灵寿管理部
地址:灵寿县人民东路1号工商银行西侧
电话:0311-82962889
(18)平山管理部
地址:平山县建设大街2号建设银行院内
电话:0311-82905601
(19)赵县管理部
地址:赵县柏林大街159号建设银行
电话:0311-84950234
(20)元氏管理部
地址:元氏县常山路北林业局4楼
电话:0311-84608159
(21)高邑管理部
地址:高邑县南星路中段财产保险公司院内
电话:0311-84030795
(22)赞皇管理部
地址:赞皇县城通府街1号县政府院内
电话:0311-84226966
(23)矿区管理部
地址:矿区中纬西路2号工商银行东侧
电话:0311-82074052
⑵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9600是实时到账吗
住房公积金手机软件提取可实现秒到账,真正实现了客户‘零跑腿’。今后...
从3个工作日缩短至实时办结;
⑶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规定个人和企业各交多少(下限)
石家庄公积金中心规定,住房公积金应该按工资的18%缴纳,其中公司承担11%,个人承担7%。
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怎麽使用啊~!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特别提醒:购房时,借款人根据自己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到银行进行测算,就可得知贷款的金额和每月还款数额。根据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年提取一次。假设客户每年一次提取的公积金为15000元,而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为1500元,商业贷款还款额为1000元,在还款方式上可选择“余额冲贷法”,即提取的公积金首先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息(共计2500元),余额12500元可一次性偿还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在还清住房商业性贷款本金后,尚有余额的再偿还公积金贷款本金,因为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冲还贷”后,借款人可选择缩短原还款期限的方式或选择还款期限不变,减少月还款额的方式进行还贷。但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提前还款的次数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客户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还贷金额保持2500元不变,那么提取的公积金15000元,将按照原扣款方式连续每月扣款2500元。余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将足额款项注入用于还款的银行卡中,上述两种还款法,客户可根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⑸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怎么一次性全还款
可以来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自借款人于工作日的每周二或周四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提前还款申请,部分还款数额为一万元的整数倍,还款日前5日不能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自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提前还款金额存入还款卡内,到期未足额存款的,本次申请作废;自存款之日起3日后,借款人到公积金部门领取《个人提前还款情况通知单》,并在5个工作日之后的周一或周三,携带本人身份证、房产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结清手续。
⑹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希望可以提供全一点的步骤!谢谢!
在河北省,租房是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滴!!!!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支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石家庄市明确规定“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可以支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不太了解您的实际情况,您看看你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租房用于自住(名下无房),且房租支出(租房已经房管局备案)占家庭收入(您和您爱人的工资收入证明)比例高于20%或租住廉租住房的。
⑺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离职多久可以取,我的是2019年8月14日封存的,到今年几月几号可以取出!
离职半年就可以了。注意公司有没有在个人选项里选择离职,如果选了离职,那就没问题了,直接在手机上下载公积金app就能提取。如果没选择离职就得去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去公积金缴纳地办理提取。过两天直接在手机上操作一下,app里会有提示的。
⑻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权多少时间能到账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回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答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⑼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规定个人和企业各交多少(下限)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资金归集科电话:8706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