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知道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
(财综字[1994]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促进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转换住房分配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应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 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吵族合同制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以及临时工、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制度一般按属地化原则实施。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 起步阶段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提高,可对缴交率进行适当调整。三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第七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
第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升咐弊成本、费用中列支;
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审核。
(二)行政、事业单位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在财政预算和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财政负担的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支付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偿还和转移:
(一)职工退离休、离职或出国定居时,可由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二)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三)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顺序:
(一)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职工自住住房大修理贷款;
(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四)单位购买、建设住房抵押贷款;
(五)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贷款后,其余额可用于购买国债。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范围和顺序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给受委托银行。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使用规定及年度使用计划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交纳情况审查贷款申请;
(三)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进行资信审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期回收贷款。但不能对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的使用人(或单位)以外的使用给予贷款。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实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简闹、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核定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
(二)督促各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查住房公积金使用人(或单位)的使用申请;
(五)监督受委托银行按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
(六)进行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七)偿还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委托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银行要按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报送报表和交割凭证,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及其管理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财政部的统一规定执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如数补交,并罚缴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住房公积金。凡违反第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要限期返还,对挪用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租房公积金在帐户中扣除,个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是已工资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公司和个人各出一部分,公司部分由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在帐户中扣除,个人部分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你买了房子,可以继续购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中心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单位提供缴存、提取情况查询服务。职工只能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不能申请查询他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查询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职工申请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无身份证的,不予查询。
二、单位因公务或者工作,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交以下的证明材料:
1.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需要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并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非本单位的职工或者非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予查询。
2.律师办理案件需要查询涉案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和《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出示律师执业执照和身份证。
3.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询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者《协助查询通知书》,出示查询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三、单位申请查询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提交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出示查询人的身份证。
带给你住房工资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同等比例缴存,所谓“个人缴一块,单位贴一块”。为什么单位要贴一块?有人说是单位福利,有人说是单位补贴,莫衷一是。我们不妨结合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来做个分析。计划经济时期,住房实行实物分配,能否分到房子以及能分到多大的房子主要取决于单位效益的好坏,那时人们的工资里没专门用于住房消费的组成,人们也没有以工资积累去购买住房的消费习惯。住房制度改革取消了实物分房,单位不再给职工分配住房,转而实行货币化分配,即在工资里体现单位对职工购买住房的支持,这样以来,职工从依赖单位转变为自住其力,单位由全包全揽变成发放住房工资,因此,将住房公积金定性为住房工资应更妥切,而且这份住房工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的特征,从而与住房福利和住房补贴区别开来,后者可以由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而自主决定发放与否。
带给你储蓄和财富
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以社会统筹为主、以个人帐户为辅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你就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这个帐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你个人缴交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你缴交的部分,都归你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你的帐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你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你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按现行存款利率测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即你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即归你所有的、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为你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来源。
带给你低成本的贷款
作为缴交者,你只要按规定缴交了住房公积金,就是尽了缴交义务,依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则,你相应地就享有了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内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因此当你需要购买住房时,你不妨善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为你提供低成本的资金融通。相对于银行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较低。同样是10年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前者年利率为4.41%,后者为6.12%,前者比后者少支付利息10102.74元。孰高孰低,一眼即明。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息差,在前些年房贷利率处于低位、且下降态势时,为很多借款人所忽略。但2005年3月17日央行调整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幅度小于商业性住房贷款,更加拉大了两者的利息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势可谓更加明显。不少借款人甚至提出能否允许将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动议。
当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也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在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帐户存储余额是挂钩的,目前的倍数最高已经从15倍放宽到40倍,如果按贷足20万元(基本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包括补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至少要有5000元的存储余额。另外,借款人申请贷款前还须连续6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带给你放心的还款
借款人通常的还款方式是现金还款,或者授权银行从指定的还款卡中扣款。但你是否知道,住房公积金能带给你方便、安全的还款方式?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办理手续很简单,你只要带好材料到贷款银行,签订《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后,银行就会按照你的委托要求,定期从你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自动扣款,用于归还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商业性住房贷款,由于这种还款方式只需一次委托,即长期有效,而且是直接从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扣款,既方便,又安全,大可放心。
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还款法,即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另一种是逐月还款法,即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当月贷款本息。前一种相当于每年办理一次提前还贷,节省利息支出,降低以后的月还款额,后一种减少借款人的月现金支出,减轻现金流的财务压力。两种方式没有优劣之分,需要借款人按照自己的情况加以选择。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是尽量用活你的住房公积金,让其持续地提高你的还贷能力,方便你的财务安排和还款计划,这实际上也是一种提高自住其力能力和住房消费水平的体现。
带给你特殊需要的照顾
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的住房储金,其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主要用于住房消费。但在现实中,有一部分职工已经失业,或者家庭遭到变故导致生活困难,他们面临的首要的问题也许不是改善住房,而且解决当务之急的生活困难问题,但按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定,他们之前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还不能提取出来用于解决生活困难,只有在其符合购买住房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等条件方可动用。
令人欣喜的是,这种状况正在改变。据悉正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中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用途。这种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实际上体现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部分特殊群体的特殊需要给予照顾和关怀,让住房公积金能“尽其所用、利民所需”,凸现出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还可以登陆www.bjgjj.gov.cn
㈡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成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开业。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专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属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市编发[2003]25号)成立的管理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及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㈢ 求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专(试行)的通知
州住房公积属金管理中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委员意见和建议,并呈报分管州长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此条“20年”修改为“30年”,“ 10年”修改为“15年”,增加“贷款年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二、增加第四十四条,其余序号顺延
增加内容:第四十四条 开展贴息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在贷款资金紧张时,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各自职责。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㈣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中指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中心是直属城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每个社区城市(地级市)都只有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的级别视城市而定,有的城市的中心属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有的就是普通的事业单位。
一般市、区(县)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省级主管部门一般是建设厅,国家主管部门是建设部。主要任务负责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公积金的存缴和使用管理。
(4)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住房公积金是否能被执行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有条件的予以强制执行。
具体分析如下:
1、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缴存或其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储备金,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适用范围上受严格限制。因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不宜轻易强制执行。
2、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案涉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这个问题一直持有审慎态度,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就目前而言,只有被执行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可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可执行性的现实障碍
虽然住房公积金在理论上可以被强制执行,但现行的公积金立法却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少障碍。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划协助对象限于金融机构和收入发放单位,但公积金管理部门并非金融机构也不是收入发放单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为扣划协助对象,大多数地方的公积金管理部门据此认为自身没有协助法院执行义务,并以此为由拒绝法院的扣划要求。
2、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充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还专门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六种情形,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导致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因此规定只有达到提取条件后方可以扣划;有的规定只有住房消费类的案件才可以扣划;有的规定在离婚析产执行案件中,公积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可以扣划。这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制约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最主要障碍。
3、《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外,公民的合法收入都可以依法被强制执行,如前所述,住房公积金亦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从法律效力来讲,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而且是上位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下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住房公积金排除在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外。
㈥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要素
(一)扎实推进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根据国家住建部等部委有关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再覆盖”的工作步骤,2012年我省争取新增2-3个城市作为试点工作城市,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融资保障房建设。在总结武汉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试点项目,确保贷款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加强对试点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做好对试点城市的巡查,督促试点城市严格执行试点政策,认真做好项目选择、抵押评估、账户封闭、资金拨付、贷款回收等各项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正确把握宏观金融政策及全省房地产发展形势,严格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有效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民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不断开拓进取,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
一是开辟住房公积金租房的绿色通道。加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力度,拟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推动租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抵交租金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经济负担,帮助住房困难职工和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二是推动武汉“1+8”城市圈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圈域城市之间异地使用、无障碍转移、信息互通和对接。三是探索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的资金调度运行平台。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制订合理的个贷、项目贷款与投资规划,逐步实现对市州资金的统一集中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州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效应。四是编制管理与服务导则。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工作要求,根据“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与服务导则,进一步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要求。
(三)进一步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着力推动非公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扩大制度覆盖面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长抓不懈。一是抓好部门协作推动扩面工作。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人社部门进行主动协作,积极推动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纳入企业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与“五险”在劳动合同中的同等地位。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设立有关信息,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二是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规范”的准入机制,即允许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以以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最低缴存比例5%作为准入门槛,让非公有制企业先建立制度,然后逐步规范和完善,使制度惠及更多就业人群。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
加快县市区办事处机构调整步伐。市、州中心应制定辖区内各办事处垂直到市、州管理的工作计划,原则上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机构理顺到位,为全省全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奠定良好基础。未按时间要求调整到位的,暂停2012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科学调度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督促各地科学测定项目贷款、个人贷款、定期存款、备付资金的比重,制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财规划。加强内部理财管理,特别是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存款时长,提高存款利息收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内部人员的理财潜质,提高当前国家利率波动形势下的理财能力,实现运营收益的最大化。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及在线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努力实现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时非现场监管。切实落实住建部在我省实施数据镜像容灾网络项目建设。督促各地在现有信息系统功能基础上,开发、完善数据共享、内部控制、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功能。二是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三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中心机构调整、骗取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推进行业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督促各地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责任。按照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年底协调监察、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各地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八)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行业新形象
坚持服务优先理念,在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治庸问责工作相结合,着力提高行业服务效能,重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相结合,着力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措施,规范服务标准;与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创建相结合,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队伍素质,树立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形象;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做到精神提振、工作提标、行政提效、服务提质,形成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
(九)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探索绩效管理办法
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以提高中心绩效效能为重点,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促进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结果导向、公众参与、统筹协调、公正透明、稳步推进”的绩效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设计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对各地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并根据定量评价结果排队,通报城市人民政府,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十)加强调研与培训,提高适应住房公积金跨越式发展的能力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今年的重点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二是开展多层次的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交流的深度与广度,重点考察借鉴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加强专题调研。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之相关的专题研究,破解住房公积金监管过程中的难点,拟定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奠定更为扎实的政策基础。四是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和《业务规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统一规范管理。
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单位待遇如何
行政事业单位,福利好。前台大厅的主要业务是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主要是一些表格,让客户填写的,你只要审核下。
不错的工作,建议去做。
㈧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的文件精神,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的资产、负债及权益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移交,并于2003年9月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专门负责中直机关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中直机关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支取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项工作,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中直机关单位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结息工作等。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机构设立及职能简介:2002年12月18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函[2002]100号),成立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合署办公,承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996年4月30日经国务院同意成立,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核算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民主的授权,负责中央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管理工作。
主要业务简介: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概况。1996年10月,根据国管局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并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归集业务协议,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在中央国家机关正式实施。199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继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范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支取等具体业务操作。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概况。1998年6月,根据国管局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及规范文本,并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了委托贷款协议,中央国家机关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2003年6月30日,为弥补住房公积金资金不足,扩大贷款受益范围,资金中心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品种。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
简称铁路分中心,管辖范围为:北京铁路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及北京铁路分局的180个单位88980人的住房公积金。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规章制度,工作人员的人事和党团关系仍由铁路单位管理。
分中心职能:
分中心在管理中心的授权下,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原有业务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等具体管理工作;
(二)设立账户,实行内部单独核算,负责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三)按照管理中心的统一财务和会计制度、会计账目,进行会计处理和成本核算,计算分中心增值收益;
(四)按规定提出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后,在分中心业务范围内分配和使用。
(五)管理中心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负责管理部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负责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住房补贴等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催缴、执法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初审工作;负责管理部的财务考核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管理部各类档案的归档工作;负责管理部内部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负责接待住房公积金咨询、查询、信访及内务管理工作 。
㈨ 工作调动,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一、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
二、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市管理中心备查。
(9)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展阅读
典型案例
1、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
(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4)职工新单位接到银行通知3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受托银行,将转入资金划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星期六,日上班吗
星期六、日不上班,属于休息时间。
各地区上班时间有所区别,具体以当地上班时间为回准,可能答略微有所调整。
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能:主要负责文件的拟定、审核、印发;组织制定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业务、行政会议筹备、组织、服务工作;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对筹资、委贷、财务及各办事处移交的档案进行保管。
(10)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①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②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③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④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⑤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⑥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⑦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