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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1-01-17 04:18:15

① 辞职期间可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1、如果公积金贷款申请已经批准,办理完了所有手续,你辞职或公积金停止专,被封存,都属不影响公积金贷款了,只是你要按时往贷款卡中充钱,以免影响扣贷款。

2、申请好贷款后,必须按月还贷或提前还清,公积金停缴已经不影响还贷款了,但要确保你账户中每月有钱可还贷。

3、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4、在新公布的《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一大福利。

② 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及相关事宜

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是什么?不少拥有公积金账户的人都有这个疑问,公积金是怎么使用的呢?贷款是怎么贷的呢?公积金是五险一金里面的一金,主要的作用是为了让我们可以贷款买房。公积金的贷款是有条件的,那么公积金的贷款条件是什么呢?我们现在来看看公积金的贷款条件和要求,看看是怎么进行贷款的,需要提供什么证件和申请。




1、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个人缴纳并长期储存的,用以日后支付购买、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费用的具有储备金性质的资金。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住房的消费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累计缴存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2年;

(3)自筹资金达到所购住房总价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签定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符合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⑴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⑵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⑻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⑼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⑽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以上,就是用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子一般是需要进行自己住的,如果是为了买来做其他事情的,一般是不允许贷款的。因为公积金贷款主要是为了供房子,主要是为社会的上班族提供的一种福利。公积金贷款是需要有居住证和社保卡的,而且工龄是有要求的,必须是工作满2年才可以进行申请贷款,而且要使用真是的身份,不可以弄虚作假。

③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本人吗

需要本人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4、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5、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6、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7、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贷款对象: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购房、建房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购买本区域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自建房。

二、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购建房总金额的7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经济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4.59%,五年以上为5.13%。

三、贷款期限:按职工的剩余工龄、偿还能力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剩余工龄小于20年的可放宽3年。

④ 房子不是自己的名字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装修吗

可以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版以提取职工住权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因此,您再行购买房屋时,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

⑤ 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否划至个人账户(非开发商)

很简单,致电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你的意思如果是公积金贷款的话,是有条件的。具体还得问公积金管理中心。

⑥ 现在的新规是不是说住房公积金可以异地贷款呀

可以异地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的明细台账;

(6)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⑦ 在什么情况下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出以下情况外,其他情况下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非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罚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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