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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

发布时间:2021-01-16 23:43:50

A.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我国住房复公积金制度是我国自20世纪制90年代初由原计划体制向市场体系发展而产生的独立住房金融体系的创新。

1991年5月,上海借鉴了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此后,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向全国推广,成为全国住房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新时期。

2002年,国务院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情况,对《国家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B. 对比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异同

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个人储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构成,是新加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其最具特色之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成员给予救助,如对穷人发放津贴和救助金,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辅助部分。

一、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955年7月1日,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最初,公积金制度所包括的劳动者是指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也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储蓄计划,保障的范围也只涉及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

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加坡政府在原有储蓄计划的基础上,又推出了一系列公积金计划,包括的范围除养老保险外,还包括住房、医疗、教育、投资增值等多个方面,如1968年推出的“公共组屋计划”、1984年推出的“医疗储蓄计划”、1995年推出的“填补医疗储蓄计划”等等。

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织和实施

1、缴费率

雇主和雇员都向中央公积金缴费。195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1968年上升到13%,1984年达到50%,目前基本稳定在40%,其中雇主缴17%,雇员缴23%.但由于公积金制度规定其会员可以将一部分积累额购买住房、股票和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实际用于养老的公积金远低于40%的缴费率。为了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其他支付而影响养老保险,1987年政府规定,达到55岁后必须在其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充分保证60岁退休后可以购买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25%的最低终身年金。

2、中央公积金的构成

中央公积金是一个完全积累的强制储蓄计划。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户。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殊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其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账户和医疗账户两个,其成员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

3、管理机构

公积金管理局设理事会,由政府、职工代表、雇主、社会保障专家四方组成,主席由政府委任,日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下设会员服务、雇主服务、人事、行政、计算机、内部事务六个部。

4、公积金存款利率

公积金存款的利率是由政府决定的。其中,普通账户和医疗账户的存款利率,都是新加坡四家主要的国内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和大华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但特别账户及退休账户上的存款利率则稍高于这个名义利率,原因是这两个账户上的存款的期限较长。

55岁以下的会员可以动用普通账户中的存款进行公积金局指定的投资。包括购置政府组屋、政府批准的保险项目和投资项目、支付教育费用以及向父母的退休账户进行填补性转移支付等。这些投资都要通过中央公积金局指定的托管人来进行。托管人的资格通过托管法的规定来决定。

三、中央公积金的投资管理

为了促进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近年来公积金局陆续引进了各种投资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资计划。是指会员可动用80%的公积金存款或普通账户中的余额投资于股票、基金(新加坡称“单位信托”)、黄金、政府债券、储蓄人寿保险等方面,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可以参加投资计划:年龄在21岁以上;不是未偿清债务的破产人;公积金账户有足够的存款。

参加投资计划的会员,可以独立选择投资工具实现投资增值,但为此必须承担可能出现的投资收益率达不到公积金管理局所提供的无风险收益的风险,甚至出现负收益。只有投资收益中超过无风险收益的那部分,投资人才有权提取。

2、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股票计划。这项投资计划是为了使会员能利用其公积金存款购买新加坡巴士有限公司的股票,购买上限为5000股。

3、非住宅产业计划。该计划允许会员用公积金储蓄投资写字楼、商店、工厂和仓库等非住宅房地产。会员可以单独或合伙购买这类房地产。

4、填补购股计划。该项计划是协助新加坡人拥有国营机构私营化后所出售的股票。实施这个计划的目的,是为了推动新加坡人更多地长期持有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的蓝筹股,从而控制政府控股公司的长期投资。

中央公积金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以及工业、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安全性较高,但收益较低。从1989年到1998年,中央公积金的平均名义收益率为3.51%,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的无风险中央公积金收益率为1.28%.尽管如此,在政府的推动下公积金制度还是发展很快, 1999年,基金总额达到928亿美元,每年收缴128亿美元。

四、对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评价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一个集中管理和强制性管理程度都很高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政府利用其高度社会控制能力,强制性地使人民必须为自己的种种保障之需进行预防性储蓄和投资。从而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又为公共设施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

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增进社会稳定和国民福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积金在积累的过程中,会员可以使用公积金来买房、购买产业或进行投资以提高收入。人人安居乐业,再加上在养老和医疗上保障较好,这就能较好地免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当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该制度没有再分配功能;缴费率过高,最高时达到工资的50%,企业负担较重;账户投资收益率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等等。但无论如何,在世界上,中央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典范。

北欧模式

2004年8月8—21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一行6人应邀对芬兰、
瑞典、丹麦三国进行考察访问。先后走访了13个政府、民间组织、大学及研究机构,
听取了27场专题报告。北欧国家福利制度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
用。在经济全球化和欧洲联盟从经济到政治一体化的背景下,北欧国家积极适应内外
部条件的变化,在公共事业、劳动力市场、提高竞争力、中央与地方关系和政府治理
结构等方面正视问题,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政策和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安排,则给我们
留下深刻印象,并为深入思考中国的经济社会改革尤其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
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C.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我国住房公抄积金制度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

D. 我国是从什么时间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回262号发布 根据答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中途有过修订,所以实施日期应该是1999年4月3日。

E.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高房价的压力,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负面评价也日渐增多,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劫贫济富”说。一般中低收入者无力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反,随着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费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过投资房产抵消通胀压力,在住房公积金利率、资金成本双低的情况下,许多人将公积金购房作为头等选择。

二是“资金贬损”说。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个: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其中,主渠道是公积金贷款。而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平均使用率加权计算,2011年综合利率约为2 .13%,同期C P I涨幅达5.4%,相差3.27%。有关数据测算,201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综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源于上海,当时为应对住房与资金紧缺双重压力,由政府财政与个人分别出资建立一个资金“池”,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制度。作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种创新,曾起到积极、健康的作用。随着福利分房政策的终结,以及依靠市场解决住房资金需求的方式逐渐成熟,住房公积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质疑,许多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直接计入个人工资。个人如需资金,可直接通过信贷市场,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已经完成。

以上“三说”表明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存在严重缺陷,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对其改革势在必行。同时,应该坚持几点基本原则: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梳理其产生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它的出现是由中国“二元化”的经济、社会基础决定的。上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供给由政府与市场两部分构成,以政府为主体,面对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给压力过大且已不堪重负,市场供给虽已发挥作用,但受制于资源流动的障碍,无法有所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产生对于减轻政府负担、拉动市场、疏通供给与需求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给“二元化”结构被打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还需要具体看待:第一,虽然“二元化”结构形态已打破,但现实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过政府与市场的角色互换。第二,收入分配的差异决定了部分社会人群无力依靠市场手段获得住房,需要政府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积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有发挥作用的时间与空间。

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现有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说定位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对公积金的定位逐渐模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负担了不该负担的义务与责任,极大地冲击了《条例》权威性。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十分必要,当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互助性是其内在属性,但是现实中相关政策却语焉不详。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发诸多问题。《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却从事资金的经营活动,本身就有冲突。第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但却对住房公积金作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处于决策前的研究、论证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态度,科学、合理地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优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满足缴存人的住房资金需求。建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住房资金需求。以上海市为例,至“十一五”末,累计归集2534亿元,发放贷款2391亿元,涉及151.2万户家庭,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4亿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受监控的70个大中城市的住房价格已连续上涨十几个月,且在可预见的较长时期不会有大的变化,这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达到75%的警戒线,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过100%,不得不采用“公转商”或“轮候”办法来满足住房资金需求。

“公转商”或“轮候”只是权宜之计。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仍在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范围。首先要认清住房公积金有多大力量、能办多大事,权衡哪些消费需求应当满足,哪些应当“拒绝”。住房公积金只能解决缴存人最基本的资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兼顾公平。目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一,制度附带的“不公”,应该通过管理加以调适。比如高收入群体已经享受过一次优惠—个人与单位缴存额高,按照同比例对称原则,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应当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提取、贷款方面,按照政策优惠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应当予以适当控制,使其缴纳的超过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积金较长期存储于住房储金“池”内,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服务。其二,保持政策稳定。近年来全国各地为应对流动性紧张,均在提取、贷款审批及额度方面调整了政策,存在通过政策调整掩饰管理失准的嫌疑,保持政策稳定刻不容缓。其三,节制资金使用。

F. 谁能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主要来是为了养源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让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优厚的待遇。

主要特征:不公平,不合理,让一部分人掌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合市场经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极不合理的制度,体现出一种特权阶层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会不公平,是不伦不类的制度,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G.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后面还有很多内容。具体请参考参考资料中的网址。

H.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

住房抄公积金主要是为了养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让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和优厚的待遇。

主要特征:不公平,不合理,让一部分人掌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合市场经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极不合理的制度,体现出一种特权阶层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会不公平,是不伦不类的制度,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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