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宁波取公积金的地方在哪里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事大厅(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三楼 公积金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服务网点)(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中山西路218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15 下午13:15—16:3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2024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服务网点)(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北路88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中国银行海曙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海曙区鼓楼街道解放北路11—13号)1楼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中国银行东城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和济街7-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8:40—16:3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建设银行南大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166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交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解放南路29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 :9:00—16:0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宁波银行天源支行服务网点)(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解放南路135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管理部办事大厅(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1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6:3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中信银行江东支行)(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176号)二楼 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夏令 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7:00 冬令 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45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3楼F区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7:0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浦发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2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桃渡路120号)1楼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6:30
部门服务窗口: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分中心(鄞州银行营业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民惠西路88号)1楼公积金专窗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1:30 下午14:00—16:30
㈡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方法
提取材料
宁波公积金购买商品房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现房未做房产证,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需提供以下资料:
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提出申请;
2、单位审核
3、办理提取手续。
4、管理中心审核。
5、提取人办理支付手续。
提取时间
宁波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限
提取业务除节假日外全月办理,销户提取应在单位为该职工办理好封存手续后方可办理。
宁波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㈢ 宁波鄞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在哪
宁波市鄞来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源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二楼)
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0547-12329
(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点扩展阅读: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市中心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信贷管理部、公积金管理部、信息管理部、执法稽查部、房改审批部7个部门,下设8个分中心即:余姚分中心、慈溪分中心、奉化分中心、宁海分中心、象山分中心、鄞州分中心、镇海分中心、北仑分中心。
各分中心的主要职责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市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和保值、增值。具体承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行政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㈣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
第四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
(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㈤ 请问宁波市领取住房公积金要些什么证件
楼主你好!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三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大厅办理。职工可提取账户内余额,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另外一种失业提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除了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三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这些资料以外,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状况证明方能提取。
㈥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哪些条件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第四条 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支取。(六)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经审核并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三)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现金或转帐支票;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五)职工持现金或转帐支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还贷转帐手续。
㈦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在那里提取
人明桥
㈧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㈨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文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内取职工住房公容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㈩ 宁波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啊,我现在离职了,处于封存状态,可以拿的话要哪些证明啊
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借记卡
4、街道社区开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法定依据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2、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