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人鄂州市鄂钢职工,辞职3个月了有什么办法提取公积金
鄂钢最新颁布的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按规定比例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二年;
(五)出境定居;
(六)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八)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
(九)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
(十)职工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
第十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七、八、九、十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第二十条 职工办理一般提取业务时,应当出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配偶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公积金对账薄或联名卡,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市及省内异地购买自住房的,若凭合同提取,需提供一个年度内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需加盖鄂州市商品房备案登记专用章)、购房税务发票;若凭房产证提取,需提供一个年度内的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
父母为未婚独生子女购买自住房的,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及子女关系证明;
(二)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一个年度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证;
(三)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提供已满一年的借款合同、抵押公证书或产权抵押证明、银行提供的近期未还贷款金额证明;
(四)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鄂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租支付证明。
(六)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的,提供自有产权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具有装修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合同、装修概(预)算书及首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装修公司收款全称及账号用于公积金中心将提取的公积金直接转入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
(七)职工家庭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属配偶患病住院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属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及子女关系证明;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印章的《诊断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印章的《住院病历》和《出院小结》、社(医)保部门出具的一个年度内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的证明。
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查验资料原件,鄂州市公积金中心留存复印件(单位证明、自行支付费用证明需留原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办理销户提取业务时,应当出示单位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公积金对账薄或联名卡,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调出本市的,提供人事商调函或户口迁移证明;
(三)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二年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需盖有劳动部门备案章)及未就业证明;
(四)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证明或火化证明)、单位证明中指定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民政、劳动或医疗部门伤残证明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提取和使用额度
(一)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必须是在近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房消费行为,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必须是已满一年的借款合同,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70%,且提取公积金的时间与前次提取时间需间隔24个月以上;
(二)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以自有产权住房进行基本装修的,应在12个月内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且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同一套住房原则上五年内只能办理一次装修提取,若在购房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得再申请办理房屋装修提取。
提取额度按房屋产权证(或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标注的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1000元核定,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70%。
装修提取应在装修施工工程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且装修工程未完工之前申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二人勘查小组到实地拍照、核查,并填写入户调查记录。未经审核,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三)职工家庭人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公积金的重大疾病范围:高血压三期、糖尿病、中风后遗症、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重性精神病、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肝炎、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肝豆状核变性、癌症、肾透析、器官移植、血友病、红斑狼疮、肺结核、地中海贫血、慢性骨髓炎、重症肌无力、职业病。
重大病症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12个月内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且201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应自住院治疗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且不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职工配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90%,且不超过个人承担的费用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应扣除单位根据补充医疗保险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报销的医疗费。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四、五、六款及第十九条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装修自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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