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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执行债务的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1-01-13 04:03:03

『壹』 法院能够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同样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贰』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还借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版建、大修自住住房,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本案中,法院的强制措施是用公积金来偿还其债务,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为此,不应当对公积金采取强制措施。

『叁』 法院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执行款执行吗

首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虽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回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它不同于一般个人存款。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反之,任何理由、任何人都不能提取,包括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肆』 法院可以执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是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以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4)法院可以执行债务的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伍』 2016年里,住房公积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还债吗

可以强制执行还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因此,在被执行人具备基本住房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其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5)法院可以执行债务的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8日下发的法[2000]19号《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强制执行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所以住房公积金并未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内,其不同于社会保险基金具有显著的人身保障性,即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

『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执行被告人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申请执行。

  1. 目前法律对可否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强制扣划了,也有的法院不予执行。

  2. 从客观事实上分析,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其只能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从法律上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法规,《民事诉讼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是其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何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和排斥人民法院对公积金的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也未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免于执行的财产;从社会效果上看,当被执行人的住房条件充裕不需要使用公积金时,该财产就无法发挥作用,与其闲置在此,不如用来清偿债务,对各方都有利无害,反倒能发挥其社会效用,且不违反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3. 因此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纳入执行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有利于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柒』 关于法院有权冻结债务人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条款

住房公积金能否被强制执行,虽然我国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可以主张执行豁免的财产范围。

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条件要以不违背设立目的,在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但主张豁免的财产范围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财产。

(7)法院可以执行债务的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捌』 法院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我单位不具有作为协助执行的主体资格,没有自回行提取职工住房公答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不同于普通存款,无法协助执行。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强制执行权的行使方式当然不同于自然人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方式,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的执行行为必然不同于职工自行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据此,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案外人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异议。 目前,该中心正在协助法院执行。 又:三月二十三日,该款已经汇到法院过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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