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住房公积金参考文献
[1] 欧阳林 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作用[J].理工高教研究,2006(4):.
[2] 刘正山.从制度缺陷与监管缺位入手-住房公积金屡遭挪用的原因及对策思考[J].中国统计,2006(3):.
[3] 孙翠兰.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我见[J].中国房地产信息,2006(2):.
[4] 王春敏.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之途径[J].中国房地产,2002(6):.
[5] 汪昌思 《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 第1期
[6] 丁平 周志梁 《武汉金融》2008年 第7期
[7] 孙保营[1] 赵丽娜[2]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 第5期
[8]胡郁 《江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 第4期
[9]黄锐.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系的建立[M].中国房地信息,2006(2).
[10]、洪敏,胡建华.必须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M].住房公积金研究,2007(1).
[11]祁华.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M].住房公积金研究,2007(2).
[12]梁万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四大风险及控制[J].青海金融,2006(9).
[13]、范纯建.借鉴银行经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J].科技信息,2006(1).
[14]、李锋.住房公积“贷款难”的成因、界定及建议[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6(6)
[15] 住房公积金制度将覆盖农民工.新华网,2007-03-18.
[16]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有三大问题.经济参考报,2006-11-15.
[17]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若干意见.荆门市人民政府.
❷ 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与完善的参考文献
8月16日 21:18 会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
5、医院会计制度
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
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
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财务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
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
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
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
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
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8、医院财务制度
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
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会计准则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
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
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
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
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
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
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
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五、审计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
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
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
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七、会计核算方法
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
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
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八、会计处理规定
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
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
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
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
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
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
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
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
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
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
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
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
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
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
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
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
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十、其他会计制度
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
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
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截20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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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急求各地公积金论文参考文献
1/100
【题名】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作者】邓启峰
【刊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7X).-389-391
2/100
【题名】探析资本公积金在新公司法下扮演的角色
【作者】张文燕
【刊名】科技创业月刊.2007,20(8).-29-30
3/100
【题名】天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便捷本市市民
【作者】付振静
【刊名】当代医学.2007,13(7).-48-50
4/100
【题名】农民工将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
【作者】无
【刊名】科技致富向导.2007(8).-6-6
5/100
【题名】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
【作者】周煜苓
【刊名】时代经贸:下旬.2007,5(07Z).-114-115
6/100
【题名】公积金贷款上限上调市场出现“两极分化”
【作者】易名
【刊名】卓越理财.2007(8).-54-55
7/100
【题名】“铁面副市长”签飞八千二百万公积金
【作者】无
【刊名】党建文汇:上半月版.2007(8).-34-34
8/100
【题名】上海: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260万职工家庭从中直接受益
【作者】周文菁
【刊名】中国建设信息.2007(07S).-73-73
9/100
【题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对策
【作者】叶倩
【刊名】湖南社会科学.2007(4).-134-135,189
10/100
【题名】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无
【刊名】住房保障.2007(3).-9-9
11/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革之我见
【作者】曾国科
【刊名】住房保障.2007(3).-30-31
12/100
【题名】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无
【刊名】住房保障.2007(3).-32-35
13/100
【题名】热烈庆祝《住房公积金研究》创刊
【作者】无
【刊名】住房保障.2007(3).-F0003-F0003
14/100
【题名】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作者】无
【刊名】住房保障.2007(2).-6-7
15/100
【题名】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无
【刊名】住房保障.2007(2).-11-11
16/100
【题名】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现新跨越
【作者】高远刚
【刊名】住房保障.2007(2).-42-45
17/100
【题名】公积金贷款上限提至60万元
【作者】无
【刊名】北京支部生活.2007(8).-70-70
18/100
【题名】黑龙江日报职工住房公积金上调到12%
【作者】无
【刊名】新闻传播.2007(7).-47-47
19/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张庆华
【刊名】地方财政研究.2007(8).-42-43,34
20/100
【题名】刍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对策
【作者】俞春宝
【刊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8).-39-39,43
21/100
【题名】对住房公积金的思考
【作者】荣艺华
【刊名】西部金融.2007(8).-49-52
22/100
【题名】浅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
【作者】邢美玲
【刊名】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19).-184-186
23/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范围探讨
【作者】叶胜荣
【刊名】现代商贸工业.2007,19(5).-139-140
24/100
【题名】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的优化措施与风险控制
【作者】关永宏段淳林
【刊名】经济问题.2007(7).-106-108
25/100
【题名】试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问题
【作者】王凌云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6).-15-18
26/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对承德市公积金行政执法的调查
【作者】王建宇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6).-43-45
27/100
【题名】数据挖掘技术在住房公积金行业领域的应用
【作者】苏兴旺
【刊名】华南金融电脑.2007,15(1).-13-16
28/100
【题名】红安审计力促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
【作者】无
【刊名】审计月刊.2007(6).-63-63
29/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风险分析与防范
【作者】董慧竹
【刊名】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08S).-130-130
30/100
【题名】离婚后,住房公积金房改房也应分割
【作者】李景强马志宁
【刊名】当代广西.2007(13).-54-54
31/100
【题名】天津:大病住院可预支住房公积金
【作者】无
【刊名】当代广西.2007(13).-62-62
32/100
【题名】湖南试点公积金贷款信息联网央行个人征信系统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4).-32-32
33/100
【题名】长沙住房公积金将“限高保低”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4).-32-32
34/100
【题名】常德:石门住房公积金贷款驶入快车道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4).-34-34
35/100
【题名】长沙住房公积金向个人放开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4).-34-34
36/100
【题名】湘潭县住房公积金覆盖到农村中小学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4).-34-34
37/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的守护者——张璟同志的事迹回放
【作者】无
【刊名】中华建设.2007(6).-28-30
38/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运行中的现状及问题
【作者】余凯
【刊名】中华建设.2007(6).-31-33
39/100
【题名】强化风险意识推进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
【作者】黄凤清
【刊名】中华建设.2007(6).-34-35
40/100
【题名】浅议电子商务在公积金管理行业中的应用
【作者】王宏
【刊名】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4).-54-55
41/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阳玉秀
【刊名】集团经济研究.2007(06X).-34-35
42/100
【题名】浅析利用多种传播媒介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以天津为例
【作者】夏明霞
【刊名】中国房地产.2007(7).-75-76
43/100
【题名】公积金监管系统中的多级数据集成研究
【作者】王艳华[1]薛胜军[1]蒲秋梅[1]郭惠忠[2]
【刊名】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2007,31(3).-544-547
44/100
【题名】生命的赞歌——记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璟
【作者】蓝枫
【刊名】城乡建设.2007(7).-24-27
45/100
【题名】孝顺“公积金”
【作者】左右何基刚
【刊名】江淮法治.2007(07X).-17-17
46/100
【题名】永定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监督
【作者】赖海辉李瑜琳
【刊名】人民政坛.2007(7).-28-28
47/100
【题名】让农民工进入公积金体系
【作者】沈汝发
【刊名】了望.2007(28).-24-24
48/100
【题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的若干意见
【作者】无
【刊名】山西政报.2007(14).-14-16
49/100
【题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无
【刊名】江西政报.2007(11).-36-37
50/100
【题名】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上限额提至2106元
【作者】无
【刊名】建材发展导向.2007,5(3).-67-68
51/100
【题名】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突破50亿比2006年底增长15.01%
【作者】无
【刊名】建材发展导向.2007,5(3).-68-68
52/100
【题名】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机制
【作者】林锋
【刊名】发展研究.2007(6).-21-23
53/100
【题名】公积金不公助推房价
【作者】冯海宁
【刊名】东南置业.2007(6).-12-12
54/100
【题名】电子商务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络化管理中的创新与研究
【作者】王宏
【刊名】中国科技信息.2007(13).-99-100,102
55/100
【题名】对夫妻共同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税前扣除的一点建议
【作者】谷孝刚
【刊名】天津经济.2007(6).-76-76
56/100
【题名】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的原因分析
【作者】何玉萍赵迅舟
【刊名】商场现代化.2007(06Z).-178-179
57/100
【题名】建立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体系的思考
【作者】廉永忠
【刊名】中国内部审计.2007(6).-56-59
58/100
【题名】公积金贷款严禁用于非自住房
【作者】无
【刊名】企业世界.2007(6).-48-48
59/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纳入基本社保制度的分析与建议
【作者】代东凯
【刊名】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2).-19-22
60/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与防范
【作者】余兴万
【刊名】当代经济管理.2007,29(3).-65-66
61/100
【题名】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五种方法
【作者】钱同春
【刊名】中国房地产.2007(6).-68-69
62/100
【题名】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记原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张璟
【作者】曹明
【刊名】建设科技(建设部).2007(11).-38-39
63/100
【题名】求真务实规范管理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作者】无
【刊名】发展.2007(6).-139-140
64/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月娜
【刊名】新疆审计.2007(2).-17-18
65/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审计AO应用实例
【作者】来风
【刊名】新疆审计.2007(2).-27-31
66/100
【题名】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住房公积金账务系统
【作者】王立强
【刊名】华南金融电脑.2007,15(6).-42-46
67/100
【题名】中国住房公积金运营环境
【作者】周燕
【刊名】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8S).-73-74
68/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节约与合理避税
【作者】杨宇
【刊名】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06S).-67-68
69/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的几个问题
【作者】包宗华
【刊名】山东房地产.2007(2).-8-11
70/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探索和思考
【作者】李玉福
【刊名】山东房地产.2007(2).-30-31
71/100
【题名】公积金管理使用应更规范透明
【作者】陆拯
【刊名】上海人大月刊.2007(6).-11-11
72/100
【题名】湖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新发展
【作者】罗景华
【刊名】中华建设.2007(5).-35-36
73/100
【题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及规集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作者】徐晓飞
【刊名】时代经贸:下旬.2007(06Z).-54-55
74/100
【题名】资讯: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
【作者】无
【刊名】创造.2007(3).-13-13
75/100
【题名】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社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思考
【作者】孔凡英
【刊名】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22-24
76/100
【题名】德国:为联邦公务员建立公积金
【作者】无
【刊名】中国社会保障.2007(3).-32-32
77/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地位问题研究报告
【作者】陈小平[1]余祥忠(图)[2]
【刊名】重庆国土资源.2007(3).-6-12
78/100
【题名】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管理
【作者】井欢[1]白丽华[2]
【刊名】城市.2007(5).-45-47
79/100
【题名】采用面向对象技术实现住房公积金账务系统的过程
【作者】王立强韩振
【刊名】科技信息:学术版.2007(11).-127-129
80/100
【题名】用公积金租房成都暂不实施
【作者】张林
【刊名】建材与装饰.2007(04X).-41-41
81/100
【题名】2月份公积金归集2.2亿
【作者】唐敏
【刊名】建材与装饰.2007(04X).-41-41
82/100
【题名】科学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确立政策性住房保障金融制度的核心地位
【作者】傅尔基
【刊名】住宅与房地产:综合版.2007(5).-36-39
83/100
【题名】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无
【刊名】江苏商业会计.2007(3).-I0013-I0013
84/100
【题名】关于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问题的探讨
【作者】李跃成王秀云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5).-38-39
85/100
【题名】浅论如何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作者】钱同春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5).-40-41
86/100
【题名】公积金造成社会福利损失了吗?——驳李文斌《住房津贴代替公积金破解房改之惑》
【作者】李锋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5).-42-45
87/100
【题名】上海试点以房养老模式:公积金管理中心成房东
【作者】无
【刊名】当代老年.2007(6).-4-4
88/100
【题名】住房公积金更像给农民工画饼充饥
【作者】傅新
【刊名】农家之友.2007(05S).-62-62
89/100
【题名】农民工真的需要“住房公积金”吗
【作者】唐钧
【刊名】中国社会导刊.2007(04Z).-42-42
90/100
【题名】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思考
【作者】张毅
【刊名】现代审计.2007(3).-36-37
91/100
【题名】浅谈住房公积金效益审计的几点认识
【作者】贾宏
【刊名】审计文汇.2007(5).-29-29
92/100
【题名】关于住房公积金审计的几点思考
【作者】孟晓丹
【刊名】审计文汇.2007(5).-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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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全省房改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在长召开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3).-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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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高克勤副厅长在全省房改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3).-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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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无
【刊名】湖南房地产.2007(3).-12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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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积金:龙种为何成了跳蚤?
【作者】谢涛
【刊名】人民政坛.2007(5).-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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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难点及对策
【作者】王建宇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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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
【作者】李锋[1]李一乔[2]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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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积金”不能成为分配不公的保护伞
【作者】刘冰
【刊名】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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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两亿元住房公积金追查记
【作者】李钰之[1]陈梦[2]
【刊名】中国审计.2007(9).-33-36
❹ 关于次贷危机的文献综述
2007年4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标志着次贷危机正式爆发。一年来这场危机的影响愈演愈烈,形成一种“蝴蝶”效应,引发了国际金融风波,导致全球闹股灾。次贷危机造成美国的坏账是4600亿美元,由于美国把坏账证券化,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现在扩展到全球,波及到许多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银行,估计最终损失要达到1.2万亿美元,其损失和危害正在逐步显露。这件事远远没有结束,预计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影响将持续到2008年10月末或年末,才能最终见底。美国一打“喷嚏”,全世界都跟着“感冒”,这就是金融国际化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传感效应。 一、美国次级贷款的内容和特点次级房产贷款简称次贷,是一种房地产抵押的按揭贷款。美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分为三级市场,第一级是优级房贷市场,第二级是次优级房贷市场,第三级是次级贷款市场。次贷政策对中低收入的购房者很有诱惑力,因为它具备了三个特点:一是次贷低首付,有的次贷甚至没有首付,这对中低收入者特别具有吸引力。一般的按揭贷款都要有首付,大概占总额的20%—40%,而次级贷款的低首付特点则激起了人们的购房欲望。二是次贷期限长,有的20年还本息,还款周期长使贷款者压力小。三是次贷利息前低后高,即前2年是低息,后18年是高息,越到接近20年的时候利息越高。这三个特点使得中低收入者踊跃贷款购房,房地产价格涨得很快,一套豪宅最高达到几百万美元以上。美国开办次级贷款的初衷是好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买房难问题。这项措施启动后,美国的私人住房率提升了6个百分点,为1000万中低收入者解决了住房问题。在美国,孩子18岁以后基本自立了,剩下父母构成了家庭的小型化。次级贷款政策迎合了美国人的生活习惯,并较好地满足了美国人的购房欲望。但市场经济的供求规律是不可违背的,次贷刺激了房市,也毁了房市。因为当时美国的房地产价格暴涨,信贷双方都有一个心理底线,即最后实在不行就卖房子还贷款,反正也赔不上,结果恰恰就在这里面出了问题,房价连跌了40%,房地产市场因此溃不成军,终于爆发了次贷危机。二、诱发次贷危机的原因从根本上讲,次贷危机是金融炒作的结果。美国金融是全球一体化的龙头,很多银行都在发行贷款证券(英文缩写是MBS),形成债务后再卖债券(英文缩写是CDO),经过金融机构的炒作,波及到全球形成了一个债务链,债务链一断,便产生一种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效应,造成了全球性的金融风波。探求原因,主要是三个因素集合造成的。(一)宏观调控力度不当。美联储为了有效调控经济,格林斯潘首先是在2003年之前多次降息,从5%降到1%。降息使贷款成本下降,诱使很多人靠次贷买房,促成了房地产“泡沫”。而后美联储为了治理通货膨胀,又连续13次调高了存贷款利息,到2006年初由最初的1%调到了5.3%。因为利息高了,还贷的成本也就高了,本金滚利息,越滚越大,加重了还贷者的压力。美联储主导贷款利息前降后升的“U”型走势种下了祸根,致使很多人次贷低息买房,而后又高息还款难,最终引发了危机。(二)房地产市场失衡。美国房地产从2006年开始降温,“泡沫”破裂后,房地产价格大跌,原来售价100万美元的房子,现在只能卖到60万美元左右,出现了房地产全面缩水和下跌的局面。这使最终指望卖房子还贷款的人始料不及,房价下跌到卖房子也还不上贷款的地步,次贷危机终于浮出了水面,引发了金融风波。(三)金融机构推波助澜。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竞相炒作房地产贷款的证券和债券,炒来炒去,炒得扩大化了,波及到全球,把很多国家和银行都卷了进去,从而引发世界性的金融波动和风险。美国次贷危机是历史的巧合。现在设想:如果美联储当年不加息,贷款的利息也就不会这么高;如果美国的房地产价格还在涨,房主还贷就不会出问题;如果只是单纯为了刺激房贷,没有证券商、银行家从中炒作金融衍生品,也就不会引发全球的金融危机。而现实的结果恰恰是这三个问题汇集在一起“交叉感染”,其结果必然引发美国的次贷危机。事出有因,绝非偶然,偶然寓于必然之中,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三、次贷危机的后果和危害美国的次贷危机就像计算机病毒一样,马上蔓延到全球金融系统的各个角落,带来了全球性的诸多问题,包括现在的股灾和金融风波。(一)次贷危机引发美元贬值。美国处于世界霸主地位,小布什希望美元贬值,贬值后会刺激外贸出口,降低进口,减少美国的外贸逆差,这是他的基本立足点。美元贬值以后,美国可以多印美钞向全球输送通货膨胀,欧盟、日本、俄罗斯、中国都出现了反应,物价上涨、经济放缓。比如人民币升值的问题,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从2005年7月21日晚上19:00开始升值,到目前已累计升值了18.2%,汇率已突破7元的大关。到2008年年末,人民币与美元的比率将升到6.6元,接着继续再升到5元,2020年最后升到4元左右。人民币升值的另一个原因是压缩出口、增加进口,降低外贸顺差和外汇储备。美国打压人民币升值意在减少它的外贸逆差,内外的原因兼有,就像“天平”的两端,一端是美元贬值,另一端人民币就要升值,这是一个联动的过程。美元贬值带动人民币的升值加快,为全球输送通货膨胀,现在俄罗斯的物价涨得也很厉害,欧盟、日本、新加坡、韩国也都受到影响,物价都在上涨。所以,面对物价上涨,中央提出“两个防止”,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利用财政、税收、货币政策等多种经济杠杆调控物价和股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节能减排,确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二)次贷危机引发石油价格上涨。美元贬值之后,美国、纽约和伦敦的期货石油价格最高接近每桶150美元(七桶为1吨),一吨是1000美元左右,折合人民币6800元左右。石油是全球的软黄金,经济高速发达之后,石油更是经济血脉。目前,我国每年石油的消耗量是2.7亿吨,仅次于美国,是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耗国。如果石油涨价,会引发我国很多产品涨价,中国的物价就会形成“井喷”效应。现在中石化、中石油天天向发改委反映,我国一半的石油靠进口,如果石油不涨价,就会出现倒挂和亏损,发改委只好让财政给其补贴120亿元,让其别涨价。2007年我国物价上涨,工业品是石油领头涨,副食品是猪肉领头涨。由于我国垄断产业太多,资源管理不到位,产品成本降不下来,电力、石油、煤碳等资源性的行业都提出要求涨价,但老百姓又怕涨价,这使国家发改委一手托两家,处在两难的选择中,即一手托企业要涨价,一手托民众怕涨价。若经济问题弄不好,则会引发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三)次贷危机引发很多国家经济减速。由于美元贬值,石油涨价,美国经济发展开始减速。2007年美国GDP增长率为2.2%,比2006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8年第一季度GDP增长率为0.4%,第二季度预计只有1%,预计2008年全年美国GDP增长率为1.5%左右,最悲观的是高盛公司预测只有0.8%。美国、日本、欧盟被称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引擎”,现在都在减速,而金砖四国(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正在崛起,将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新潮流。
四、全球金融系统的新特征通过分析美国次贷危机和全球的金融风波,发现世界金融系统出现了很多新的特征,需要我们去研究和把握。(一)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世界经济全球化首先表现为货币的国际化和金融系统的一体化。现在看,全球的金融系统是连为一体的,已经形成一个联动互补的新格局,一个地方出问题,马上会引起连锁反应。这需要我们整体把握金融系统的形势和走向,不要孤立地片面地看待经济问题。(二)金融资本的流动性。全球的金融资本近100万亿美元,西方发达国家资本过剩,大概有8万亿美元的流动资本掌握在一些金融大鳄的手里,在世界各地寻找机会进行投机炒作。其中,有一个金融大鳄叫索罗斯,他的手里有上千亿美金的“热”钱,1997年,他看到亚洲的金融市场刚开放并很脆弱,便到泰国的金融市场搅动一番后抽资脱逃,致使泰铢当天贬值,并引发了整个东南亚的金融风险,中国的香港也深受其害。国际游资多了以后就会到处窜,像老鼠一样哪有窟窿就往哪里钻,所以金融系统开放后要更加注意安全性。现在看,几次大的金融危机都是国际游资投机形成的。比如1997年泰铢贬值引发的东南亚金融风险,1998年俄罗斯的金融危机,1999年巴西的金融风波等,都是国际游资的流动带来的后果。在我国,这些国际游资基本上会炒四个“市”,都很有规律。第一步是炒期货市场,通过赌博抬价,把国家的物价系统搞乱;第二步是炒股票市场,把股市烘起来,出现股市“泡沫”,到高位之后再抽资逃跑,套住的是中国的股民散户;第三步是炒房地产市场,形成房地产“泡沫”后再抽逃;还有一些高手进行第四步,即炒外汇市场,在汇率浮动中挣钱。这些金融大鳄在期市、股市、房市和汇市这“四市”上做文章,投机炒作到一定程度,把老百姓和股民的钱换成美元揣走了,留下的是金融灾难,这已成为一种定式和基本规律。(三)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某个环节有了风吹草动,马上形成一种“蝴蝶”效应,整个金融系统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因为它是一体化和全球化的,这种大趋势无法遏制。虽然次贷危机本身仅仅几千亿美元,但全球都受影响。我国的股市离美国很远,但也受到了波及。股民是炒信心、炒预期,如果信心和预期都没了,股市也就跌惨了。现在看,这次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形成一种灾难,就是由全球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带来的。(四)金融波动的周期性。金融系统的运行具有周期性,只有认真了解和把握,才能未雨绸缪,驾驭金融形势的变化。从学习马克思的《资本论》开始,我们就知道资本主义有经济危机,危机时会出现牛奶过剩倒到海里、产品积压卖不动、工厂倒闭、工人失业和物价飞涨等现象,这是那个年代初级阶段的经济危机,是一种生产过剩型的危机,这是即时危机的基本特征。经济发展到今天,实现了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国际化,无论哪个国家、哪个地方发生经济危机,首先表现为金融危机,所以金融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由过去的生产过剩型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这是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新规律。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也出现了一些周期性的规律,比如经济过热,基本上是8-10年出现一次。1982-1984年,我国出现第一次经济过热,进行了治理整顿;1994年,出现第二次经济过热,进行了第二次治理整顿;2006年末,出现第三次经济过热。我国股市也呈周期性变化,基本上是五“熊”三“牛”,股票行情是“横有多长、竖有多高”,这些都是辨证的。现在需要我们掌握的是周期性,准确把握经济走向和规律,从而做到未雨绸缪,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从美国看市场经济的优势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用市场法则和价值规律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第二,产权多样化,鼓励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但是,市场经济也有负面效应,会周期性地出现一些问题。在计划经济年代,经济的主要危险是通货膨胀,因为当时是短缺经济,经常供不应求,物价自然就会上涨。市场经济有通胀,也有紧缩,二者交替进行,但主要危险是通货紧缩,即生产过剩、物价低迷、消费不足。在1998-2005年期间,我国经历了8年的通货紧缩,经济为此付出了很大代价。目前,我国又一次进行宏观调控,防止通货膨胀,但要注意调控的节奏和力度,要点刹车,不能急刹车,急刹车容易造成翻车。如果长期过度地紧缩银根,那么到2009年末,我国有可能重新滑入通货紧缩,5年内经济将无法有大的发展。不能一放就胀,一紧就缩,这几年我国一直是这么周而复始地走这条路,现在要注意掌握调控的力度。如果再次出现1998年的那种通货紧缩,我国就难办了,因为我国人口基数太大,再加上弱势群体多,如果经济没有一定的发展速度,那么很难保就业、保稳定,这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
❺ 怎么样写有关社会保障问题的文献综述
剖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简单观照,近十几年尤其是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转型任务之后的十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过程。由于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被长期悬置,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某领导人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集中表现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些保障项目中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不清,保障效果难以到位;政府职能错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同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资金筹措不规范,对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出资缺乏有效监督;发动社会力量不充分与过分依赖社会力量的情况并存。同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不少保障项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铺垫,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论证。
造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和框架性关键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1、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
2、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在某些偏差、错误,甚至误区。。
3、有的人对社会保障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
面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应实行:以“补救模式”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
以“补救模式”为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设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为必要前提。按照“补救模式”的要求,无论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发挥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选择这样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能力、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就是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灾民、“三无”和“五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社会救助为基础构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就是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良好运行的根本标志,努力建立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多样化、可选择的补充保险为重要辅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制度广阔的保障面所决定的,没有这个网络作为屏障,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不堪重负。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是“补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与中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会福利为补充,就是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为基础,以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此,由国家向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对这些群体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于社会保险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数已经成为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竞争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应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在我国,还要大力发展以政府和社会支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发展以提高社会竞争力为目的、由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大力发展由政府、社会和社区居民共同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一种片面夸大社区福利重要性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不恰当地提出所谓“社区保障”的概念,并赋予社区保障以“第二安全网”的定位(窦玉沛等:《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应当指出:从理论上讲,这种主张也许可以成立,但中国的城市社区目前还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承载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区自治是一句空话,社区服务、社区保障之类就永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设计中,除了基本目标和保障项目之外,还应当包括三个体系:
法规体系、管理体制以及服务体系
综合现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本格局应当是: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上述任务,要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选择以法规建设构建总体框架、以探索实践完善各项制度的基本路径,大致要经过制度整合、探索实践和完善法规三个步骤。
总之,健全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以公共卫生为例,由于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相对较低,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药费用负担超越了一般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影响了农村居民对卫生服务的利用,一些农村居民陷入了“因病致困”、“因病返贫”的恶性循环。“十五”后期,开展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但由于试点刚刚起步,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有限,因此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城镇居民卫生服务需求也迅速增长,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享有医疗卫生保障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5%,且享受的待遇标准不一,差异巨大。
解决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的问题,关键是解决政府在社会公共领域的缺位问题。政府管理理念创新和完善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也是“十一五”时期促进就业、健全社会保障的中心环节。
只学过一点我也不是很懂啊
❻ 关于金融方面的《我国住房信贷风险及其防范机制》的论文怎么写啊
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及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十一五”规划战略的实施、城市化进程的力n快和居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居民购房消费需求将进一步增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发展空间巨大。作为成长性和厚利性的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已经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大力发展的战略支柱业务。在个人住房贷款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其自身积累的风险也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特别是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群发性“假个贷”风险的屡屡曝光已经引起监管当局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家商业银行也使出浑身解数对“假个贷”进行排查和化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防范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粗浅看法。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1)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定义
目前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笔者认为:个人住房信贷的“假个贷”主要是指不以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通过虚构住房买卖交易或以虚假的借款主体或违背借款人的真实意识表示向银行提出住房按揭申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个人住房信贷操作实务中,碰到的“假个贷”的形式多种多样,笔者从“假个贷”给银行造成危害程度的角度对“假个贷”的形式进行归纳:
①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假个贷”。这类“假个贷”往往是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项目公司因项目运作不成功,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通过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骗取购房人和银行资金的“假个贷”。开发商在资金到手后,迅速转移资金,对项目的后续建设置之不理,或注销公司或携款潜逃,给银行、购房人、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还有部分规模小、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为筹集资金进行炒房,通过虚构二手房买卖交易、勾结银行内部人员、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实施“假个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在获利后进行提前还款,如炒房失败则携款潜逃。
②融资用于项目建设的“假个贷”。这种类型的“假个贷”是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由于项目销售不理想或由于战线过长、在建项目多、后续资金不到位,或销售虽好但其他资金未按计划到位、项目不能停工、工程款又必须支付,于是就以假购房者的名义申请贷款,解决资金短缺,在后续资金到位时提前归还贷款或在找到合适的买家时再通过转按的形式变假为真。还有部分开发商不出于购房人的真实购房意识表示,以威逼利诱的方式借用关系人如公司内部职工、或花钱雇用民工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公司为其出具虚假未实际支付资金的首付款证明、虚假的收入证明并且告知其应对银行面谈的技巧,从而轻松套取银行贷款资金,用于后续项目的建设,后续贷款归还由开发商统一转账或存入假借款人开立的归还贷款的账户中由银行按委托协议进行扣款。
③债权债务抵冲的“假个贷”。如买房人与卖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之间的纠纷,通过房子的抵债,债权人再将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最典型的是开发商将房子抵作项目施工队的工程款。目前虽然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带料施工早已成为“行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因为资金紧缺没有钱支付工程款,往往会将房子作价抵作工程款给施工队,施工队就拿抵债的房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进行变现,在房子找到新买主后或转按或提前还款。由于施工队的流动性很强,一旦在当地的工程结束没有新的项目,施工队便会逃废债将房子留给银行进行处置。
2、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的成因分析
剖析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发现,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软”管理和预销售制度的缺陷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而银行内控不到位又为开发商实施“假个贷”提供了便利。
(1)地方行政部门的原因
①地方行政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属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本的要求相对较高,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成功运作,需要成千万乃至上伍元的资金。住房的生产销售关系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地方行政部门“以人为本”施政理念的实施,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地方行政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过低。根据建设部2000年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5000万元,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2000万元,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册资本800万元,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要注册资本100万元。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这一规定直到2004年才变更为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过低的入门门槛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使得绝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经验不足的企业纷纷进军房地产开发领域,为后续房地产领域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二是房地产市场秩序尚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偷税漏税和商业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和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②预售资金管理制度设计不合理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这一制度设计的结果是各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立预售资金专户,由银行履行资金监管职能。由于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地方行政部门没有在资金开户方和资金使用方之间架设“防火墙”,在房地产金融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支用自己账户的资金,银行不可能真正起到监管的作用。地方行政部门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导致的结果是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任意支用预售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贷款,广大购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同时也为有不良企图的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土壤。
③融资渠道单一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同时它又属于资源消耗型行业,它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紧缩政策的实施十分敏感,从房地产行业发展历程分析发现,每一轮的宏观调控,首当其冲受影响的就是房地产行业。追根究源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先天资本积累不足,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弱,都是以1000万元左右的注册资金来运作总投资上亿元的项目。在面临资本市场门槛高、房地产信托基金条件苛刻且规模小的情况下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来进行筹融资。这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目前,房地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预收资金和其他资金。在操作实务中,这四项资金来源的比例一般是30%、30—40%、20—30%、5—10%.单一的融资渠道、脆弱的资金链条和风生水起的宏观调控环境为部分资金实力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提供了外部条件。
④诚信缺失,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契约经济,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自然形成的要求。但长期以来,信用观念弱化和信用体系残缺是我国20多年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如假冒伪劣、偷税逃税、虚假广告、撕毁合同、欺骗股民、三角债、欠帐赖帐不还等现象的重要根源。社会信用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同时由于我国目前仍停留在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起步阶段,还没有一部规范征信行业行为的专门法律、法规,使得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与利用无法可依。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的滞后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位又助长了部分企业和个人不讲信用行为的发生。
(2)银行内部的原因
①对风险与发展的把握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因其收益稳定、成长性好,已经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必争之地。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受粗放经营时代形成的信贷文化的影响,各家商业银行在争抢市场份额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冒进”主义思想,特别是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暴露往往在贷款发放的5~8年后开始,眼前账面上相对对公贷款而言较低的不良率便助长了这种“冒进”主义思潮在住房金融业务条线的蔓延。同时由于国内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以公司类贷款为主,经营个人类贷款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规律的形成、风险的识别和计量研究不够。但以移植公司类贷款风险控制的经验作为指导思想制定出来的业务运作流程与风险控制流程往往又与市场脱节,得不到市场和客户的认同,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因此树立新型科学的风险管理文化,正确把握风险与发展的平衡点,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要课题。
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项目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不到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银行无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一种是有银行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对前一种情况由于银行处于弱势地位,只是面上按制度要求了解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营业执照以及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齐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等深层次问题掌握不到位或趋于竞争的压力不敢深入了解。对银行有开发贷款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现金流的分析不深人不全面,特别是对企业预收售房款的估计过于乐观。在二手房按揭贷款中,由于缺乏量化指标对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也是形同虚设。
③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到位
对借款人的审查重点是对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性、首付款的真实性以及房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对借款申请人上述情况的审查对于银行防范“假个贷”有着重要作用。尽管在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操作流程中对借款申请人的审查有着严格的制度要求,但在以效率取胜的激烈市场竞争中,绝大部分客户经理将面谈和首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作为影响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或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千篇一律,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轻松掌握银行面谈的要求事先进行针对性的准备,从而轻而易举地化解银行为防范“假个贷”而设计的措施。
④贷后管理不到位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严格的贷后管理有利于银行贷款质量的提高。但在以规模论英雄的今天,在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光环照耀下,银行各级管理人员的贷后管理意识跟不上贷款质量持续提高的管理要求,“重营销,轻管理”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各级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头脑中。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行配备的贷后管理人员严重不足、贷款催收手段单一、贷后管理的科技支撑缺乏,二是贷后管理制度的执行不力。按照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后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贷后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次级、可疑类贷款要进行全面检查,每季度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进行回访,但这些制度的规定没有落实到行动上。
3、个人住房信贷“假个贷”防范的对策
(1)地方行政部门方面
①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牵涉到千家万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今天,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提高其管理水平应当成为各级地方行政部门的头等大事。一方面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有关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注册资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抬高房地产行业的入门门槛,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资金实力的积累;另一方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记录如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偷漏税和虚假按揭等不良记录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要素,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讲诚信的成本,以此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
②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的管理,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方面修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完成项目总投资的50%才能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当地的商品房预售房数据库,并实行网上实时销售备案登记和预抵押登记,增加商品房预售相关信息的透明度,有效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进行商业欺诈。同时改革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模式,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统一由有一定公信力的第三方或由地方行政有关部门实行代管。当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后期工程建设需要资金时,由资金需求方提供相关证明并进行支取,等工程完工决算后再将剩余资金划转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户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收自支的混乱局面。在资金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一堵防火墙,杜绝开发商随意挪用预售资金和恶意骗贷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③拓宽房地产项目的融资渠道,改变房地产项目运作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的局面
房地产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因此要使房地产行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拓宽其资金筹措渠道,提高整个行业的资金实力。一是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特点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最需要资金的购买土地阶段通过房地产信托资金的投入解决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需求。二是适时推出房地产产业投资基金,将社会上的分散资金集中,形成资金规模优势。由于产业基金主要投向有专业化优势和市场品牌的企业和优势企业的盈利状况好的项目,客观上形成了对有限资源的配置,有利于行业龙头企业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整合国内房地产业,加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结构性调整,优胜劣汰,增强整个行业的实力。三是鼓励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提高融资能力的同时,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利用社会的力量规范上市企业的发展。通过上述途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实力,减少对银行贷款资金的依赖。
④加强诚信建设,建立起失信惩罚的机制
社会诚信的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是经济秩序和谐运行的前提,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极其浩繁的系统工程,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尽快修订民法通则、金融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中如公民隐私权保护、银行为客户相关信息保密义务等规定,同时加快信息公开法、个人数据保护法和规范征信机构运作等法律的立法工作,使诚信的建设和利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步伐,尽快将工商、税务、海关、公安、法院、电力以及各电信公司的有关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与个人征信系统连通,进一步扩充个人征信系统的内涵,同时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全国范围的黑名单共享和制裁制度,提高法人和个人失信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拿自己的信用作赌注。
(2)银行方面
①创新营销模式,大力推广直客式营销模式,自主选择贷款客户
长期以来,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营销模式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合作来获得个人住房贷款客户资源。在这种传统的营销模式中,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各商业银行急于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心理,占住卖方市场,银行对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公司推荐的客户没有选择权。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银行必须创新营销模式。一是推出直客式个人住房贷款营销模式,对符合条件的非按揭合作个人购房客户,在确保客户购房行为真实且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前提下,直接给客户提供贷款。这样由银行自主选择客户主导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二是建立一支营销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在内的个人资产直销队伍,实行客户经理上门直销+个贷中心集中中后台运作的营销新模式。直销客户经理的职责是负责上门销售个人产品、上门收集贷款申请材料、上门调查和高端、顶端个人客户的售后回访,并对上门收集材料的合法、合规性、齐全性、上门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直销客户经理的收入跟个人资产业务营销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个贷中心的客户经理只负责贷款报批、合同制作、抵押登记办理、贷款发放、贷后催收管理等中后台环节业务的处理。通过直销客户经理深入目标客户的上门服务,一方面扩大银行个人资产产品的影响,另一方面抢占未来社区金融服务市场先机。三是进一步优化“百易安”产品,将其操作流程与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进行整合,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同时利用银行个贷中心的品牌优势大力营销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的二手房贷款业务。
②创新思路,大力营销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改变银行过度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建设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拥有庞大的客户群体、系列的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同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日益增长,绝大部分城镇中等收入居民或多或少拥有自己的一套或一套以上的住房。这部分固化的房产如不能及时流动转化成现金流,将极大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同时,考虑到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银行必须创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思路,发挥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领域和住房公积金业务领域的传统优势,以住房贷款为平台,以住房为载体,大力发展以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个人贷款业务,即以住房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照一定抵押率设定最高额抵押,在有效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允许客户根据需要自由循环支用,满足客户除法律法规禁止用途外的所有合法资金用途,实现“个人贷款账户一户通”,改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过渡依赖个人住房贷款产品的局面。
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审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通过查询企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土地出让金资金的来源等方面来印证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筹资能力。二是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取得的时间可以了解企业的从业经验,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了解企业股东是否有过从业经验。三是要重点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通过组织结构了解项目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单位是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关联方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关联方关系人实施“假个贷”。四是要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情况,注意防范企业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实施“假个贷”。对房地产中介公司要重点了解其经营范围,掌握其是否存在自己炒房行为;了解其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金情况,将有过不良信用行为的房地产中介公司排除在银行合作伙伴之夕L.
④加强对购房人的审查
坚持与借款人面谈和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等制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对购房人进行审查。一是借款人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及其亲属,是否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职工、下属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员工、项目施工单位的员工、原材料供应商的员工以及法律顾问单位的员工,防止企业以关联方关系人的名义实施“假个贷”。二是要重点审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除了灵活设计面谈问题外,还要通过电话回访的方式对购房人的直系亲属调查购房人购房的真实性,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真正掌握银行调查的方式方法。三是通过分析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专户资金流水帐和比照其他购房客户的房价等手段重点审查购房人首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房价的合理性。
⑤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及时排除风险隐患
随着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假个贷”市场的暗斗,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假个贷”的手法越来越隐蔽,即使银行在贷前进行认真的审查也无法识别是否属于“假个贷”。因此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与监控,一是对同一楼盘或同一个房地产中介公司发生大面积拖欠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二是对虽然贷款还本付息正常但通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账统一替客户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客户必须及时进行“假个贷”排查。三是提高贷后管理的科技含量,通过技术手段对上述可疑贷款进行自动分类,使贷后管理人员能一目了然地了解情况,为贷后管理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准备条件。
❼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文献综述怎么写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因而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时,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时则按法定。
我国婚姻法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是指配偶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相比较而言,其灵活性更强,更能适应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丰富多样的生活方式,也更能体现夫妻间财产分配的个性化需要。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具体内容
《婚姻法》的修正颁布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的改善,使得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变得十分丰富。只有全面了解关于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相关主体、内容、形式、效力等进行剖析,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正确应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很有必要正确认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且只能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才能对他们的财产作出约定;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例如非法同居和重婚的双方不能成为约定的主体。进行约定时,夫妻双方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权订立。因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亲力亲为,原则是不允许代理的,他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只有当事人才能恰如其分的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但社会上也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代理,如婚姻当事人为特殊群体,不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等状况。
2.约定的形式
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重大财产利益,夫妻双方应当用固定的形式将约定的内容保存下来,主要的形式是书面约定。随着科技日益的发达,电脑、录音机(笔)、手机等电子产品成为了人们沟通的重要途径,出现在这些电子产品上的信息,在核实后也应该被法律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经过公证的协议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易于操作,能够有效减少纠纷,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口头约定无凭证,易发生争议,但双方都承认的口头约定,应承认其效力。变更或废止原约定的,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争议,若订立时采取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的,变更和废止时也要采取相同形式。
3.约定的内容条件
(1) 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合理合法,也不能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范围。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约定就是实施民事行为的过程,此民事行为必须合法、有效、符合公平原则、符合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这类约定是无效的。例如丈夫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夫妻双方作出约定:将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妻子财产的范围,由此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无效。
(2) 约定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这样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此类行为不为民法所包容。故而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撤销。
4.约定的效力
(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即产生民法上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且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的约定进行。《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夫妻财产约定中的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都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2) 对外的效力:《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债务或债务不是自己欠的而推脱责任。夫妻中未借债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都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第三人进行清偿。由此可知,在夫妻约定财产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不得对抗第三人。
5.夫妻财产约定的种类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可知《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分为三种: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
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在任何财产制下均为个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⑴一方的婚前财产; ⑵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⑶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⑷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⑸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一般共同制下,《婚姻法》第18 条所列的财产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夫妻改采用其他财产制度,这些财产依法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处理夫妻财产约定或订立财产约定时,对共同财产制的相关处理应明白此类情形:在共同财产制终止时,若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欠债情况的,应对债务一并作出认定和处理,万万不能忽视了对债务的处理。
(2)部分共同财产制
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在部分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全部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也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婚后法定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范围应限制为婚后所得财产,婚前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部分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两种情况。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协定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各归个有,并各自行使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约定制,如果夫妻一方对家庭有特别贡献的如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应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已做出特别贡献的一方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另外请求相应的补偿。分别财产制不限制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在分别财产约定制的约定下,夫妻双方作出的约定范围广、灵活性强,所以在订立此约定时应加倍小心。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演变
法律制度的变化演进是现实和历史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历史上,因受夫为妻纲的宗法伦理和传统的婚姻观念束缚的影响,妻子在经济和社会上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具备财产行为的能力相对稀少,致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传统法律中的缺失。但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妇女同胞地位的提升,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的例子出现频繁,因此夫妻财产约定成为了最佳的选择。《婚姻法》修改后,夫妻双方进行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形增多。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问题暴露了出来,需要完善具体的法律保障,因此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对《婚姻法》的三次司法解释。
(一)我国颁布的《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
从学习中国法制史得知:史清未改制,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以独立的部门法体制代替,在民事立法方面,我国选择了沿用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约定夫妻财产制提出于1930年的民法典中,这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出现约定夫妻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修正了三次《婚姻法》。
1.1950年《婚姻法》
我国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之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 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隐含规定于第23条之规定中:“离婚时,除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财产的处理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判决”。由以上条文得知:虽然此法规还没有体现出对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的意思,但它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为以后有关约定制度的立法培育了幼苗,是值得认可的。
2.1980年《婚姻法》
1980 年《婚姻法》为适应我国相关方面的的发展,在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规定作为养育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阳光和雨露,让夫妻财产约定制上升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它的价值是无法取代的;虽遗憾于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无具体规定,但也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由此增设了约定财产制度,丰富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也从侧面体现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人民物质生活与文化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对“约定”的规定不具体,其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困难。
3.2001年《婚姻法》
为适应社会的快脚步发展、科技的飞速进步,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对约定财产制作了补充修正,与前期相比,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条件、效力、内容、形式及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如允许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拥有相等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契约的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
(二)几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 年修订的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难题,尤其是有关夫妻财产问题。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作出相应解释,如离婚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的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财产问题。于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彩礼是否应返还、夫妻债务处理的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据统计资料显示,进几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所占比列居多。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我国夫妻财产分配及约定问题,急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以减少婚姻家庭纠纷。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三)》,主要针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解释。
2011年8月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规定就可以反映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优先性:父母为子女买房结婚成为近几年的热门话题,受“丈母娘”和“婆婆”效应的影响,夫妻双方对婚房的财产归属争议较大,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规定具体明确,也是在财产未另外作出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足以表现了财产约定的优先适用性。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及其完善
虽然几次颁布修改的《婚姻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针对性补充,但是制度条文本身还存在一些瑕疵,这些不足存在诸多隐患,如不利于保护夫妻当事人的权益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为了能更正确的应用夫妻财产制度,有必要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完善。
(一)不足之处
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及约定的时间缺乏明确的限定
夫妻财产约定不应先入为主的把它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是为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生活更加美好和睦和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目前婚姻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合法性的问题,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等行为。面对诸如此类现象,法律应具体的对细处作出明确规定,减少夫妻间的矛盾的产生。有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之约定时间问题,法律条文虽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作出,亦可以在婚后作出。问题在于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面对这种状况,可理解为婚前的约定不是《婚姻法》第19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前后存在一定矛盾,立法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
2.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以致对外效力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在进行民事交易时,一般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婚姻当事人也不会刻意告知他人自己的婚姻状况;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第三人也很难知道约定是否真实有效。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按照法律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具体举证就成为了摆设。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行使有关财产问题行为时有告知的义务和承担举证的责任,用以对抗第三人,否则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将会直接损害约定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这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造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未规定应以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此产生的直接问题是损害善意第三人经济利益,立法应针对这种情况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3.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像日本这样明确规定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的国家很多。可是我国立法没有类似关于约定财产可否变更撤销的规定,虽原则上理解为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理应允许变更和撤销,但对于撤销及变更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法律的规定不明确或无规定可能导致有人钻法律空子,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予以否定,从而影响当事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简而言之,我国婚姻法应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相关问题作出立法说明。
(二)几点完善建议
为了防止和预防纠纷,既保护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切身利益,建议增加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为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进一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明确具有操作性,科学又规范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据此总结出一点
1.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及内容的合法性
针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约定时间矛盾问题,应按照《婚姻法》19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明确规定为在处理财产时是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为夫妻。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谈到约定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我国可在婚姻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约定内容不得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 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财产约定的内容一定要根据限定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以便稳定婚姻家庭。
2.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解决公示问题
我国立法并没有像他国一样,规定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但书规定——“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可理解为夫妻财产约定没有规避法律即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样的标准,远远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因此为有效地防止某些规避法律的行为,建议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保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这样能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如何选择登记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总结出以下建议:超过一定金额或影响力相对较大的夫妻进行财产约定时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把握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真实性问题,在结婚登记时由婚姻登记部门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且为利益相关人提供查阅平台,也应明确规定一般公众不允许随便对他人财产约定进行查询。实行这样的制度能更好的表明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3.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制度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即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一般不会公示,也就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要是第三人不知道有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从婚姻法对约定财产的条文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因此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能有效。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情形,《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始终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逃避债务夫妻的财产的约定可行使撤销权。就有关夫妻财产契约的变更及撤销问题,比较符合实际的是: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结语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形成和演变是由整体社会制度的演变决定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变化的过程。《婚姻法》根据我国目前社会生活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和改进,同时更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总结、提高,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趋于完善,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社会生活。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财产多样性的需求,在法制建设方面有积极的意义;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的调整人们得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伴随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约定制成为了夫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不可缺失的作用---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❽ 谁能提供金融危机的参考文献(急求)
以下题目抄你去看看,本内容来自远航论文网 浅谈金融危机与管理 2009-1-7 基于存款保险和博弈论的金融危机道德风 2009-1-4 国际资本移动的趋势及我国对策 2008-12-29 美国次贷危机成因与启示 2008-12-24 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的影响 2008-12-24 从美国次贷危机看中国房贷风险 2008-11-16参考资料: http://www.linsh.com/news.asp?anclassid=105
❾ 急求 !!!增值税扩围的文献综述特别是国外的早期研究和国外的研究现状。还有外文翻译中英文都要的。拜托
关于增值税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累退性、增值税对国际贸易、经济增长、价格等方面的影响,需要全方位的多角度审视;在增值税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公共部门、农业、金融、住房服务等部门的增值税制度设计一直处于理论研究和现实实践的两难境地,从增值税诞生的那一天开始,理论研究者一直没有停止过关注;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是目前理论研究和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问题.
增值税起源于德国和美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在这两个国家就已经开始萌芽①。20世纪50年代,西欧和美国掀起了研究增值税的热潮[45,Lad,1952;37,Huiscamp,1954;80,Schmolders,1956;83,Shoup,1955]②。在PaulStudens2ki③的一篇经典论文中为增值税构筑了全面的哲学伦理基础,按照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增值税就是“服务成本”变量。增值税的蓬勃发展归功于增值税拥有一个全新的名称,这使得欧盟在为其成员国寻求一个具有相对一致的税率和税基的主要税种的过程中感到更有吸引力[65,Neumark,1963]④。而且,实践证明增值税就是一种在适当的时候出现的恰当的税种。更高的收入需求、扩大的政府支出计划和计算机会计有助于增值税的推广[30,DeGraaf,1968]⑤。在民主国家,增值税是一种好的和平税,而不是好的战争税。1965年,只有法国推行了增值税[67,Norr,1966]⑥,芬兰和美国的密歇根州采用的是改良的形式。如今,增值税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税种之一
❿ 求薪酬管理的文献综述
职位分析,职位评估和级别系统支撑起一套有效的薪酬管理体系
职位分析及描述
职位评估
设定级别
- 了解工作
- 测量职位的大小和重要性
- 为相似的职位群制定公平的级别
工资范围
- 建立级别范围和管理政策
内部公平性
职位评估要素
知 识
技术知识
管理范围
人际关系技巧
解决问题
思考的环境
思考的挑战
应负责任
采取行动自由
影响范围
影响性质
内部公平性
SBP(Skill Based Pay System)基于技能的报酬系统
员工报酬确定的依据不是他们现在所拥有的技能的范围,深度和类型,其特点是:
得到的报酬是技能单位与水平,而非职务
通过资格认证系统来确定员工的技能单位与水平
报酬变动随技能的提高而提高,不随职务走
报酬决定时,资历的影响较小
技能提高后,获得高工资的机会很多
作用:
增加员工的内部流动性,有利于跨职能,跨团队的合作
有利于员工的自我开发与管理
问题:
技能水平的提高并不一定保证高绩效(如:北电NORTHERN TELECOM选择技能和绩效的双重薪酬制度)
使用SBP的企业都倾向于收益分享制度,60%使用团队激励,58%采用弹性福利,71%利润分享提供股权.
SBP的适用性
扁平化的组织
高竞争压力(国际,国内)
组织规模缩减
速度型组织
高授权性组织
高技术企业
关键要点:
确定指导个人在技术模块中晋升的政策
如要求员工在掌握了一门技术之后必须工作一段时间,作为"返还"时间(如6个月),限制每个人允许掌握的技术的数量,防止员工掌握技术过于宽泛而缺乏深度,如有的公司允许员工数量掌握5――6门技术模块.
对员工的技术进行技能认证和再认证:如何认证员工是否已经熟练掌握某门技术 谁认证他们 什么时候认证
如工作样本测试提供一个员工不仅已知道如何去完成一个任务,并且准确的完成它.
与工作相关的书面测试或面试
组成管理委员会或人力资源专员负责认证,参与者包括直接主管,团队领导,工程师和同事
与员工沟通SBP系统
如何进行绩效评估
建立以战略为导向的企业KPI指标体系(略)
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
理念基础:将剩余价值索取权分配给经营者,让经营者成为股东或虚拟股东,使经营者与企业股东权益一致,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按绩效(贡献)付酬.
推行条件:
企业属于非政策性垄断行业;
企业的生产经营要素的配置处于较高的市场化水平(人力资源市场,技术资源产品市场);
获益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强,薪酬水平较高.
薪酬的几种主要形式
MBO 管理者融资收购(Management Buyout)
MBO是"杠杆收购(LBO,即Leveraged Buyout)"的一种,所不同的是MBO的主要投资者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和管理人员,他们往往对公司非常了解,并具有很强的经营管理能力.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角色变为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MBO的理论基础:消除代理成本(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信息不对称,个人私利和道德风险使代理成本不能消除,但可通过有效的治理结构给以消减,MBO合二为一).
影响MBO的主要因素包括:
MBO机会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行业的所有权结构(即待出售实体的产生)以及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
MBO交易的复杂性对融资工具,相应的法制与税收安排以及能够交易咨询与鉴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出了要求;
投资者将投资变现的能力是吸引风险资本家投资MBO交易的关键.而投资变现能力不仅与企业家及其资金支持者选择出手的时机有关,也与金融和资本市场的相对力量有关.
MBO中外比较
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而言(完善的产品要素市场与成熟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积极投资者(特别是那些拥有企业的(部分)所有权,并且在企业管理层中起特殊作用的企业家)对于公司实施重组的监控作用很重要;但中国的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银行作为MBO的主要融资机构,并不插手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对于整个MBO过程的控制主要来源于行政干预;
由于风险投资市场的成熟度不同,在中国银行贷款居主导地位,而银行本身的风险约束机制不利于MBO交易.
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健全度差异.
公司激励机制的演变过程
案例分析
结果与影响
通过以上的过程,代表政府的第一大股东与代表管理层持股的第三大股东互换座次,以何享健为代表的管理层终于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管理者和所有者位置的回归,企业家掌握企业命运.粤美的也因此成为国内第一家完成MBO的上市公司,引起了市场广泛的关注.
福利管理
1,福利的定义及福利
管理的基本内容
补充性工资福利
保险福利
退休福利
雇员服务福利
管理人员的福利
福利的趋势
福利管理:西方企业福利概况
1,演变及原因
2,目前福利的主要内容及结构
四大块
补充性工资
保险福利
退休福利
雇员服务福利
每一块的比重及占个人收入的比重
补充性工资福利
1,定义:P492
2,失业保险
定义
管理者如何控制失业保险 P493
3,带薪假期
4,病假
5,遣散费
6,补充性失业福利
保险福利
1,工伤保险
定义
费用控制
2,人寿保险
3,医疗保险
基本做法
控制医疗费用的做法
退休福利
1,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的3种型式
2,养老金计划
3,个人养老金帐户
4,妇女的退休保障问题
5,最近的趋势
雇员服务福利
1,个人服务福利
信用互助会
咨询服务
雇员援助计划
其他个人服务
2,与工作关联的服务福利
弹性福利计划:福利的新趋势
1,雇员对各种福利的偏好:一种调查结果
P514
2,自选福利
3,计算机在福利管理中的运用 :
处理复杂的福利计划
沟通福利收益人
计算
关于中国企业的福利管理
1,问题
企业福利体系不成熟
福利管理不专业
2,趋势
越来越多的福利
需要专门化的管理
失业和退休问题日益突出
管理人员的福利
1,为什么要有管理人员福利
2,管理人员福利的类型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P406
3,中国的管理者福利
在中国被称为管理者的"好处",如免费的公司汽车好的住房(北京的CEO花园)
没有预算和正规化管理
原因是怕员工说不公平,实际上又舍不得放弃
(BENEFITS)是对雇员的一种间接报酬.A benefits is an indirect reward given to employees to organizational membership.
公司应该考虑的福利问题:
1,把福利包括在内,总报酬水平应该定在什么水平
2,总报酬中的福利部分应该占多少比重
3,各种福利应该保持一个什么样的结构
4,企业的福利开支如何保持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5,什么人应该享受什么福利 FRINGE BENEFITS
福利的定义:
福利的类型
从类别上划分,可分为六种:保障,保险,健康,退休,短暂离职和康复活动.保障,保险,附加
从法律的角度看,可分为强制性福利和企业自愿福利两种.
从支付对象看,可以分为管理者福利和员工福利两种.
保障型福利
工伤补偿:对因工受伤的员工进行的一种补偿.美国的法律规定,工伤的人无需证明雇主有错就有权得到医疗费康复费等,而雇主得到的是雇员不到法院起诉,从而可以不承担无限责任.
失业补偿金:也是政府规定厂商必须支付的.还有一种补偿性失业补贴,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给付.SUB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主要指养老金,退休金和对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孤儿的救助.
健康福利(理疗福利)
有两种类型的健康福利:基本的和高级的.基本的包括一般门诊和医疗费用,高级的可能还包括牙医,费用昂贵的体检等等.在西方,健康福利增加太快对企业主来说是一个头痛的问题.因此就有一个如何管理健康保险的问题.有四种方法控制:共同承担费用,建立基金,把健康福利交给一个能提供更低价格的机构去做以及把健康福利交给一个接受费用包干的医疗机构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