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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11 21:07:29

⑴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是否在离职一年后可以全部提现还是不可以提现谢谢

可以,但是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⑵ 8月起内蒙古购买第三套房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月15日讯 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内蒙古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以下为原文: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住建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等文件和规范要求,我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自治区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备案,现就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2、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我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
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我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
三、以上政策从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⑶ 呼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推出多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利好政策,更多实惠惠及缴存职工。
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单方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延长贷款年限
贷款期限为1年至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具体年限按照贷款金额、偿还贷款能力、剩余在职工作年限等综合确定。
延长申请贷款有效期
贷款的申请有效期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首付款缴交之日起至申请贷款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二手房不超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
放宽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
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评定标准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调整为不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家庭工资收入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如借款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或其他有偿还贷款能力的自然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义务,视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
推出异地购房贷款。
自治区其他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可持有效购房手续、缴存证明及近6个月以上的缴存明细等材料,经缴存地、购房地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向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不收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评估、担保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一人买房可用全家公积金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在职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首付款比例降至20%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金额不超过总房款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以本人或他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80%且不超过中心执行的最高贷款额度。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所购住房装修费用、与所购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购置费用可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
符合国家住宅“全装修”的政策要求,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统一按住宅“全装修”进行核定。购买未装修住房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可同时将所购住房装修费用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按照购房合同记录的房屋面积及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核定可贷金额。
另外,鉴于我区冬季寒冷,为保证家庭车辆冬季正常使用,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可将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购置费用纳入贷款额度核定范围,按照合同、发票记录的实际支出核定具体可贷金额且不超过车位15万元、车库20万元的上限。装修贷款、车库或车位购置贷款需在办理住房贷款时一次性申请办理,不可单独申请。因装修及购买车库或车位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需另提供抵押物。
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
据了解,公积金缴存满3个月即可提取。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以上(含)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自住住房及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企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需提供“呼和浩特市保障房租赁证”及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租住企业单位自管住房,需提供单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年缴纳租金发票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另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月每平米15元(市属旗县8元)计算租金,144平米以下(含)按计算租金的90%提取,144平米以上按计算租金的 80%提取。提取时需提供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及配偶的《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报告》、房屋查询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材料。
我市新增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及办理流程
6月1日起,呼和浩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新增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据了解,新增的三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为:购房办证费(含契税、住房维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契税发票、住房维修基金发票、办证费用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为准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装修所购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为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装修费用提取标准以购房面积为准,按照1000元/平米计算。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
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或地下车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与所购住房在同一小区的购买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提取时限为以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为准,高层4年之内,多层3年之内,二手房及现房房本2年之内,有效期内只办理一次。提取额度为提取金额以车库、地下车位合同及发票记录实际支出核定,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出,且不超出上限:车库20万元(含),车位15万元(含)。

⑷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负责人,建设、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专家。
第八条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辖区,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其他旗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经盟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业务指导;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不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旗县(市),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运用;根据需要也可以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委员会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当地采取委托等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等业务。
第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帐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必须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并告知职工本人。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有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委员会拟订,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由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由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缴存额,在发放职工工资时代扣,由单位工资开户银行在三日内代缴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财政部门和工资开户银行提供的代缴额,记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手册、查询卡、对帐单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核定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盟、设区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五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第二十九条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住房委员会申请重新复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拒绝查询或者未按规定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拒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封存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⑸ 内蒙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额度是多少

一、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包括房价额度、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装修额度,最高贷专款额度为80万。

1.房价额度计算属方法:购买房屋自付价款的80%;

2.车库(地下车位)额度计算方法:购买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车库(地下车位)可一并纳入贷款额计算范围,按车库(车位)总价的80%核定,最高不超过20万;

3.装修额度计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核定;

4.若选择抵押担保方式时,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注: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月本息还款总额不得高于夫妻双方月实发工资的60%。

二、贷款期限

借款申请期限政策规定为借款申请人剩余法定工作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后5年。

以上内容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1)

引用资料

  1.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指南.

⑹ 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是怎样的

一、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自需材料: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收入证明;
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查询方法:
大多数银行的月供卡开通网上银行后,就能在网银上查询到房贷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
通过电话银行955服务热线,通过银行人工客服查询;
去查询个人征信的机构,打印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征信报告上也会显示贷余额。持本人身份证,到银行放发贷款的个贷中心,找经办客户经理查询;
如果清楚知道利率调整的时间,也知道当期执行的利率,也可以自己下一个专业的贷款计算器,自己推算月供。

⑺ 内蒙古赤峰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实行了吗

没有 我也等着呢

⑻ 我在内蒙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交的公积金,"内蒙古住房公积金"对于首套房的认定是什么政策

哦啊救阿斗阿德是阿德啊

⑼ 内蒙古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7月14日,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该中心梳理业务规范,调整了部分贷款政策并精简贷款流程。
在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规定。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房屋交易备案、产权登记等信息进行核查,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在精简贷款流程和材料方面,关于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认定:共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缴存基数确认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缴存基数确认收入(职工可下载如蒙速办、内蒙古12333等手机APP查询个人社保缴存信息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屏打印),不再需要职工另行提供工资流水、工资表、工资证明等资料。以上政策从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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