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5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2015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基数是16357,最低是1814。缴费比例是公司和个人各缴纳7%。具体问当地社保中心和51社保网。
⑵ 上海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7%。
1丶要领取住房公积金,首先需要确认自己是否符合住内房公容积金领取条件。
2丶前往当地的住房公积金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同时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会告知你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或者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员可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上下载申请表。
3丶前往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将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盖章,并准备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材料。
4丶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5丶住房公积金人员对你的申请审核通过后,通常会在1-3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打到指定的银行卡或者存折。
6丶在申请期间请随时注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因此有时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会发生变化。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公积金提取人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前往国外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7、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⑶ 2015年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1
一、缴存基数
(一)各缴存单位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2015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三、缴存额
为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2013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164元(单位、个人合计,下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08元。
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公积金补缴需要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时间如下:
本地户口,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外地户口,则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于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导致账户未连续缴纳的话,可以在恢复正常汇缴且对漏缴月份进行了补缴以后,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⑸ 家庭户户口符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吗
不知道你这个家庭户是什么意思,公积金单位会帮你缴纳。而如果你是自由职业者,那你就是以个人名义来缴纳,金额大小由你自己决定,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比例作为下限。这样你需要买房时也可以以公积金来贷款。
⑹ 2015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多少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29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924元。
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5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自2015年7月1日起,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2015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⑺ 上海市企业员工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 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届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第二条所规定的对象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根据其户籍所在地实施属地化管理。个人缴存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或劳动手册等,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区、县公积金中心为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后,应当为个人缴存者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缴存者,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等于个人缴存者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不得超过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限额。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按住房公积金年度进行调整。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在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市中心签订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并在市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活期储蓄账户,按约定存入足额款项,由区、县公积金中心定期扣划后统一缴存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八条 市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个人缴存者出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条 由个人缴存者申请,经区、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区、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提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个人缴存者,应当向区、县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区、县公积金中心应当说明理由。提取申请人对不准提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存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约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后,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市公积金中心在与其约定的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范围内作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⑻ 请问上海住房公积金交纳标准问题
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内到12%,暂不具备条件的,仍维持现有容8%的水平或根据条件在8~12%之间确定缴存比例
最低缴纳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5%,根据条件在5~15%之间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与个人的缴存比例是1:1,据说单位好的还给多上!
⑼ 2016年7月上海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缴存基数、比例及上下限是多少
2016年7月上海住房公积金调整后缴存基数、比例及上下限,如下:
自2016年7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4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5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9)上海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2015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住房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