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异地买房可以提取天津公积金吗
异地买房是可以提取天津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第七条 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五)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六)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十八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❷ 外地人在天津工作,在老家买房,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买完房子拿上购房发票合同申请提取是可以的
❸ 天津住房公积金能取现吗外地人在天津上班,在外省买房可以取出天津的公积金吗谢谢~~
住房公积金可以取抄现。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❹ 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外地买房吗天津的
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异地购房.
❺ 外地人在天津买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用到居住证吗
一般是不需要的
一般来说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
(3)借款用途证明
(4)社保卡
(5)银行流水
❻ 东北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天津买房用吗
目前,在东北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天津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可以在天津购房后回东北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
❼ 没有户口能用住房公积金在天津买房吗
公积金,一般指公司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根据公积金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可以将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