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公积 > 住房公积金运作

住房公积金运作

发布时间:2021-01-08 17:45:32

住房公积金“市场化运营”之路还有多远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看,住房公积金市场化运作是不可能的,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违背的,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主旨。
有专业机构研究发现,在区域公积金流动性分化的背景下,热点城市公积金流动性压力持续加大问题将凸显。计算重点10城年度和累计的提取和贷款占比指标,用年度数据表明实时变化、用累计数据平滑房地产市场波动造成的干扰。数据显示: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和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比例均呈逐年上升态势,表明公积金提取压力增加;而公积金贷款比例随受市场热度影响产生波动,但总体仍呈上升趋势,表明公积金贷款压力也在增加。可以预见,随着重点城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力度不断加大,区域公积金流动性压力将继续增加。因此公积金流动性压力在短期内会迅速增加。
“公积金市场化运作要有一个前提,那就是确保刚需购房的公积金需求,保证了刚性需求才能去考虑市场化运作,对原有的购房需求的公积金使用做个测算,多余的公积金接下来才能考虑保值增值的功能。”专家表示。
“住房公积金走市场化道路,实际上也是对此类资金保值增值的一个考虑,最终都将惠及公积金资源使用者的权益,类似买房、租房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专家表示,公积金资源的使用后续可以全国进行统一,这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后续全国联网甚至进行住房银行改制等方面的因素有关系。从后续市场发展角度看,通过全国统一征收和投入,能够使得公积金资金池做大,这对于公积金资源的充分利用是有积极作用的。

㈡ 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是怎么再运作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回,住房公积答金沉淀资金只能购买国债或转为定期存款,绝对不允许投资股票,基金,不动产等的。

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存入本人公积金帐户的资金按活期利率计算,以后年度的按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

银行信用卡盈利,1、向商家收手续费 2、信用卡逾期利息 3、预借现金利息

4、年费

㈢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A客户监督B政府

住房公积金适用主体为城镇职工,维权途径详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02-03-28 15:37:58)
稿件来源:新华社

--------------------------------------------------------------------------------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㈣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怎么回事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4)住房公积金运作扩展阅读

用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住房,银行的还款方式会比商业贷款购买住房更加的灵活,借贷人可以自己确定每个月的还款额,但是前提是每个月的还款额不要低于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这样一来,借贷人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制定合理可行的还款计划,方便借贷人安排自己每月的经济支出。

对于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提前还款,借贷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并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违约金。

㈤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运作方式。

公积金贷款的钱还是公积金中心出的,因为公积金中心不是金融机构所回以它接纳个人缴答存后只能存在银行了;因为公积金中心没有金融渠道和产品介质,所以它也只能通过银行来放贷,风险也是由公积金中心承担的。其实整个过程中不关银行什么事,收点中间费罢了。想象一下全国那么多人贷公积金,如果按贷款金额来收费的话,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啦~~~

㈥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凡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事项都由管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作出,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归集、使用计划、贷款政策,对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进行监督等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它有相对独立的管理职能,使住房公积金既置于管委会的严格控制之下,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公开、公正,更有效率。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通过专户进出。这是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和专款专用的重要一环。银行专户存储,也是金融法规所要求的,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可以直接从事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业务,这就要求把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进行运作,在银行设立专户。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的监督,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㈦ 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运作,跟开发商指定的银行帐户如何进行资金流通

没问题的,你个人办理好公积金贷款手续后,在办理处交出指定楼盘开发商的帐号,到20天左右后就可以将贷款汇到开发商指定的帐户了。前提条件是不能作商业地产用途,还要看你单位对房屋外省是否可购买的要求了

㈧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查权应该由谁掌握

当前,许多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咨询、审查权交给银行办理,借款申请人与运作管理机构不直接打交道。这种方式使大量繁重的贷款审查工作转嫁给了受托银行,大大减轻了管理机构的工作压力,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十分有益。但是,也存在着值得注意的问题。借款申请人不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打交道,直接到受托银行咨询、办理业务,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执行上打了一定折扣。借款申请人对受托银行的不满意,转化为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怨言,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形象。同时,也引发了银行个别工作人员、房地产开发商等相互勾结,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生,造成了一定损失。已经判决的北京梁山案就属此类。这一现象存在四个明显硬伤:
一、权责不对等
作为委托贷款,其风险完全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受托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不同的审查者这对贷款风险的存在与大小,存在着不同的职业判断,这与其所处的位置、个人的专业技能、所受利益的牵连有着直接关系。如果说审查是一种权力的话,那么,承担风险就是一种责任。这种权责分离所带来的结果是,受托银行只有行使的权利,没有承担行使权力所负有的责任;运作管理机构只有承担风险的责任,而没有预防和化解风险所赋予的权利。不符合权责对等的科学管理原则。
二、问题难发现
由于将审查权交给受托银行,申请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见面,造成贷款真正发放给谁,运作管理机构不一定清楚,其中潜藏的问题很难及时发现。有没有银行个别人员与开发商联手造假,假冒他人购房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节省商业项目贷款的利息负担,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难以判断。以前曾经发生过在个人毫不知情,也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的情况下,其名下有莫名其妙的贷款、还款纪录,个人的诚信受到严重侵害。所以,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查权直接交给银行办理的做法,值得商榷。
三、政策遭曲解
受托银行作为商业性银行,其经营宗旨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业务经营中往往以自身利益考虑问题,工作人员虽然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了解,甚至还很熟悉,但毕竟是受人之托,他们或许没有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和其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政策更为熟悉,更为专业。所以,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他们对政策的把握不一定很到位,在一些细节问题上不一定很准确。甚至处于某种考虑,有意无意间会曲解住房公积金政策,给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的社会形象带来消极影响。
四、委托超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作为非金融机构,将金融业务委托给银行办理是政策所规定的。但是,贷款的审查权不同于贷款合同的签订,审查权是管理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初步环节,是正常的管理措施,决不是金融业务,它与签订贷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将此混同于金融业务是一种误解。将此委托给银行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委托的范畴。因为作为运作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其本职工作就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而资金使用的审查本身就属于运作业务范畴。把本属于自己分内的基本工作转嫁给他人,自己当起“甩手掌柜”,实质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同时,也违反了《条例》第四章第26条的规定,属于明显的违规操作。
五、退房套现金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部分购房贷款者通过退房套取资金的现象,需引起注意。一般做法是,购房人先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再支付首付款,然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获得资金,随后再办理退房退款。按理说在遇到退房时,房地产开发商应查明所购房屋的资金来源是现款还是贷款。如果属于贷款,则应同时通知贷款人,撤销该房屋的抵押手续,收回贷款。但一些贷款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时,并没有注意这一点,在合作合同中没有与此相关的约定。造成贷款退房时开发商不告知贷款人,也不办理已退房屋的抵押撤销手续,由借款人继续还贷,形成个人退房套现。如果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利率较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一些单位往往利用个人购房时留下的有关资料,以方便个人为名,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个人毫不知情却有贷款在身。有些开发商随后办理假退房,有些干脆直接替“借款人”按期还款,从而达到获得较低利率的资金使用成本。这种行为意味着套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违规行为。在个别地方,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贷款的受理权交给银行之机,或者利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乐于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名义上为了提供优质服务,代理购房人集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上是盗用购房人名义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问题。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中,要始终将受理审查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坚决杜绝集体办理贷款的做法,始终坚持面对个人发放贷款,以避免退房骗贷套现行为发生,确保资金按用途使用。

㈨ 住房公积金是怎样运作的

难道你想抢国家的生意啊?

你要是买房的话,不用你管,你只需要提供证件和资料,手续由开发商或者中介帮你办

阅读全文

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