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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6 03:07:59

㈠ 保定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回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答、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和领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转移、封存户的管理等。

第三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济南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支取的管理。

第四条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支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第六条 同时符合第五条(一)、(五)项条件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办理支取。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1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六)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第十一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第十二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

第四章 支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上购房地址不详的,出示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因单位集资购、建房,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而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由单位在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第十七条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 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账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均须提供支取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支取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本办法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 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第六章 转移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在济南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由原单位转入调入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也作相应调整。调离本单位时,在办妥工资转移关系后,调出单位应根据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职工新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出具一式五份“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由单位经管人员送至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财政代发工资单位人员,办理转移住房公积金时,凭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根据 “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打印调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将 “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通过交换转给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并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分送相关单位入账。

第三十二条 调入单位的经办银行将收到的调出单位的经办银行转来的凭证进行处理。其中:(1)“转移凭证”第三联做转入的经办银行的记账凭证;(2)“转移凭证”第五联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二份及打印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通知书”一份退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将转移凭证第四联做登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一份做登记单位名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的凭证。另一份“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单”退给调入职工。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关系调出济南市时,在办妥调动及工资转移关系后,凭相关调动材料(调令、任职通知书、工资转移单等)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

第七章 封存户管理

第三十四条济南行政区域内因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职工暂时不能安置的,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纳入封存户管理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申请。

第三十六条 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 单位要求纳入封存户管理的申请;

(二) 申请封存管理单位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符合条件的,单位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转出方为本单位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转入方为“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及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专用账号由中心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单位持'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到管理中心指定的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管理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审核认为单位报送的证明材料不符合纳入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将有关证明材料退还单位,该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仍保留在原单位封存。

第三十九条 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尚未落实新工作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在原单位账户中做个人封存。对于单位封存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集中办理,转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管理。待职工再就业或符合支取条件时,再办理转移或支取。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一)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支取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二)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职工本人签字并加盖指模;

(三)经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在“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加盖济南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户审批专用章,职工本人持管理中心盖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和“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提供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支取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本息并销户。

第四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转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四十二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户转移手续时,应由职工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职工应出具盖有转入单位公章的证明函(证明函中应注明转入单位的名称及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填写“济南市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㈢ 在河北保定一般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1.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2.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3.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5.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6.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贷款

你去售楼处那 跟他说你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然后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然后他会帮你提交给办住房公积金的地方 等着通知就行了

㈤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位置

保定市朝抄阳大街1399号保袭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为直属市政府的正县级事业单位。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人事处、财务会计处、网络信息处、审计稽核处、贷款管理处、归集执法处7个处室及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下设25个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实行垂直管理。

(5)保定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扩展阅读

机构职能:

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核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管理运营住房公积金,提高城镇居住水平,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拟定;全市(含县、市、区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购房补贴基金,售房款,集资建房款,支持住房建设资金,租赁保证金等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服务;县(市)及驻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的管理。

㈥ 保定买房可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代组合贷款吗可以的话手续是怎么办理的

可以的。
答:1.贷款程序如下:
(1)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版款的申请。权
(2)按银行要求提供必需的贷款所需文件。
(3)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委托调查通知单》。
(4)贷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前的
调查。
(5)签订组合贷款合同,由公积金贷款合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两部分
组成。
(6)发放住房贷款。
(7)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
贷款本息。
2.您在办理组合贷款时,需要提供一个还款账户,以后每月的月供会直接存入账户。

㈦ 保定住房公积金什么时候可以一次取完

职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㈧ 本人在北京上的住房公积金 可以贷款在保定买房吗 有这政策吗

人生槐茂酒,抄有德自然香,友情回袭答:
1-人积金不能跨地区使用,只能是交纳本地使用。
2-在任何一个地方购房,可以在交纳地申请领取公积金,如果是贷款购房可以申请一年领一次。
3-保定的公积金要求是交纳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贷款。

㈨ 保定住房公积金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急!

我国在1990年代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各地实施的时间各不相同,保定号称也是在1990年正式实施的公积金制度,但实际是正式执行要追溯到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甚至于到现在,某些企业依然用返还或变相返还的手腕来少交或不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所以知道保定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是没用的,只能说你所在的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为你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问题只能向你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去查询。

㈩ 保定2019年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根据《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单笔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回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状答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有以下计算贷款额度原则:
(一)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二)根据房价一定比例确定的限额。自建、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0%,工程造价由管理中心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面积和当地平均造价具体确定;房屋登记档案查询证明或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价格的80%;
(三)根据缴存公积金情况确定贷款额。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借款人和配偶在退休年龄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借款人和配偶当前缴存公积金余额总和的15倍;
(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月收入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确定;配偶(未缴存)月收入由所在单位出具,超国家税务起征点需提供纳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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