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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1-05 20:29:30

Ⅰ 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领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你这种情况看一个咨询问答:
我08年1月辞职离开上海,户口是杭州的,经查询目前公积金已经在封存办,现在想全额提取,请问:
1、如果公积金已经转到封存办,还必须要带上退工单或离职证明吗?因为我之前给建行打电话得知,转到封存办就是凭退工单转的,所以已经转到封存办的就不需要再带上退工单了。(我的退工单已经被我现在工作单位归档,拿出来比较麻烦)
2、补充公积金的提取是否和基本公积金的提取手续相同?
谢谢! 1、如果您的公积金账户已经在封管办的,那么在办理时提取可以不用提供退工单等。只需带好外省市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去各区的中心管理部开具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再去上海任意区的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提取业http://cms.shgjj.com/gjjcms/html.do/446.html#21。
2、是的,由于您的补充公积金账户也在封管办,在去区、县管理部办理提取审核时,他们会同时为您开具公积金提取证明和补充公积金的提取证明的。

Ⅱ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_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相信很多没有去过上海的人都会对于上海的繁华表示好奇。确实,这座国际大都市从自由开放之日起就吸引了全国乃至世界的革命家、商人、迁客骚人等的大量涌入,为上海注入了一批又一批的新生血液。即将在上海买房的朋友可能对上海住房公积金查询的相信信息比较感兴趣,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的一些情况。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1、虹口区管理部:

地址:瑞虹路156号2楼(靠近天虹路)

交通:47路134路597路751路875路528路地铁四号线临平路站等

电话:63240040


2、杨浦区管理部:

地址:控江路1688号卫百辛大厦606室(双辽路控江路路口)

交通:843路220路863路843路6路14路220路103路871路103区间路地铁八号线江浦路站下等

电话:55801450


3、闵行区管理部:

地址:水清路303号底层(上海市人才发展中心闵行分中心对面)

交通:700路759路763路756路松莘线173路闵行1路704B路753路莘华线地铁1号线莘庄站下等

电话:64885900



4、长宁区管理部:

地址:剑河路600号4楼(靠近仙霞西路口)

交通:54路91路196路739路807路88路836路1217路等

电话:62733566


5、匣北区管理部:

地址:虬江路1000号207室聚源大厦(会文路路口)

交通:962路78路929路69路地铁3、4号线宝山路站下等

电话:63251146


上海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方法:


网上查询:

登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shgjj.com/



1、打开页面后输入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行查询。

2、非会员需要在打开页面的底部先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注册完毕后,成为网站会员才能查询。


手机查询:

方法一:下载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客户端(可扫描二维码)

tips1:使用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版客户端,必须通过用户注册,注册后即可进行用户登录查询服务。目前注册方式为:

(1)通过www.shgjj.com进行用户注册;

(2)通过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手机客户端进行用户注册。

tips2:上海住房公积金网提供的服务完全免费,但是会产生相应的流量。


方法二:手机短信

之前在首次登录时注册会填写手机号码(服务费2元/月),成为网站会员后开通手机短信查询功能即可。


上门查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725号四楼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021)63843088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热线:12329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3)所购买的房屋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4)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5)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三)项中的建筑设计标准、第(四)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中心拟订,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2、贷款利率: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由现行的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2)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通知的规定。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


3、计算公式:

(1)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2)每月还款额的计算方法

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可以选择按照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每月还款额。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hyxt1.shgj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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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条件

公积金补缴需要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缴纳时间如下:
本地户口,需要连续缴纳6个月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外地户口,则需要连续缴纳12个月才能够申请公积金贷款;
由于特殊情况如工作变动导致账户未连续缴纳的话,可以在恢复正常汇缴且对漏缴月份进行了补缴以后,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公积金贷款复议,若复议通过则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Ⅳ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领导

马力 主任
主持中心行政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协助书记做好党委工作。分管计划财务处、政策法规处。
柳亚东 党委书记、纪委书记
主持中心党委、纪委工作,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会、团委工作。分管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审计处。
李朝兴 副主任
协助主任负责中心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工作。分管办公室、归集管理处、执法监督处。
姜执伟 副主任
协助主任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心信息化建设工作。分管贷款管理处、技术开发处、网站管理办公室。
刘方定 副主任
协助主任负责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住房公积金运行统计分析、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和信访工作。分管项目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服务管理处(信访办公室)。

Ⅳ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1、负责起草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文件和报告;负责组织、安排党委召开的各种会议,负责党委信息上报和保密工作;2、负责党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创建、中心文化建设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3、负责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中心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4、负责落实党委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工作;5、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6、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员工队伍建设。7、负责外事、保密、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1、负责公文处理,做好来文来电收发、登记、传递、交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2、负责起草行政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告,审核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各种文稿;3、负责会务管理,做好中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4、负责重要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心年度工作中明确的各部门重大任务的阶段性督办工作;5、负责机构财务管理工作;6、负责编制中心信息简报、新闻宣传及媒体联络工作,办公OA需求研究设计;7、负责中心信访工作。8、负责向市政府相关委、办、局上报行政重大事项,对外接待联络工作及联系管委会办公室工作;9、负责档案管理、中心重要印鉴管理、物品采购和发放、固定资产管理、车辆管理、用餐管理、文件印刷、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处
1、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起草、修改和解释,负责与监管部门的日常沟通;2、负责开展与公积金发展密切相关的理论与行业研究;3、负责公积金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调研、制定、滚动修订和落实;4、负责公积金除信贷风险以外的全面风险管理,落实风险控制的策略和措施,定期检查各类业务风险;5、负责对中心主要业务规章制度、重大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对外的合同、协议文本、宣传资料等进行合规性和法律文本审核;6、负责人大、政协公积金政策提案的处理;7、组织除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法律事务。
资金计划管理处
1、负责制定公积金等各项资金管理的年度计划,并跟踪落实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2、负责公积金等各项业务和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受托银行关于归集资金、贷款资金、存款的计划管理和资金管理;4、负责公积金资产负债表管理和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5、负责公积金投资运作管理,负责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6、负责对公积金各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评估;7、负责对所有会计凭证、账簿、档案、有价证券的严格和妥善保管。
运营核算和信息处
1、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规定和作业流程,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系统;2、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和售后公房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整的业务会计账套和运营核算体系;3、负责指导业务承办银行办理资金汇划及会计核算业务,并负责公积金自主核算系统各类明细账、总账的记录与核算,业务信息与资金信息核对(在中心自主核算系统建成以后);4、负责对资金核算、资金汇划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统计分析,对操作流程设计中涉及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进行检查及信息反馈;5、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账户审核,对会计核算及资金汇划业务操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6、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流水处理、记账,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个人信息、个人明细账管理,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和变更业务操作规定;7、在有效的授权范围内,负责账户、会计方面疑难问题、特殊业务审批及特殊事项的处理;8、负责公积金个人信息征信系统,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9、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监控和各类业务信息综合统计分析;负责编写运行分析报告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归集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归集、提取指标;2、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政策研究和调研,起草公积金归集缴存政策调整方案。3、负责起草制定相关归集提取具体操作办法和细则;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工作;4、负责落实扩大缴存覆盖面、保障职工利益的催缴、督缴工作。5、负责依法合规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审批;6、负责做好定期归集提取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7、负责对归集委托银行、区县管理部的归集和提取业务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和考核。8、负责归集、提取业务信息系统和网上综合服务平台的需求研究和设计,共同推进归集、提取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与网上归集提取业务。
贷款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年度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展规划和目标;2、负责起草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法规文件及方案;3、负责起草制定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落实;4、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贷款抵押物(产证及市场价值)的跟踪研究、文本保管和风险管理;5、负责对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的贷款业务流程的监管和控制;6、负责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7、负责对贷款受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贷款业务效率、风险、服务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8、负责共同推进贷款业务的基础业务核心系统、数据信息系统和贷款信用评分系统及网上公积金贷款业务;9、负责推进公积金个人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10、负责承担大额贷款和非标准贷款的终审核批(在经批准职能调整的条件下);11、负责建立借款人信用管理和抵押物管理平台(在完成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联网的条件下)。
项目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项目贷款和投资收购保障房(公租房)年度计划;2、负责项目或融资产品初选立项、前期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风险分析、落实担保机制和抵押物调查评价;3、负责制订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和保障房投资收购项目管理完整的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4、负责项目融资或收购所有法律文本协议的拟定,组织房屋验收、产证办理等事务;5、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房屋的室内装修管理工作;6、负责对保障房贷款项目的受托管理银行选择,指导相关银行完成评审报告初稿、贷后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等管理工作;7、负责对投资收购项目的运营管理和投入产出比分析;负责对委托运营单位的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8、负责对产生和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进行催讨、保全、司法诉讼和资产核销。9、负责项目贷款或融资业务月度、年度信息会计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
互联网发展处
1、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各类综合服务平台的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2、负责拟订互联网+各类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及组织落实;3、负责网上综合服务平台项目相关的各项业务的开发、运行和维护;4、负责对运营公积金网站、12329热线和短信等综合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的日常指导、监控和考核;5、负责网上新业务功能对企业、职工、第三方渠道、各区县管理部的培训、指导;6、负责与本市网上政务平台的合作、协调;负责利用社会网络平台扩大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执法监督处
1、负责制定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和适时调整行政执法操作规范;3、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落实公积金维权投诉件的受理和办理,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的案件进行执法处理;4、负责组织和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工作;5、负责受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处理;负责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6、负责对骗取骗贷和套取公积金行为的监督、取证、处罚,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沟通7、负责指导区县管理部的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8、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宣传工作;9、负责加强执法队伍及其保障建设。
服务管理处
1、负责提出和制定服务工作上台阶的整体内容和目标,并组织实施;2、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心服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并指导、协调、检查对外窗口服务工作;3、负责牵头各区县管理部的综合协调服务工作;4、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功能增加、流程完善和分流调整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改革方案;5、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对外的业务宣传策划、服务标准化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执行;6、负责各区县管理部和12329服务热线的服务投诉处理工作;7、负责对各区县管理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管理风险、重大服务纠纷、操作风险、业务量超负荷风险或重大突发事件形成应急预案。
科技保障开发处
1、负责制定中心信息系统的长期规划,编制年度信息系统建设、运维的方案和预算,编制中心重大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方案;2、负责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设计,组织各业务部门开展信息系统优化、升级、改造需求调研,并组织实施;3、负责制定和落实中心信息系统运维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5、负责中心信息化项目的推进和管理工作;6、负责中心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7、负责推进公积金互联网+的平台发展,推进中心OA、网站系统正常运作和升级;8、负责中心计算机等设备的采购、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9、负责制定中心系统开发的各类技术标准,负责信息化建设中专利申报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纪检审计处
1、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责配合市纪委纪检组对廉政执纪的群众信访、检举控告、申诉等问题的调查、监察、审计,对干部实行重大差错、风险、案件的问责和处理;3、负责制定中心内部审计制度,编制、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和专项审计计划;4、负责行使中心内部行政监察职能,负责组织对外部公积金服务机构的延伸审计;6、牵头开展审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并进行督查,草拟年度内部控制评估报告;7、安排或协助对中高层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8、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及有关上级单位对中心进行审计监督。

Ⅵ 上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不同情况上海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不同,根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

申请范围: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汇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补缴设立账户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单位)——网上办理

申请范围:

单位录用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连接互联网为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

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

3、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并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确定该职工从未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5、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时,必须填写9位住房公积金账号。

办理流程:

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在“账户管理”菜单中选择“开户”,按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

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三十分即时操作成功。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设立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

申请范围: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需补缴的个人。

办理场所:

补缴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补缴单位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

2、本人亲自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3、补缴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补缴单位或本人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综上,根据个人情况来办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

Ⅶ 上海的住房公积金是怎么算的

可以社保,上海的公积金是由单位统一上缴的。

一、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不变,补充公积金(效益好的单位)为1%——8%。。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单位的申请,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Ⅷ 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上海住房公积金热线: 12329

电话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六 9:00 - 17:00(除国定假日外)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9号楼

邮编:200233

(8)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

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公司公积金又称公司的储备金,是指公司为增强自身财产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依法从公司利润中提取的一种款项,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主要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转增公司资本。

公司的公积金来源有以下几项:一是股票溢价发行时,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二是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按比例提存部分法定公积金;三是股东大会决议后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四是公司经过若干年经营以后资产重估增值部分;五是公司从外部取得的赠与资产,如从政府部门、国外部门及其他公司等处得到的赠与资产。

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3、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4、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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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出台: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
提取材料
购房材料
1、本市购房提取材料: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3)自愿缴存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銆异地购房提取材料銆慭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上海户口职工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合同(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交款凭证)、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1) 先开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书。
(2) 提取证明开好携带所有材料去上海各区的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专柜办理提取业务。
注:购房二手房的可以用契税完税凭证代替购房发票。
温馨提示:根据目前上海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如果购买的是外地自住产权房,那么个人公积金帐户余额自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的半年(六个月)内可以提取一次(一套房屋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提取的金额为个人房地产权证发证当月您公积金帐户余额,且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租房材料
1、租房提取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需提取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能够证明相互之间关系的证明资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由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付款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的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其他房屋类提取材料
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材料
公积金提取表格下载及样表填写说明
提取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在下情况下可以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离退休或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2、死亡:住房龚建军节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户口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4、出境定居,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5、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且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截止到房产证发证日当月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得大于购房款总额。
2、申请经济适用房在产证下发之前,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了。在拿到产证后可以再办理提取,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扣除产证前已经提取部分的金额。
提取时间
1、租房类提取时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按季的倍数(不超过12个月)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时限: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时限: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4、其他类提取时限:
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到账时间:
非沪籍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提取住房公积,此提取为销户提取,一般情况下,审核通过后当场就可以办理完成,请慎重考虑
其他类住房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是在约定提取到账时间的三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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