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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1-01-05 16:38:57

①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是指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6个月(含)以上;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住房主要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自建住房。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内容是指:1、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较低值的60%,但所购住房房龄在10年(含)以内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评估价值较低值的70%;(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工程概(预)算的30%。2、借款人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1)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总额的40%;(2)购买存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交易价格与内评价值较低值的4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当已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且借款人购买的成套商品住房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

第六条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存量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房龄不超过30年;

(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

(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第七条借款人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一般采取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或抵押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第八条《办法》第七条所称“借款人家庭(本人及配偶)月工资总收入”参照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附以个人所得税证明或工资流水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贷款期限为退休后5年。

借款人购买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30年。

第十条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公积金款利率的1.1倍。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称身份证明,是指借款人(配偶)的户口簿、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借款人未婚的,需签署承诺书;借款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借款人离婚的,需签署承诺书还需要提供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借款合同中已确定的还款方式不再变更,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第十三条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公积金贷款偿还不足一年如遇特殊情况,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提前偿还贷款的金额是指不低于人民币三万元。借款人办理部分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第十五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或担保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贷款银行可以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根据贷款结清证明,将抵(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1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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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住房公积金要贷款该怎么操作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长公积金管字[2008]10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支持住房装修消费,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是指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进行的室内装饰装修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是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委托在我市的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自住住房装修的贷款。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其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申请借款之日,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三)具有与室内装饰企业签订的装修合同;
(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在装修贷款的同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借款人家庭收入减去装修贷款和购房贷款的月还款额后,确定其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其偿还贷款不得超出家庭收入的50%;
(五)符合《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装修贷款,可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或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提出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
1、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2、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一整年内,准备进行或正在进行尚未完工室内装饰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表》。
(三)经中心审查合格的,签订《住房公积金装修借款合同》。
(四)办理所购装修住房的房屋抵押财产保险或借款行为的保证担保手续。
(五)办理借款合同公证。
(六)用所装修住房抵押贷款的,需办理完房屋注籍登记或抵押登记后放款。
第七条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
(二)贷款最长期不超过10年。
(三)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③ 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近一段时间以来,房价继续攀高,楼市调控风声再次趋紧,部分地区开始收紧公积金政策,造成公积金大厅人满为患的场景。公积金贷款买房,已经成为很多人首选的买房的方式。云南开远,隶属云南红河州,在部分地区政策微调的当下,云南开远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何?云南红河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切实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红河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各部门实施对公积金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住房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贷款的对象是红河州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足额、连续缴纳法定住房公积金,时间在12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的合同,协议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面材料;

(四)有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并同意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物的登记和保险手续;或有具备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建、大修理)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六)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住房公积金磁卡);

(二)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分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证件);

(三)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住房合同或协议以及有权部门的批准证明书面材料;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的抵押或质押授权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评估证明,担保人身份证明、资信证明、同意担保的书面材料。

第三章 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购建、大修理住房价款、住房公积金交缴有效年限、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家庭经济收入、偿还能力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实际可贷款额度

(一)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理)自住房全部价款的70,同时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质押物全部价值的100;

(二)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总收入×40(规定还款比例)×12月×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贷款期限(借款人有效工作年限内),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四)可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15倍,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借款人贷款的实际额度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30年,借款的实际期限一般在借款人的有效工作年限内,特殊情况者,身体健康,借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的实际期限由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及偿还能力确定。

第九条 住房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实行一年一定(一月一日调整执行新利率)。

第四章 住房贷款的程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具备贷款条件后,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住房贷款审查批准

一、首先由中心各信贷员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可否贷款及贷款额度、期限、偿还的建议后及时上报中心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核准。

二、住房贷款审批采取根据权限划分,组成各级审批小组,最高权限审批小组,由州中心主任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级审批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人员组成。各小组负责权限内住房贷款的审批,由中心法人代表或权限授权委托人签字批准同意后,由中心信贷员对借款人作正式答复,办理贷款发放有关手续。

三、上述审查批准程序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对经中心审批同意的借款申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必须办理贷款抵押物的登记和住房贷款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与中心签定住房贷款抵押(质押)合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办理保险或委托代扣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的还须签定委托扣款协议(扣款帐户必须为借款人的工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签定和办理抵押(质押)物登记,保险或委托扣款协议手续后,由中心信贷员开据“委托贷款通知单”,由借款人到中心指定的委托银行签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划款手续。

第五章 住房贷款的担保

第十五条 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住房贷款采用上述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在贷款期间,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

一、住房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中心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或评估价确定。需要评估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中心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四、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中心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五、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中心的监督检查。

六、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心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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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怎么又改了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经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补充规定》于近日印发。新规明确,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将实行存贷挂钩。
据了解,实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可以在最高贷款金额内鼓励多缴多贷,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公平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原则,同时还减化了程序,提高贷款办理效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后,缴存职工最关心的是可贷款额度。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7月1日实行存贷挂钩后,可贷款额度=(借款人缴存基数+配偶缴存基数)×30%(还款能力系数)×12(月数)×贷款年限+(借款人账户余额+配偶账户余额)。
据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公式中的缴存基数是指缴存职工当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存贷挂钩后,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不再收取也不再认可其提供的收入证明或银行流水。
比如,刘女士是单身,其名下没有住房,30岁,在XX事业单位工作,缴存基数是2538元,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途没有提取记录)为30,000元。
按新规定,套用以上公式:2538(缴存基数)×30%(还款能力系数)×12(月数)×30(贷款年限)+30,000(账户余额)=304,100元。也就是说,刘女士最高能申请住房贷款304,100元。
我们再来看看夫妻双方都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该如何计算?
比如,小李与小王是夫妻,名下没有住房,夫妻二人均正常缴存公积金。小李缴存基数是3000元,小王缴存基数是4000元,小李与小王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中途没有提取记录)为170,000元。
按新规定,套用以上公式计算:(3000+4000)×30%(还款能力系数)×12(月数)×20(贷款年限)+170,000(账户余额)=674,000元。
实行存贷挂钩后,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不得超出存贷挂钩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且不得超出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单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也就是说小李与小王夫妻二人最高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45万元。
此外,实行存贷挂钩后,借款人和配偶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配偶未正常缴存的,在用存贷挂钩公式计算可贷额度时,配偶缴存基数不纳入公式计算,但配偶账户余额可纳入公式计算;该家庭的最高贷款额度按单职工家庭计算。实行存贷挂钩后,对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款额与每月应还银行债务之和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规定保持不变。借款人家庭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其夫妻双方征信情况、家庭还款能力、房屋总价及首付款比例贷款申请额度、存贷挂钩公式计算的可贷额度、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等情况综合确定。
记者了解到,实行存贷挂钩后,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也不需要到银行打印工资流水明细,将有效压缩贷款办理时间、减轻职工经济成本、提高办理效率。
“实行存贷挂钩,缴存基数大、账户余额大,贷款额度就相应增大;缴存基数小、账户余额少,贷款额度相应减少,体现政策公平性,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还可防范贷款风险,保证全市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说道。
据悉,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贵州省除遵义外,其他市(州)均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挂钩,这对促进缴存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稳定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供了必要保障。

⑤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般程序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额度空间
10万-300万
最长期限
360月
适用人群
符合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自然人
介绍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支撑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委托,用住房公积金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新建或二手房的人民币贷款。
特色:
1、年满18周岁,符合各级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均可向数银在线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执行标准及还款方式等贷款要素按各级公积金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本行已开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品种:省、市公积金
申请条件:
1、借款人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本人及配偶职业及收入状况证明。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首付款证明材料。
5、公积金中心缴交公积金证明。
6、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个人向市公积金管理中专心申请住房公属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申请商业性贷款)的总称。
第十二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总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与规定比例计算后的贷款额度,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⑦ 山东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申请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工作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不得自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受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第四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协议,并在其中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满足城镇居民购房贷款的需求,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托商业银行共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收益和风险按贷款比例分担。 第六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
(一)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购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购住房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并办理房产保险手续,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可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并办理抵押备案。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规定的最高限额内,可具体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房价×80%;
(二)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12×贷款年限×30%;
(三)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可贷额度=房价×8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的确定一般参照借款人贷款数额、还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愿由贷款人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个人住房公积金代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借款人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证明材料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贷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考察,在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准予贷款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到受托银行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户内。
(二)借款人与承办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或《保险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并由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与受托银行签定的委托贷款协议,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达的《委托贷款通知单》为借款人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再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受托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和商业性贷款额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确定。组合贷款期限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商业性贷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条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的利率。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合同由受托银行分别签定。
受托银行应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归还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
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一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以内的(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利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从贷款发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偿还。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可于每年11月份凭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恪守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到期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罚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根据有价证券性质在7O%—90%以内确定。
采取第三人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和债权人要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受托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质押的,抵押、质押期间,受托银行为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自觉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抵押房屋遇统一规划拆迁时,抵押人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回迁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价值重新办理抵押。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自办毕质押或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必须经合同各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在变更协议签订生效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和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项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物:
(一)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转让、出租、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造成贷款人抵押权丧失的;
(四)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且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或质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发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绝提前还款的。
第三十五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过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贷款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城镇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代款,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建委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⑧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介绍

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是一项地方性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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