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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取现

发布时间:2021-01-04 13:16:22

1.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全部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的首付款收据(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的经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
3、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5、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一年期内并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一年期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1、提供贷款银行签章的贷款余额表。
2、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还款存折(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与购房人之间的配偶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以下资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帐户封存5年(含5年)以上或女职工年满45岁,男职工年满50岁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公证书》(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异地工作生活的,需提供异地《长期居住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和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4、申请人提取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携带原件,用A4纸复印一份)。
6、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提取金额先不填写,每页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2. 武汉市怎样才能把住房公积金的钱提出来

以下是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你可以对照一下,看自己符合哪些条件(1)购买、版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权;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且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只要符合上述一个条件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3. 武汉提公积金一次能全提出来吗有什么限制

可以的,需要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还需要满足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类情形之一,且账户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

(九)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取现扩展阅读:

一次性提取需要的材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职工离休、退休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本人的《离休证》或《退休证》,或提供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离休、退休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离休、退休职工,无需提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提供全日制大学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提取公积金的用途而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一、凭《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且此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3、职工距上次本人办理提取时间间隔3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未使用本套住房办理过提取公积金归还住房商业贷款业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符合首套房提取条件;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职工及配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职工距本人上次办理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时间间隔1年以上;

4、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直至商业贷款余额结清;

5、提取时,借款人需到分中心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6、商贷抵押合同登记的抵押人和共同抵押人为提取人及配偶的方可办理;

7、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三、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的提取条件

1、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为组合贷款(即职工及配偶仅有唯一一次贷款记录,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2、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显示,职工及配偶在2010年3月8日(含)后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3、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含);

4、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未结清;

5、组合贷款还款期间,公积金贷款还款记录发生最长连续逾期在3期以内(不含);

6、提取公积金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需满1年;

7、职工及配偶每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剩余金额(转入借款人约定还贷的银行储蓄账户),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业贷款本金;

8、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4)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取现扩展阅读

武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的所需资料

一、首次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还款储蓄存折或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再次办理

1、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本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内书》、现金(转账容)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6. 提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

武汉公积金还商贷提取规定如下:
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2018年2月1日后(含),首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含信息未经核验):
⑴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约定的还款储蓄存折(卡)原件、复印件。
2018年2月1日后(含)再次到公积金柜面办理:
⑴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⑵单身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
⑴办理提取时,商贷借款人须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分中心指定的银行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贷借款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包括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借款人授权查询委托书(委托书模板可登陆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⑵借款合同及《个人信用报告》记载的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
⑶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贷款距本人上次办理的时间间隔须满1年。

7.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辞职以后可以取现吗取现的话需要什么程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02-03-28 15:37:58)
稿件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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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3月28日电<<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8. 武汉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职工及配偶需符合“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职工及配偶2010年3月8日(含)后在公积金系统中无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不含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赁住房提取;低收入职工提取记录);

2、职工及配偶无委托扣划记录的;

3、2010年3月8日(含)以后,职工及配偶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二、商品房的购房合同已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该住房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办理材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章);

2、未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并须本人填写《未婚声明》;已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未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期付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8)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取现扩展阅读: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指南:

自2018年2月1日起,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房,在公积金中心或缴存银行柜面办理凭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时,所需提取资料有所变化,具体规定如下:

首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提取人需提供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并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再次办理。2018年2月1日(含)后,在柜面成功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家庭婚姻、住房等信息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时,仅需留存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

信息未经核验的。在2018年2月1日前,曾在柜面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为保证提取信息的完整准确,提取人仍需提供全套提取证明资料原件。

用于公积金中心与相关部门的联网审查校验,符合提取条件的,除提取人身份证、结婚证的复印件及提取凭证外,不再留存全套提取证明资料。

9. 武汉市怎样才能把住房公积金的钱提出来

以下是公积金提取的抄条件,你可以对照一下,看自己符合哪些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且两年未重新就业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5)出境定居的;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只要符合上述一个条件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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