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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住房公积金买房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04 05:12:34

『壹』 苏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宿迁买房子吗

一、苏州的公积金可以在宿迁买房使用的,但是要符合宿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才可以的,不同城市的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情况也是不一样的。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贰』 苏州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多少

苏州公积金贷款每个人根据条件不同,贷款额度也不相同。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执行按版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权款额度,还要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

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

(2)苏州住房公积金买房条件扩展阅读

苏州市新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叁』 苏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淮安贷款买房吗

不可以。现在的公积金还没有跨市贷款买房的政策。本市(地级市)的公积金只能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如果不是直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只要你在淮安买了房,可以凭相关资料到苏州提取公积金。

『肆』 外地人在苏州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外地人在苏州购买第一套住房,不受任何限制;非本市户籍购买第二套住房,必须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4)苏州住房公积金买房条件扩展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伍』 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如何操作

您好来,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源贷款买房流程:
1、借款人持在缴存地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通过公积金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核实职工信息,并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审批未通过的,管理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在公积金系统中注明审批未通过原因。
3、借款申请人应以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当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预)登记。对符合条件,并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由受托银行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可划款名单。

『陆』 苏州住房公积金达到多少可以买房

每个地方的贷款政策不同,一般连续缴纳半年以上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公积金回余额会影响答贷款额度

具体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至受理网点申请贷款;
2.受理网点代为办理家庭名下房产状况查询;
3.受理网点受理;
3.签约;
4.审批;
5.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柒』 各位苏州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如您在苏州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儿媳、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正常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5.苏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6.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备案手续(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住房不在备案房源范围)。
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t20131024_2567833.html

『捌』 苏州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再合肥买房子吗

苏州公积金能在合肥做贷款。建议详询合肥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支持异地公积金贷款,具体已当地的公积金中心给出的意见为准。
公积金贷款异地申请是继央行和银监会在2014年十一假日前松绑房贷之后,三部门于2014年10月发文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于2015年9月15日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
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玖』 苏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版购买、建造、翻建权、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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