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重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证明要怎么办理在哪里可以办
受理地点主城区: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
渝中办事处(渝中区专、大渡口属区、九龙坡区)
2.
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
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原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Ⅱ 重庆住房公积金申请可以在哪些地方办理
一、重庆住房来公积金申请源是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单位地址:人和街36号工商银行(大溪沟支行)旁边。
二、依据《主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Ⅲ 重庆在哪里领取住房公积金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渝中区人和街36号
联系电话:63654066 63651149 63654002
Ⅳ 重庆住房公积金在那里提取,需要些什么条件
到公积金开户银行,你公积金存折上面盖有开户银行的章,卡也一样
上面有开户银行
自己看下就知道哪里提取了,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以提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Ⅳ 重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点是哪,怎么公积金提取啊
重庆的住房公积金啊,如果想提取,当然可以。
Ⅵ 请问谁知道重庆住房公积金所的地址在那里,谢谢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
联系电话:(023)-12329
(6)重庆住房公积金地址在哪里办理扩展阅读: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公积金中心”)于2002年10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与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管理模式,属公益性事业单位。
设有办公室、人事教育处、监察室(党建办)、综合计划处、财务管理处、审计稽核处、政策法规处、贷款管理处、服务管理处、信息管理处10个处室,以及铁路分中心,渝中、沙坪坝、江北、南岸4个主城内办事处和30个远郊区县分中心。
重庆公积金中心负责授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归集、提取、使用以及账户的管理;
承担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保值增值,主要包括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进行资金运作、增值收益核算;提供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承担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和“12329”热线服务。
重庆公积金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提供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的管理服务为宗旨,坚持依法履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Ⅶ 重庆市 沙坪坝区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地址:沙坪坝正街77号附6、7号就在沙坪坝欣阳广场那里,沙坪坝小学对面,那里有个天桥的附近。坐公交车806,805,802等凡是到重大A,B区,七中,劳动路的公交车都可以到欣阳广场,
Ⅷ 重庆市渝北区的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办理
在重庆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
加州有一个办事处,地址是: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6号楼裙楼
Ⅸ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地址
根据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