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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发布时间:2021-01-01 23:33:24

㈠ 住建局和建管处分别是干什么的

一、住建局(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

1、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3、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4、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二、建管处(建筑管理处职责):

1、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核、管理及三级企业资质的审批;

2、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建造师)的注册登记;

3、负责《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

4、负责建筑工程分包及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5、负责对建筑市场行为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一、建设局

1、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3、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

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

5、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6、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7、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8、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其他事项

1、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

3、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㈡ 想知道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干什么的、适合女生报么专技岗

专技岗就是专门负责技术支持研发改进的岗位,管理岗就是负责管理分配工作人员生产的岗位工勤岗就是负责生产的岗位

㈢ 我今年报考公务员的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某县管理部科员,这是属于行政执法类的吗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按照您的描述,您的职位应该是不属于行政执法类,如果您有疑问,可以和招考部门进行电话联系。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㈣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问题(青岛)

要看你父母的公积金是不是在青岛,如果在青岛的话可以提取,不在青岛的话要看公积金所在地的政策。
还贷提公积金需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存折或者到银行打印明细盖章),身份证复印件。到公积金所在单位办理。

㈤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行政执法权吗

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是市政府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行政执法单位。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单位,处于1万至5万元罚款。

㈥ 工商局是否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行政处罚权

没有的。

单位来不按时缴纳公积金源是违法的。
有关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㈦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证有什么用

执法啊,对于单位不为职工开设公积金账户、不缴、少缴公积金等情况开展执法

㈧ 农村没有房产证.在青岛如何提取公积金

http://www.51fdc.com/focus/gongjijin.htm 你可以参考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6、在职期间去世的(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
(二)、办理程序

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只需提供相关证件原件(核验后交还)。对证件有效,手续齐全的,1日内办结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青岛市山东路2号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532)83096767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3096797

市南、市北管理处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3096797

市南管理处业务咨询电话: (0532)83096721
(0532)83899503

市北管理处业务咨询电话: (0532)83645738

李沧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7060679

崂山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8898286

城阳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7757653

黄岛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6894176

即墨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8577067

胶州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7224097

胶南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5173281

平度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8338379

莱西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 (0532)88485490

㈨ 你好,我在公司干了八年了,有六年没买公积金,以前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了,我可以找公司补交吗

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

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3、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9)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㈩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崂山管理处怎么走

不清楚地址,但有它们的联系电话,你打电话咨询一下吧!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内心联系电话
市南管容理处业务咨询电话: (0532)83096721(归集)
(0532)83899503(贷款)
市北管理处业务咨询电话: (0532)83645738
李沧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7060679
崂山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8898286
城阳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7757653
黄岛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6894176
即墨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8577067
胶州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7224097
胶南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5173281
平度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8338379
莱西管理处业务咨询及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532)88485490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0532)83096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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