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黑龙江省,2016年12月末提取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多长时间以后我能贷款买房子,用公积金。谢谢!
一、抄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袭: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簿;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购房首付款证明;
收入证明;
银行打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状况报告;
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二、住房公积金办理条件;
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
三、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贷款人准备相关资料,到银行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交材料;
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料的确认和审核;
审核过后,贷款银行联系贷款人,签订相关合同;
银行放款,贷款人履行还款责任。
㈡ 黑龙江省2015年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规定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七种情形: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其中,符合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自住住房租金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几种情况的,还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有的单位为职工缴纳很少甚至不缴纳公积金,有的单位却把缴存高额公积金当作职工隐性“福利”的现象,送审稿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㈢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黑龙江省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带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进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版有下权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
8.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㈣ 黑龙江省每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有间隔时间规定吗
一年提一次
㈤ 提取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提取黑龙江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手续: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㈥ 黑龙江省公务员住房公积金领取在哪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版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权: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㈦ 在黑龙江省,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住房公积金如何领取
两种办法
1、你找到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把原来的公积金账户版转到新单权位下面。
2、如果你不在和单位签订合同,你如果需要购房也一样可以找原来单位开具证明撮公积金,只是这样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了,如果单位不愿意开具证明,你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缴纳的主管部门要求协助,由他们出面帮助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