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军人公积金一月多少
军人没有公积金,而是住房补贴。两者没有任何联系。
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94%: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五级士官70平方米,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1)团级住房公积金有多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❷ 住房公积金分几个档次
公积金缴纳的比例是5%-12%,每个公司缴纳的比例都不一样。例如广州。
(一)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895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调整),不高于本市2017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4元。
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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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❸ 军人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标准每个月是多少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人住房公积金问题:
1、现役军享受军队体系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非农业户口业员两者没任何联系现役军根本能申请任何区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享受住房补贴没住房公积金帐户所能申请任何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住房公积金独自保管直接联系转业性发放所要买房使用公积金要等转业。
❹ 军队干部住房公积金一般有多少
部队干部没有住房公积金,但是有住房补贴,金额相当于基本工资的 40.9 %,从提干开始计算,在转业时一次性领取
一、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
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因此,现役军人不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即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一次性发放
二、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
=〔 1999 年 12 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40.94 %× 1999 年 12 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 8 元× 1992 年 6 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注:199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 40.94 %,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 2300 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注: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 26 年以上的 90 平方米,不满 26 年的 80 平方米,五级士官 70 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 60 平方米
以上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❺ 二十六年军龄正团职干部转业费及住房公积金有多少
每个单位的员工工资水平参差不齐会有差异,员工工资的多么直接决定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的基数,基数不一样大家缴的数目就有所不同,且每年7月全国统一都会有调整,每年基数上下在浮动。
❻ 连职军人有住房公积金吗每个月是多少
各地住房的标准都不一样,公积金的缴纳份额也不同。
❼ 部队军官现在每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多少住房补贴是多少
关于军人的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1)现役军人享受的是军队体系住房补贴,而地方住房公积金货币补贴目前只对非农业户口的地方从业人员,两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现役军人根本不可能申请任何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补贴。
(2)由于现役军人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也就是没有地方住房公积金帐户,所以不可能申请到任何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部队的住房公积金是独自保管的,不和地方有直接联系,在转业后也是一次性发放。所以要买房的话,使用公积金要等到你转业之后。
另外,军人住房的补贴标准: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士官职级补贴面积等四项因素计算。一名士官住房补贴,通常包括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和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
一次算清的基本补贴其数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数〕+〔每平方米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士官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选取的士官,才有该项补贴。
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其数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计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地区补贴:为照顾高房价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高于每建筑平方米2300元)军人购买住房,而设置的一项补贴。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额=基本补贴总额×地区补贴系数。
地区补贴,平时不计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在购买住房、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后结清住房补贴时,另行计算。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六级士官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平方米,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03〕后字第6号
总后勤部2003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军队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军队为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军队供应的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干部(以下简称军队人员)归集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军队人员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房改领导小组决策,由后勤(联勤)机关按照统一归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总后勤部财务部负责全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财务部负责本系统、本(战)
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承办住房公积金的存储、划拨、结算、贷款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第七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统一在年度军费总预算中安排,按月拨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队人员建立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第九条 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
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
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
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第十条 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 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第十三条 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
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六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决算,并于年度终了40天内,逐级审核汇总上报至总后勤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可以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营房部门和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军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3月17日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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