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么开未缴纳公积金证明
办理条件: 职工抄需要开具住房公积袭金缴存证明的。 受理地点主城区: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 1. 渝中办事处(渝中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 2. 江北办事处(江北区、渝北区) 3. 沙坪坝办事处(沙坪坝区、北碚区) 4.南岸办事处(南岸、巴南) 原双桥区:工商银行双桥区支行 远郊区县: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 办结时限: 立等即办办理程序:单位经办人员持本人及需开具缴存证明的职工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或由需开具缴存证明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分中心)办理。
❷ 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未按时缴纳公积金是违法行为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职工和单位住房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容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❸ 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说明该怎么写
证 明
兹证明 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 系 部门职工。
因故未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我公司也未予办理相关的缴存手续。
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❹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谁知道怎么开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来方式:
职工自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❺ 如何投诉用人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交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举报
根据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答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❻ 企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补领需要什么资料
单位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袭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❼ 本人在北京未缴纳社保,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现在的政策是没有住房的可以开无住房证明,然后每个月提取公积金1500元,如果内嫌麻烦的话,可以容等到不在北京工作要回去的时候可以采取销户提取,可以提取全部的公积金金额,提取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进城务工人员,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❽ 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影响职工申请贷款怎么办
如果职工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造成申请贷款的职工不符合专规定的条件,职工就属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各地住房公积金实践中,通常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都是出于单位的原因,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单位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导致该单位职工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地通常规定单位必须补缴全体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金额,补缴后可视同该单位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也有一些地方规定,单位只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补缴即可。
❾ 求问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如何处罚
国务院《住房公积抄金管袭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