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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

发布时间:2020-12-30 06:20:26

1.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资料及办理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2.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在还一年了,明年想提前还款怎么办。

提前还款需要准备的资料:
1、借款人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
(3)借款人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凭证(借据)》、组合贷款中按揭贷款借据(以下统称“借据”)及复印件一份;借款人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近期贷款还款凭证或借据;
(4)借款人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按月住房补贴提取申请书》,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书》,下同)一式二份。
2、配偶资料
申请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的,配偶本人需携带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三份;
(2)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3)配偶未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二份;配偶已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柜台提取登记业务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一份;
(4)配偶单位开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3.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要件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

准备资料:首先要准备原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
详细原因:

  1. 本人携带单位退休证明,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所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2. 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会叫去缴纳公积金的银行创口办理公积金储蓄卡(公积金中心有银行窗口);

  3. 材料审核一般是五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可以直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

总结: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本人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问现在如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那些手续,但前提是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得交够1年以上。

4. 谁知道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的地址和电话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区 号: 024 邮 编: 110002
电 话: 22702780 传 真: 22827349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打这电话试试吧

5. 求要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

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

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
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
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
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
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受理程序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
的发放、支用和还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
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
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R——每月还贷款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
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保证
第十条 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
第十一条 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七章 贷款公证
第十三条 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6. 辽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条件

《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帐户。

(6)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1、员工及家庭成员因严重疾病或发作严重伤害事故导致日子困难的,日子面对巨大压力,应供给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用,患者的医保卡、当期医治费用发票。非员工自己患病的,不是其自己的话,还应供给婚姻证明或许亲属联系证明。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存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有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供给《房地产生意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宅的,假如住户归于这种状况,应供给承办银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判定证明,二选一即可。

7.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如何提现

要求可能不一样

8. 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东西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9. 辽宁省直公积金转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

现在工作来单位变更了,源如果不转移公积金会不会对我的贷款利率有影响。
答: 您好不转移公积金不会对您的贷款利率有影响,因为贷款已经审批下来了
是转移合适还是提取合适?因为辽宁省直属的公积金不直接打到贷款帐户里。也需要提取。
答: 公积金转移不转移其实金额不变的,没什么大的区别,主要看沈阳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按月提取还是按季度提取,这样您可以减少使用现金。要问一下当地政策。
希望以上能够帮助到您,不清楚给我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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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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