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天津市最低标准公积金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袭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比例扩展阅读: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② 2017年天津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是多少
根据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缴存比例是,企业公积金缴费比例为最高为12%,个人缴费比例最高为12%。
③ 2015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一样的,社保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公积金也按这个基数缴存的。
④ 住房公积金缴单位和个人的比例是多少
1.住房公积金缴单位和个人的比例其实就是应缴公积金的系数。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2.从2016年5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进行调整,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12%,暂按两年执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办法。
(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比例扩展阅读
缴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1.相关要求:一般个人不能缴纳住房公积金,也不能办理公积金,必须由单位设立并缴纳。
2.准备材料: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方法:提供所在单位要件材料,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再到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个人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话可以给自己缴纳公积金,因为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给自己缴纳公积金。
⑤ 打听下天津市住房补充公积金比例是多少
是否有补充公积金,完全取决于学校而非教师这一职业,不同的老师不同的学校,公积金会差别很大,中学和大学差别也很大,所以最理想的方法,还是找这所学校的年轻老师打听吧
⑥ 住房公积金个人与单位缴纳比例分别是多少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说,单位为个人缴纳或者个人缴纳比例超过12%的部分,将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⑦ 2015年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多少
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号)要求执行。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19321元。
⑧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纳比例是5%不是11%吗
这是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最新文件,是11%
关于调整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2012-07-31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三)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508元)。(四)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二、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一)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全市机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二)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60%分别为2579元、2902元),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三)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2010年、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40%分别为1720元、1934元),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四)单位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在办理缴存额调整手续前,持相关资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三、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要列入议事日程,组织房改、劳动、人事、财务等部门,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保证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四、本通知有效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⑨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比例
缴纳单位可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5%到上限12%之间,自主确定比例。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通知》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此外,《通知》还要求,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9)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比例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参考资料: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的通知-中国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