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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12-29 01:30:01

A. 柳州创建文明城市的文章

“力争2011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2008年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经济升级,城市转型”中期目标之一。两年来,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号召,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务实的作风,全力以赴开展声势浩大、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市曾在2002年、2008年两次成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现在,我们正向“全国文明城市”这个更高的目标努力。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责任状签字仪式暨誓师大会,对创建工作再次进行动员,就是要在全市上下进一步坚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信心和决心。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始终保持顽强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再接再厉、奋勇争先,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扎实的举措,奋力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下面,我就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信心和决心
第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柳州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开展争创活动,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全国文明城市,其次要明确争创的意义和目的。全国文明城市,是国家授予一个城市的最高综合荣誉,它集中反映了一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综合环境质量和社会保障水平,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最珍贵的城市品牌,柳州的明天需要这个品牌。大家都还记得在今年年初我们刚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两项殊荣,这给我们“六城同创”树立了信心,鼓舞了士气。成绩和荣誉,既是鼓舞和鞭策,又是动力和压力,我们不能自满、更不能停步,要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奋斗目标继续前进,这个目标,就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近年来,我市坚持“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宜居城市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城乡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和提高市民素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市经济长期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城市的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市民素质不断提高,干部执行力明显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程度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要加快建设更加美丽、更加宜居的城市,凝心聚力建设我们共同的美好家园,还需要一个关键的载体来激励全市人民,推动柳州的新发展。我认为这个载体,就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从指标体系来看,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覆盖全社会各个层面,而每个市民都是创建成果的直接受益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仅有助于市民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强化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进而形成强大合力,冲破艰难险阻,开拓进取,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全市人民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所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为市委、市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多年来不懈追求的目标。
第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柳州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需要。城市形象是城市的无形资产,城市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城市形象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文明程度的竞争。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越高,对内可以提高市民对城市的满意度,激发建设热爱城市的情感,产生更高的认同和自豪;对外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城市在经济发展中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反映城市整体文明、和谐程度的综合性荣誉称号,谁得到这一荣誉,谁就争取到了一个城市最具价值的无形资产和最有影响力的金字名片。与发达地区相比,我们还很落后,地方落后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的观念落后、人的精神落后。为了柳州的发展,为了市民更有自豪感,我们必须勇敢地参与到竞争中去,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在竞争中提升地位。
第三,柳州具有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行列,竞争十分激烈。特别是东部地区城市创建力度很大、势头很猛。现在全国有16座城市获此殊荣,其中包括9家地级城市、7家省会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我区的南宁已在2008年获得全国文明城市荣誉,这次区内城市的竞争将在桂林和柳州两个城市之间展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提高,广西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参与到竞争当中。在感到压力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柳州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有基础、有条件、有优势。2002年和2008年我市两次荣获“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的称号。今天的柳州,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通过开展“六城同创”工作,我市基础设施、城市面貌、市民素质和生态文明程度全面提升。“山清水秀地干净”的城市形象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工业生态柳州,宜居创业城市”的品牌逐渐形成。2009年柳州荣获“2009年中国经济科学发展十佳城市”、“2009年中国最具创新力十佳城市”和“中国节能减排二十佳城市”三项殊荣。2010年2月,荣获“2009年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和“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具有重要份量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已经成为柳州乃至广西的一个品牌,柳州是广西唯一一个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城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柳州现象”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这些成绩的取得,都是我们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利条件。
二、把握内涵,明确任务,科学理解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要求
第一,明确指导思想。全国文明城市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任务非常明确,要求非常具体。我们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不是为了应付一时的检查,更不仅仅是为了拿一块牌子、争取一项荣誉,而是要通过开展这项活动,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柳州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我们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指导思想很明确,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利民惠民为目标,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全市动员、全民参与,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作为事关柳州发展全局的大事来抓,作为提升城市品位、满足市民需求的实事来办,作为凝聚人心、增强信心的好事来做,让柳州这座城市更具魅力,让市民生活更加美好。
第二,把握《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要求。《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内容丰富,“基本指标”测评项目有9项: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共有127项测评内容和322项具体测评指标。《测评体系》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最重要的一份文件,是今后中央文明委测评考核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标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学习、了解、弄懂,切实做到一项项地仔细对照、一条条地认真落实、一件件地抓好达标。对目前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重点难点任务,迅速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集中主要力量限时整改到位。
第三,把握创建工作的要求。根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内容,《柳州市2010—2011年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已把《测评体系》的127项内容分解到了各个部门负责。市委文明办和各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责,按照创建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实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十大工程”为载体,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全力推进和提升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各项工作,力争每一项指标都能达到要求。
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从现在到8月20日迎接今年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时间还有10天,距明年“全国文明城市”总评只剩下一年多的时间,我们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时间确实很紧、任务十分繁重。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明确要求,抓住关键,强力推进,重点突破,打好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攻坚战。
第一,要在薄弱环节取得突破,巩固整改成果。今年6月份市委文明办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按国家测评的标准对我市公共文明建设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模拟测评。结果显示,我市创建的差距不仅表现在城市基础设施上,更多地表现在城市管理、社会秩序、公共环境和市民素质上。市委文明办将这些问题反馈到各责任单位后,得到了高度重视,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纷纷行动起来,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开展大量卓有成效的整改工作,但是也还有一些单位不够重视。今年的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的成绩将直接影响明年总评的总成绩,要想在这次城市公共文明指数测评迎检工作中达到预期目标,我们除了要有攻坚克难的决心,还要有真抓实干的措施。在这样一个关键的时候,我们绝不能在思想上有任何懈怠,绝不能在行动上有丝毫松劲,绝不能在创建标准上随意降低。希望大家再接再厉,对我市在测评中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方面丢分较多的情况,把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的改善作为创建工作的重点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市容市貌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最直观的体现,要把加强市容环境管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整治集贸市场、商业街、居民小区、长途汽车站、火车站等重点区域的违法建设、无证摊点、占道经营、乱张贴和脏乱差现象,加强沿街店铺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力争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对城市商业设计、垃圾处置、市容保洁、街景改造、灯光亮化、户外广告设置、公共设施及摊点定位等多个环节实行全方位精细管理和长效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公用设施,切实做到功能完好、秩序井然。全面维护主干道、街巷、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基础设施,以及公用电话亭、邮箱、垃圾箱、报栏、座椅、雕塑等公共设施,做到功能完好、整洁美观。全面整治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站点管理,确保干道两侧、集贸市场、商业大街以及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门前车辆停放整齐。大力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增强市民文明交通意识,做到文明行路、文明驾车、文明停车。严格道路管理,加大纠违力度,通过依法严管促进良好交通秩序的形成。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窗口行业管理,切实做到规范守信、服务高效。全市各行各业特别是窗口行业,都要从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入手,严格对照创建工作标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办公区域整洁、接待用语文明、解释耐心细致、服务水平优良。加强网吧管理,确保网吧无各类违规经营现象。严格出版物市场管理,确保音像制品销售店、书店、书报零售点、商场、超市门前无出售盗版及非法出版物现象。
要强调的是,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不能是为了创城而创城,更重要的是要充分提高创建的水平,通过创建来促进各项工作的发展。我们一方面要抓集中整治,做好各项迎检工作,把我们做得好的地方展示出来,同时要在创建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在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常态化上要有新突破。
第二,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从今天开始,创建宣传工作要持续升温,兴起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宣传高潮。创建氛围是文明城市检查测评的内容之一,也是提高市民知晓率、支持率的有效手段。
一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在舆论引导上,加强柳州城市良好形象的宣传,让人们了解认识自己生活的城市,进一步提高柳州的美誉度,激发市民爱家乡的热情,把广大市民参与创建的热情充分调动起来,增强市民的认同感、荣誉感。要把创建工作的舆论导向引向积极健康,不仅要揭露问题,还要督促解决问题。各新闻媒体要开展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解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走进媒体参与解读。
二是要加强社会宣传。各县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各种社会宣传,组织各社区、街道和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创建文明城市的基本知识。
三是要丰富主题宣传活动。要围绕争创工作,精心策划、组织开展“争做文明市民、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等主题活动。围绕社会公德、环境卫生、行为规范、交通秩序等重点,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教育,让市民了解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柳州带来的深刻变化,激发广大市民参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热情,掀起争创活动的热潮。
第三,要以文化展示城市魅力,大力弘扬柳州精神。
一是要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加快推进李宁体育馆、柳州游泳馆建设和功能完善,大力推进水上大舞台、刘三姐文化娱乐中心、文化主题公园、柳州工业博物馆、文庙重建工程、白莲洞古人类遗址博物馆、军事博物园等重点文化建设工程,提高全市人均文化、体育设施面积。让这些文化设施成为有水平、有档次、有格调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二是要打造精品历史文化。集中力量继续打造以“刘三姐”为标志的山歌文化、以“柳宗元”为标志的历史文化、以“柳江人”为标志的史前文化,推进文化艺术精品工程建设。坚持继承借鉴和改革创新相并重的原则,加强对重要历史文化遗迹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全方位、多角度展示柳州人文景观的历史悠久性、时代厚重感、文化感染力。着力塑造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独特自然景观与现代气息相融合的文化柳州的形象。
三是要大力弘扬柳州精神。真正把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作为大力弘扬柳州精神的重要契机。通过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凝聚全市人民的思想意志,凝聚全市人民的力量智慧,使“开明开放,敢为人先;创业创新,自强不息”的柳州精神,成为全市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行为准则。
第四,要加强领导,健全创建工作的运行机制。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既要作为集中攻坚目标,也应成为常态化工作。要是没有一个系统有力的工作运行机制作保障,就会出现动力不足、落实不力的问题。
一是要建立健全共创共建机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所有单位的积极参与,离不开全市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站在全市“一盘棋”的高度,按照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本职工作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把行业创建与社区创建结合起来,把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主动协调配合,加强统筹推进。特别是对难度大、交叉扯皮多的问题,容易产生漏洞的环节,更要注重沟通联系,互相理解支持,积极主动,承担责任,多做工作,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创建文明城市的许多指标是对某项工作的日常性要求,这些工作都是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而不是额外的负担。但在一些条块工作日常性管理方面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还暴露出一些部门在职能意识、责任意识和日常履职意识方面有欠缺。因此,在落实创建责任上首先要强化领导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从思想上、行动上进一步重视起来,带头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对《测评体系》中涉及本县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指标要求要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三是要强化部门责任。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过程中,还存在“条条”和“块块”配合不好,推诿扯皮的问题,我们的部门对“块”上工作除了检查还要加强指导。市委文明办要将创建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个单位,落实责任目标,各责任单位要负总责,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找哪个环节的责任,总的原则就是“谁主管谁负责、谁失分谁负责”,哪个部门工作不力,造成测评失了分,就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
四是要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查进度、找差距、明责任、抓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工作不力、延误整体创建工作进程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县区、各创建责任单位,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自查和督查,确保创建各项任务的落实。这次会议以后,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活动领导小组12个工作组要立即组织对本组负责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要开拓创新,提升创建文明城市的工作水平。创建城市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们只有立足实际,打造自己的特色,打响自己的品牌,才能在这场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中取得优势。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我们除了要按《测评体系》指标抓达标,还要根据指标要求,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创出柳州特色。
在创建的内容上,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与我市推进“三个同步”、实施“经济升级,城市转型”的战略目标联系起来,与开展“七个提升年”活动结合起来,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既重视改善硬环境,又重视改善软环境;同时,要特别在突出创建特色上下功夫,注意充分挖掘和弘扬柳州独有的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资源,彰显城市的文化个性和品位,凸现城市的独有魅力。“山清水秀地干净”是柳州独具魅力的城市特色,也是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过程中一直坚持“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先进理念的成果。要紧紧围绕“工业生态柳州,宜居创业城市”的城市品牌,认真总结、着力创新,推出一批有影响、有亮点的创建活动。
在创建的推动和提升上,要深刻地认识创建的长期性、复杂性、系统性,坚持“以创促建、重在建设、注重长效、惠及百姓、造福社会”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拓展文明城市创建内涵,丰富文明城市创建形式。
一要将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贯穿于深化创建成果全过程。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我们一定要牢牢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采取一切有力措施,继续保持目前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测评体系》对做好经济工作有很高的指标要求。按照这些要求,我们要谋划好每个阶段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保证全年经济发展的增速在全区同类城市中位居前列。全市上下要围绕“三年四千亿,工业再翻番”的战略目标,大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切实推进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创新、制度创新、人才创新,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特色优势,进一步夯实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物质基础。
二要强化城乡共建合力,形成城乡精神文明建设一体化新格局。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实施城乡统筹发展新格局战略的部署,以城乡一体化统揽创建工作,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覆盖面从中心城区扩展到农村,将城市文明辐射到农村地区。发挥城镇单位的建设优势,以“城乡共建沿209国道柳州市工业文明辐射长廊”为模式,大胆创新城乡共建精神文明机制,通过区域性连片创建,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城乡共建精神文明新路子。
三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文明创建新优势。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和谐创建活动中。特别是社区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要以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家庭为抓手,强化社区的自我管理,切实把社区的主要职能转移到服务居民群众、营造和谐关系、创造优美环境上来,力争打造出一批高档次、现代化的新型和谐社区。深化志愿者服务活动,壮大志愿者队伍,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各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文明新风。要充分尊重和发挥群众的首创精神,动员和激励全市人民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创建,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大力倡导社会公德,争做合格文明市民。要积极搭建市民乐于参加、便于参加的各类创建活动平台,积极组织市民参加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创建主题活动,使广大市民自觉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做贡献、添光彩,真正成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受益者,让人民群众在参与创建中受到教育、得到提升。
同志们,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是推进我市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事关我市长远发展,事关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全市上下务必保持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以科学的态度,实干的精神,深入扎实地做好创建工作,为柳州在2011年进入全国文明城市行列,为建设美好柳州作出更大的贡献!

B. 桂林好还还是柳州好~比城市建设~!!

当然是柳州好啦,柳州比桂林大多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你,谢谢!!!!!

C. 柳州的城市建设好过还是南宁的好

其实南宁和柳州的城市建设都差不多,各有千秋,因为柳州地形好,山青水秀版,城市很繁华,正权在建设的广西最高楼(柳州地王国际303米)也在柳州,这两年柳州城市扩大了很多。南宁的城市规模比柳州大,老城区比较旧,琅东民族大道比较像像城市的感觉。南宁现在建设轻轨,柳州也建设RT..所以说,各有千秋,南宁被联合国评为宜居城市,柳州也被评为全国宜居城市,中国十大美丽城市。B,

D. 在柳州市获赠送的房屋转让如何缴税

依据现行税收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营业税
个人出售住房基本的营业税政策规定有如下两条:
一是,个人出销售自有住房,属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征收5%“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二是,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下面从四种情形进行解析:
1.销售自建住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但超过用地标准建造的自建自用住宅,其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中个人住宅的用地标准为:属于城市、县城镇的,每户不超过五十平方米;郊区及县城以下的建制镇的,每户不超过六十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依照3%税率征收“建筑业”营业税、依照5%税率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但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1999]141号)“个人自建自住住房,销售时免征的营业税,包括‘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补征的‘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免征的“建筑业”营业税。
2.销售普通住宅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同时,对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3.销售非普通住房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 年(含2 年)的非普通住房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规定: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另外,对个人出售住房还作了四点征管规定:
一是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二是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并以此用来判断所售住房是否超过2年。当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是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四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4.无偿赠与不动产
无偿赠与行为可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
(1)一般赠与行为
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等。
对一般赠与行为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房产所有权证,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
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2)其他无偿赠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5.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
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规定进行处理。
在缴纳营业税时,应特别注意购房时间的确定问题。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两类无偿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有所区别: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对有土地增值额的,还应依率计征土地增值税。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减免土地增值税:
1.对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赠予是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或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财税字[1995]048号)
2.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048号)
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对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地说,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住房取得的所得,构成“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按照销售收入额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指卖出财产时支付的中介费、相关税费。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但是,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又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的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操作为:
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2.根据财税字[1994]020号、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但是,对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又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签订的住房转让合同属“产权转移书据”,应按销售收入额的万分之五贴花。但对下列情形免征印花税:
1.个人将不动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贴花。
2.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六、契税
对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由房屋承受的个人缴纳契税,契税税率幅度为3%~5%,具体执行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的征免政策规定有: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应当注意,2005年6月1日以后,普通住宅的标准应依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即应同时满足普通住房的三个条件。
3.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4.对房屋交换,房屋价值相等的不征收契税;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8.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E. 柳州的城市建设好过还是南宁的好

其实南宁和柳州的城市建设都差不多,各有千秋,因为柳州地形好,山青水秀,专城市很属繁华,正在建设的广西最高楼(柳州地王国际303米)也在柳州,这两年柳州城市扩大了很多。南宁的城市规模比柳州大,老城区比较旧,琅东民族大道比较像像城市的感觉。南宁现在建设轻轨,柳州也建设RT..所以说,各有千秋,南宁被联合国评为宜居城市,柳州也被评为全国宜居城市,中国十大美丽城市。B,

F. 柳州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柳州城市管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05月09日,主要经营范围为柳州市区道路地下信息管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包括信息光纤和机房在内的各种城市管网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除外)等。
法定代表人:程雨田
成立时间:2003-05-09
注册资本:3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5020040000027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公司地址:柳州市三中路140号公交大厦9楼第一、二间

G. 一篇关于柳州城市规划的调查报告

中新柳州网6月6日电柳州市今年启动广雅大桥、超高层建筑等项目的建设,行政中心也将东迁,与这些项目密切相关的广场路、三中路一带,也将产生深刻的变化。柳州市城市规划局近日公示《广场路—三中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明确将该片区的未来发展方向定位为商业、居住为主的综合片区。

据南国今报报道,广场路—三中路片区指广场路、三中路、八一路、跃进路围合的长条形地块,面积约79.9公顷,现状人口规模为2.78万人。该片区毗邻柳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大院,长期以来聚集了众多机关部门,包括原柳州地区的办公场所,以及较密集的金融、医院等服务机构。柳州行政中心东迁后,原有的市级行政办公及商务金融办公等城市功能也将逐步东迁,城市结构从“单中心”向“多中心”演化。广场路—三中路片区可借此转变定位,发展为以传统商业、文化娱乐、旅游服务和居住为主的综合片区,也能部分疏解城中片区目前的压力,让其繁华的商业向北发展,成为城市新的休闲消费中心。

广场路—三中路片区的空间结构规划为:“三轴、两区、一心”。

“三轴”,指八一路城市发展轴、广场路商务办公发展轴、三中路科技商业发展轴。

“两区”,指广场路商业服务区、三中路综合居住区。

“一心”,该片区南端,是河北半岛的中心位置,因此,其建设不光可影响整个片区的空间形象,也可影响整个河北半岛城市中心区的形象。规划建议,在人民医院搬迁后的地块,建设超高层标志性建筑群,以此为核心规划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中心,聚集更多的人气,与人民广场相呼应。以此为龙头,带动整个片区的快速发展。通过城市街头绿地、小广场等空间渗透,使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组团、居民休闲绿地在此融合。如此一来,该核心地带不仅会成为片区居民的公共活动和休闲中心,也是柳州最重要的商业服务中心所在,是柳州市未来城市空间、城市生活和体现城市精神的中心所在。(何继权)
这是2008—06—06 我只能找的这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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