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筑退距是什么意思
建筑物与道路之间必需间隔一段距离,拟建用地的边界称为建筑红线,他和道路边沿的距离就叫建筑退距
㈡ 地铁轨道控制线退界多少
其后退规划复地铁线距离(退界)制不应小于6米,并应符合地铁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各地的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公告为准。
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中对土地退让是怎么规定的
新中国成立后巩固政权的斗争时期,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回废除封建土答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为减少阻力,孤立分化地主阶级,以利于稳定民族资产阶级,早日恢复发展农村经济,实行了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意义:1.1952年底,全国土改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或少地的的农民分到了土地;2.彻底废除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彻底改变了农村的生产关系;3.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4.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5.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6.摧毁了美蒋反动集团的社会基础。
㈣ 征地线按照规划要求退后多少距离
征地线就是指给你的蓝线范围。市政工程的蓝线范围至人行道外侧至建筑物红回线的距离答。看规划如何控制了。一般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控制15米至50米,次干道10米,支路5米。高速公路一般指坡脚向外的控制范围,一般不少于20米。
道路蓝线范围与周边用户蓝线范围一般是重合的,有谁来拆迁,看此蓝线范围的土地供给给谁,谁来拆迁。
㈤ 请问建筑物与规划红线之间的距离有规定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有明确表述: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以北京为例,要根据建筑物类别,高度、面向道路是否有出入口、道路的宽度来综合决定建筑物需要退让道路红线多少米。
2、有些分类为了明确表达使用性,会将建筑物与人们不长期占用的非建筑结构物区别,另外有些建筑学者也为了避免混淆,而刻意在其中把外型经过人们具有意识创作出来的建筑物细分为“建筑”(Architecture)。需注意的是,有时建筑物也可能会被扩展到包涵“非建筑构筑物”,诸如桥梁、电塔、隧道等。
3、建筑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4、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建筑相关专业多是指狭义的建筑物涵义。最能够说明“建筑”相关专业学习的建筑物的概念的是老子的:“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也。 凿 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有室之用。“这也无疑是对狭义建筑物概念,最清晰最直接的表述。
5、有别与建筑物,构筑物是没有可供人们使用的内部空间的,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雕塑等。
参考资料:网络:建筑物
㈥ 退让用地红线一定间距的法规依据是什么望高人指点迷津!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8规定:对于居住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建筑物如何退线,国家没有统一要求,各个城市根据自身规划管理要求有分别的规定。
8.0.2.2规定: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
8.0.2.3规定: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
8.0.2.4规定: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6)城乡规划法要求的退距扩展阅读:
距离控制数值:
为了便于退界距离数据的统计和处理,笔者统一将各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高度归纳为:多、低层(≤24米)和小高层、高层(>24米)两类;道路等级分为:支路、次干路和主干路三类,由此得出大部分城市道路最小退界距离的数值区间。
北方城市的退界距离普遍大于南方城市。在多、低层建筑的道路退界控制数值上,南方城市与北方城市在各道路等级上明显地相差了一个区间值;在小高层、高层建筑的道路退界控制数值上,北方城市在次干路和主干路两个道路等级退界控制数值区间的起始值均要大于南方城市。
北方城市传统城市肌理以大街道、大广场为主,人口少土地比较宽裕,因此相对城市建设强度也较低,退界控制的数值也较大。比较典型的城市如重庆和烟台。
南方山地城市重庆,因建设用地指标较为紧缺,低、多层建筑和小高层建筑在支路级别只需退道路红线最少2米即可。
北方城市烟台则在城市支路级别即规定“旧城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8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2米;城市新区低层、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
㈦ 构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标准
建筑红线是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一般多层退让至少5m,高层退让至少10M。从建设部门获悉,今后,沿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后退道路红线。
按照要求,今后,沿城市快速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20米;沿城市主、次干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5米;沿城市支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10米。
沿建制镇主要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8米;沿建制镇一般道路的各类建筑,后退距离至少5米;在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还应当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要求。
(7)城乡规划法要求的退距扩展阅读:
一、道路宽度标准
道路红线的划定是与城市规模、宽度标准道路性质、两侧用地、交通流量等等有关的。但是,过宽的道路形成的空间阻隔已经成为城市规划的弊端之一。
城市道路的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人,而不是机动车。在大城市级别以上的城市,快速路及服务于机动车通勤的交通性主干路道路红线以50~60米为宜,主干道道路红线以36~50米为宜,主要为道路两侧生活用地服务的次干路不宜大于30米。
支路的宽度在24米以下为宜,在规划时必须注重密度的提升而非宽度的增加。道路具体红线确定时,主干道要考虑道路是交通性还是生活性、过境性还是区域性、是否为景观性道路、流量对道路机动车道数的要求、两侧用地对人行道、自行车道宽度的要求等。
二、最小距离
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物,在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在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段,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控制。
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游乐场等公共建筑及规模较大的商业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在上述基础上再做适当增加。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应同时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
㈧ 建筑工程与规划用地界线之间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计算的建筑间距值的50%,
1.你们在北边 开发商需要给你退让 因为是他们是遮挡建筑 与你建筑高度无关系 开发商需考虑自己版建筑权高度
2.你们要建100米高住宅,需要考虑对你们北侧的遮挡关系 所以你们应了解在你们北侧的建筑用地 ,而你这条规定是对于建筑间距而言的,所以需有现实数据才能计算。
3.如果你们北侧的建筑用地也是住宅,对于具体北侧要退让多少的问题,除了符合你这条规定外,还需考虑他们的日照遮挡,需另行计算。
㈨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关于建筑物和高压线的退让距离
1、规定建筑物应距离城市道路或用地红线的程度:多层一般不小于退让5m,高层回退让不小于10M;
2、高答压线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㈩ 建筑和道路退蓝线的距离是多少麻烦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所以建筑和道路退蓝线的距离是根据当地水务河道部门的规划。
以《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关于河道边上和排洪沟的建筑退让距离为例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各100米至200米;两端各50米至100米;
(三)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标准:
(一)水库、水电站及堤防工程按照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及堤防工程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大中型闸坝为上、下游50米至150米,两端各30米至70米;
(三)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五)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10)城乡规划法要求的退距扩展阅读:
相关法律对建筑蓝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