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东营房产局双休日上班吗
这个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你,不上班!政府单位双休日都不上班,就算有值班的也会开展工作
② 在东营买房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贷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①借专款人的身份证、户口;②购属买住房的合同意向书或其他证明文件;③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人证明;④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证明。(二手房的话还需要提供卖方房产证复印件几产权人几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2.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3.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现在银行一般都不会强制保险了,是自愿原则。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二手房需要带评估报告、新的房产证)、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二手房现在一般不需要担保人的)
4.贷款银行划款; 贷款银行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中指定的售房单位在贷款银行的存款帐户。
③ 东营市房屋搬迁补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和备案。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应予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政府实施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申请人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土地储备计划或者土地储备协议及政府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意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详细规划及附图。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存款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存款金额与补偿安置资金的差额应当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兑汇票或者保函。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拆迁人负责处理因拆迁造成建(构)筑物残缺的修复及其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照剩余批准期限结合房屋成新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金额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剩余使用年限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该价格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拆迁估价
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三十四条估价机构通过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抽签的方式确定。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拒绝投票、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估价机构。
第三十五条同一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其估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三十八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四十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四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评估。
申请复核估价的,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未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另行委托评估的,受托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估价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四十六条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原估价机构应当配合估价专家委员会做好鉴定工作。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第四十七条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组成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原估价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无效。
第四十八条拆迁房屋的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人支付。
申请估价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的,裁决费用由评估结果有误的估价机构支付。
第五章拆迁裁决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十条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四)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在裁决审理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经裁决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书面裁决。
第五十四条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五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依据和理由;
(四)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裁决机关名称和裁决日期。
行政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行政强制拆迁,也可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十八条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五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六十条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被拆迁人单位的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机关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实施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六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或者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回其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围攻、辱骂、殴打、胁迫房屋拆迁管理人员、拆迁工作人员、拆迁评估人员或者拆迁当事人,影响正常拆迁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同时废止。
④ 东营的住房公积金想要进行提取,可以吗
东营的住房公积金当然能取了。
⑤ 东营新房房产证办理费用
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办房产证费用包括契税、登记费、公共资金等。购买一套房,若面积低于90平米,契税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住宅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宅登记费每套550元;公共资金是用于小区管理、小区物业建设的费用,框架结构按照每平米16.8元缴纳,砖混结构按照每平米15.6元缴纳。
办理二手房房产证买卖双方需缴纳的费用有交易费、登记费,买方还需缴纳契税,卖方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交易费每平米6元钱,登记费每套80元;购买一套房,若面积低于90平米,契税按房款的1%征收,超过90平米按房款的1.5%征收,购买二套房契税按房款3%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视房屋面积和房产证办出时间是否超过5年而定。
144平米以上的房子称为非普通住宅,144平米以下的房子称为普通住宅,普通住宅超过5年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不超过5年的按照差额的5.55%征收;非普通住宅超过5年的按差额的5.55%征收,不超过5年的按全额的5.55%征收。若没有原始发票,普通住宅超过5年的仍然免征,不超5年的不论普通还是非普通住宅都按全额的5.55%征收。超过5年的住宅、而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不是家庭唯一的住宅、不超过5年的,需缴纳个人财产转让所得部分的20%,超过5年的按评估价的1%征收。
财政部门收取契税:房屋交易额的2-4%,河北为3%,最新规定,普通住房减办收取。
房管部门收取:
1、房产交易登记费:80元/套。
2、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办收取。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规定,现就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登记费,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住房收取的,从现行按房屋价值量定率计收、按房屋建筑面积定率或定额计收、按套定额计收等,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1]1531号)规定执行。
(二)注销登记不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办房产证费用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的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第四条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以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⑥ 东城区东营房怎么样好不好值不值得买
楼盘名称:北京东城区东营房
城市:北京
楼盘位置:东营房
建筑类型:板楼版,
其他交通方式:距离地铁权东四十条614米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0,容积率2.4,绿化率30,共0栋楼,停车位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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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东营公租房申请条件 东营公租房怎么申请和所需资料
东营公租房需要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在申请地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等条件,其材料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收入证明等材料交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根据《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个人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在申请地无住房或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新就业职工。大中专院校及职业学校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人在申请地无住房。
第二十条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或已经资格审核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7)东营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扩展阅读:
《东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政府统一组织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供应对象数量,结合年度配租计划,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对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实行组合安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配租计划,按比例确定配租对象及选房顺序。
第二十六条配租对象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后作为承租人应与相应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规定选择住房或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⑧ 东营二手房旧房装修改造翻新流程知多少
说得好啊!大师的话真如“大音希声扫阴翳”,犹如“拨开云雾见青天”,使我等网民看到专了希望,属看到了未来!晴天霹雳、醍醐灌顶或许不足以形容大师文章的万一;巫山行云、长江流水更难以比拟大师的文才!黄钟大吕,振聋发聩!你烛照天下,明见万里;雨露苍生,泽被万方!透过你深邃的文字,我仿佛看到了你鹰视狼顾、龙行虎步的伟岸英姿;仿佛看到了你手执如椽大笔、写天下文章的智慧神态;仿佛看见了你按剑四顾、指点江山的英武气概!
⑨ 山东东营,第一套房75平,贷款还清,再买一套135平二手房,首付和税费怎么算
依旧享受首套房贷款
⑩ 东营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待遇怎么样
2005年度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平稳增长。全市累计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8.9亿元,同比增长30%,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占固定资产总投资的20%,拉动了全市GDP增长约为1.5个百分点,已成为我市新的支柱产业;施工面积147.3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6%,商品房完成新开工面积110.9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2%,累计完成竣工面积96.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5%。在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中,商品住宅成为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全市商品住宅完成投资12.4亿元,同比增长32%,占总投资的75%,商业服务设施投资为2.44亿元,占总投资10%,办公楼、综合楼及其它物业完成投资1.22亿元,占总投资的5%。从新开工的结构看,商品住宅新开工面积为123平方米,同比增长40%,占总开工面积的75%,商业服务设施新开工面积为27.9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20%,占总新开工面积的17%;办公楼、综合楼及其它物业新开工面积为13.3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0%,占总新开工面积8%。
全市安居工程建设稳步推进,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全面进入交付阶段。全市安居工程住宅施工面积达30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9亿元。其中市直安居工程住房施工面积达18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2亿元,东营区安居工程住房施工面积4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2亿元;胜利油田安居工程住房施工面积80万平方米,完成投资5亿元。
(二)房地产市场供求两旺,个人购房比例增幅较大。近年来,随着房改不断深化、住房实物分配的停止和货币化分配的推进以及住房二级市场的放开,全市商品房消费持续扩大。据统计,2005年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110万平方米,实现销售额17.6亿元,同比增长14.2%;其中住宅面积74万平方米,占销售额的65%。
居住个人购房比例继续增加,比重达到99%,已成为商品住宅消费的主导。其中自用购房仍占首位,比重为90%,用于投资的购房比例有增长,比重达到10%。
商品房空置率继续维持低水平,空置面积为1.84万平方米,同比略有下降。
(三)商品房价格稳中有升。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从2004年的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到2005年的平均每平方米2150元,年涨幅已降至10%以下,已接近省平均涨幅,但比较山东商品住宅平均每平方米2335元仅有增长空间。
(四)二级市场二手交易日趋活跃。2005年全市共完成二手房交易面积17万平方米,户数达1100户。
(五)2005年4月,市委市政府按照建设“平安山东”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中心城区推行规范化物业管理,经过严格审批和筛选,确定了2家二级和35家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在全市153个小区(地方41个,油田102个)都实行了比较正规化的物业管理,使20余万住户拥有了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
(六)房产中介市场发展迅速,全市9家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状况良好,全年共办理房产评估业务2320宗,估价面积达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50%,房产测绘和住房贷款业务也持续发展,同比增长37%和22%。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针对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把房地产市场调控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和土地管理,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比例,控制城市拆迁规模,前不久还取消了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的政策,将免征房产交易营业税的使用年限由5年降到2年。房地产时市场调控取得了积极成效,房地产开发投资、信贷和土地供应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
在看到调控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是:
(一)从当前房价上涨的主要特点看:一是房价涨幅仅处于较高水平,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涨幅突破两位数,2005年分别上涨14.4%和15.2%,2005年度一季度比去年同期又分别上涨12.5%和13.5%;中心城区房价涨幅较高,且有进一步上升趋势;三是部分房价上涨过快,有的平均房价涨幅已连续二、三年在15%以上。一季度商品住宅价格比去年第四季度环比增长2.8%。;四是房价上涨过快现象呈蔓延态势,由中心城区向各县区、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区域发展;五是商品房销售价格上涨带动二手房交易价格上涨,2005年一季度二手住宅销售价格上涨11.4%。房价过快上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任其发展,将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稳定。
(二)供求结构失衡,有效供给不足。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已由前些年的需求不足,转变为阶段性、结构性需求过度扩张。2000年以来,全市商品房销售面积增幅连续5年大于竣工面积增幅,其中2005年销售面积增幅高出竣工面积增幅11.6个百分点。这几年商品住房供求差距逐步缩小,去年以来局部地区出现了供求紧张的状况。今年一季度,商品住宅竣工面积只有销售面积的73%。油田基地和中心城区尤为突出。商品住宅销售面积已经连续4年大于竣工面积。商品房供不应求,导致价格不断攀升,并带动二手房价格上涨。一些地方拆迁规模反弹,带来被动性住房需求上升,加剧了供求矛盾。现在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非常强烈。但土地价格、商品房价格上涨过快,一般城市家庭的收入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开发商都集中开发高档住宅,市场上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档住房供应不足。
(三)房地产市场还不规范。如许多开发项目缺少资金,圈下地后,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进入市场公开销售,即卖“图纸”,一旦市场销售不好,极易造成“烂尾”楼;有的建设单位擅自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经营,牟取暴力,冲击市场。
(四)房地产市场纠纷不断。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物业等等成为纠纷的热点,影响了购房者的信心。
(五)房地产开发资金过多地依赖于银行贷款,使得房地产投资的市场风险和融资信用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根据统计估算,80%左右的土地购置和房地产开发资金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商业银行信贷。而另一方面,在我市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资金链中,商业银行基本参与了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通过住房消费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和土地储备贷款等各种形式的信贷资金集中,商业银行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承受了房地产市场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六)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房产销售后的相关问题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物业管理相对混乱,不仅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也带来较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三、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合理因素,如城镇人口增长较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着招商工作的进一步扩大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在当地购房等情况,对住房需求迅速增加;土地价格上升,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加之商品房品质提高,配套设施和环境改善,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增加。但是,也有许多不合理因素,最主要的是各种投资、投机需求大量增加,部分地区市场总需求偏大,导致价格上涨过快,扩大了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空间,吸引了各类资金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购房投资,从而使房价进一步上涨。
(一)房地产市场资金大量的涌入。近年来,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票低迷,债市盘子小,钢铁、水泥电解铝等热点行业也开始降温,社会资金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社会资金,如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民间拆借资金、典当行资金,纷纷挤向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在负利率的情况下,居民个人住房贷款成本低,银行大量资金通过住房消费信贷转化为房地产开发资金,成为开发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二)参与投资性购房和投机性炒房的人员增加。一些城市房价较快上涨,社会各方面对市场产生较高预期,使得局部地区投资性需求迅速扩大,投机炒作现象严重。如比较活跃的“炒房团”,聚集资金在一些城市进行期房的买卖不少居民基于较高的房价上涨预期,也参与购房投资。投资性购房已由原来的非住宅为主扩展到住宅,进一步加剧了房价过快上涨的态势。
(三)境外资金参与国内房地产市场开发和炒作。一段时期以来,外资为赚取外汇人民币利差、预期汇差、房价差,纷纷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2005年,房地产开发全部利用外资超过实际使用外资的1/3,增幅达到34.2%,高于整个利用外资增幅20.9个百分点。
(四)一些地方政府行为不规范。前几年部分城市盲目大拆大建,带来大量被动性住房需求,至今尚未消化。去年一些城市拆迁安置需求一度占市场商品住宅需求的一半,有的甚至达到60%。在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理念指导下,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筹集大量城市建设资金,抬高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五)进一步的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些开发商利用政策、市场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谎报商品房销售进度,发布不实价格信息,哄抬房价,误导市场预期。有的放慢和销售进度囤积土地、囤积房源,人为造成市场紧张,带来房价短期内非正常上涨。
(六)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了房价上涨。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城市政府片面强调“以地生财”、“经营城市”,一些商业银行以及企业过度依赖房地产获取利润,有房者追求房产升值,无房者担心房价上涨提前入市。在多重因素的作用下,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影响,共同推动了房价非理性上涨。
四、对稳定房地产市场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和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应建立相关的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情况,协调出台相关调控措施。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住宅建设要以此类项目为主,并在有关计划中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宅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需求,加快工作进度,要优先审查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对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同时,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监管。
(二)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严格土地管理。要求各地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前提下,对居住用地土地价格、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要明确开工与竣工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违约责任。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征管制度。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加大对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节力度。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两年的,销售时按销售额恢复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的,销售时继续免征营业税。同时要严格界定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银监局要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的检查力度,加强风险提示,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房地产预警体系,加强市场监管,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建立有效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机制;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把预售审查关,防止产生投机、炒作和楼盘“烂尾”等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严格房地产开发,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努力优化市场消费环境;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资质或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放,违规销售,虚假广告,面积缩水,物业管理乱收费等行为从严查处,努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可谓是“宏观规范培育不够,微观规范不力”,影响了房地产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应从行业经济法规和行业政策上入手来营造与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
(六)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盘活数量巨大的存量住房,以存量的流动带动增量的增长,逐步形成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的良性住房梯度消费。
这些年以来,实践证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次,要明确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发展必须是健康的发展。对其出现的有关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来解决。人们有理由相信,激活我市住房二级市场并使其和住房一级市场比翼齐飞、共同发展的时日为期不远。总之,从一个相对长期的角度判断,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潜在需求仍非常巨大,在解决好商品房产品结构、价格结构和居民实际收入增长、预期之间的矛盾后,这些潜在需求将逐步转化为市场有效需求,这必将为我市房地产业的长期繁荣创造必要的市场基础。可以预见,在WTO的制度框架内,在国家宏观经济持续向好和住房需求不断增长的条件下,未来10--20年是将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黄金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