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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28 05: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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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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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市委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9月20日)

为加快我市城市社区建设进程,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本规定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由人口、地域、设施、机构以及文化现象、社区意识等要素构成的社会实体。社区建设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和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质量的过程。
(二)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社区组织和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强化社区服务为重点,高标准建设社区基础设施,高水平整合社区各类资源,高质量营造社区良好环境,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
(三)社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原则;责权统一、管理有序的原则;扩大民主、居民自治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社区设置与功能
(一)科学划分社区。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作适当调整。一般在1000—3000户居民的范围内设定,以调整后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作为社区地域,并冠名社区。社区名称应指位性强,含义健康,科学规范,易于为社区成员接受和公认。
社区的设立、撤销和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社区具有以下功能:
管理功能。通过社区自治组织和相关机构,实施人口、物业、环境、治安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服务功能。通过组织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帮困、托幼等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
保障功能。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专门机构(人员),为居民提供劳动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安全保障及其他基本权益保健。
发展功能。社区居委会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根据社区条件发展社区集体经济。
三、社区组织
(一)社区组织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社区居委会、社区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等。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居民自治组织为主体、民间组织为补充的社区组织体系。
(二)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党员数量不足50人设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50—100人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100人以上可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社区党组织负责人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原则上由1人兼任。
社区党组织职责: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团结组织党员和居民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3、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依法自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
4、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认真落实社区党建目标责任制,发挥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5、积极整合社区党建工作资源,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党建工作。
(三)坚持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制度。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自治组织,由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通过民主讨论、民主表决的形式,研究处理社区内重要事项,表达和体现社区的公众意愿。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每年可召开1—2次。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职责:
1、讨论决定涉及社区整体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以及与社区成员利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2、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向社区居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审查社区居委会财务和社区建设方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决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选和罢免;
5、讨论决定社区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并监督其工作。一般每500户居民配备1名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年龄要求不超过55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实行公开招聘、择优推荐、民主选举、培训上岗。可面向社会招聘,也可以从市、区、街道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推荐。公务员及行政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到社区居委会工作,其身份及职级待遇不变。
社区居委会职责: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2、组织居民落实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的决定、决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报告工作;
3、负责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4、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就业、社区教育等社区建设工作;
5、组织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
6、协助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7、协助政府有关方面保护城市社区生态环境,维护本社区的交通、通讯、能源等市政公用设施;
8、对本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9、向政府机关及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10、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五)建立社区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章程在社区建立基层组织,团结带领各自所联系的群众,开展各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活动,不断提高居民素质,活跃社区居民生活。
(六)建立社区中介组织。社区中介组织是受政府职能部门或群众自治组织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社会活动,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地拉,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帮助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应积极鼓励、培育社区中介组织开展各种业务,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以自愿参与为原则,以服务社区居民为宗旨,成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
四、社区基础设施
社区居委会用房按照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可采取投资新建改建、政策置换、购买、落实回迁政策、与驻社区单位共享资源等方式建设,做到办公有房舍、服务有场所、活动有场地。
新建社区居委会用房,坚持美观、适用的原则,统一设计,统一规划,保证工程质量和形象风格。
社区居委会用房总体上按照“五室一站”的要求设置功能,包括社区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室、社区医务室、社区保障室和社区服务站。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完善内部管理。
属政府投资新建、政策置换、购买和落实回迁政策解决的社区用房,其产权归属所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和社区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社区用房的性质和用途。
五、社区服务
(一)社区服务是社区建设的主题,要紧紧围绕社区居民需要,致力于为民便民利民,扩大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形成社区福利服务和市场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网络,社区服务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福利性服务,对一般社区居民提供便利性服务。
搞好对社区弱势群体的服务。利用社区服务设施,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对老年人、残疾人、贫困者和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各种服务活动。以社区服务业为载体,吸纳安置社区无业、失业人员就业。
搞好居民家政服务。扩大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覆盖面,设立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根据社区需求发展小型、多样、便利的经营性家政服务项目。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审批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要进入社区用房内设置的医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进行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指导等功能为一体的卫生服务,使居民一般医疗卫生服务不出社区。
(三)搞好社保、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社会保险机构可在社区聘请保险联络员开展业务;劳动部门在社区设立就业服务站,加强对社区就业工作指导。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六、社区文化
(一)因地制宜建立社区文化中心或文化站,配置图书阅览室、宣传栏、阅报栏等文化设施。充分利用各种文化设施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艺术和娱乐活动,活跃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各级文化部门及文化事业单位积极指导、参与、协助社区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实现社区文化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在文化事业支出预算中,应不断加大对社区文化事业的投入。
(二)开展创建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活动。立足于提高居民综合素质,开辟多种途径对社区居民进行终身教育。学校教育资源要对社区开放,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要组织师生定期到社区服务,开展与社区需求相适应的职业培训和各类业余教育。
开展群众性社区科普活动,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科技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社区科普活动。
(三)丰富社区居民体育活动。新开发居民住宅区必须规划预留体育健身场地,各个社区要从实际出发兴建体育活动场所,配备体育健身器材,面向社区开放。社区要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群众性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激发居民体育健身的积极性。社区内各单位体育设施可低偿或无偿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体育资源共享。
七、社区管理
(一)加强社区治安管理。社区设立警务室,原则上每1000户居民配备1名警务人员;每300户居民配备1名专职有偿治安联防队员。警务室内部设施由公安部门根据需要配备。落实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社区治安联防队伍,健全社区治安防范体系。做好社区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做好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和“两劳”释放人员帮教工作,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强化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消防意识、防盗意识,落实相关措施,维护社区治安秩序。
(二)加强社区环境管理。开展社区环境教育,提高居民环保意识,组织引导居民净化、绿化、美化社区,共建美好家园。搞好小区整治改造,按照文明社区的标准,达到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规范社区内车辆停放,有效解决噪声扰民,防止空气和水污染,搞好生活垃圾清扫及处理,净化生活环境。
(三)加强社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要与社区服务有机结合。社区居委会配合抓好社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单位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物业管理机构负责人可选聘为社区组织机构的成员,参与社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社区自治
认真落实《吉林市城市社区居民自治章程》,通过实行“四个民主”推进社区自治。
(一)民主选举。建立社区居委会成员直选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也可由居民代表或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由区、街下派干部及社会招聘人员均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二)民主决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是社区事务最高决策机构。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社区居委会提请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讨论决定。
(三)民主管理。社区居委会依据章程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民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社区的办公和活动经费、社区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使用,定期向居民公布账目,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居委会对以下事务行使初审权: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贫困居民供热费、子女学杂费减免照顾,残疾人证、老年人证申办,居民失业、待业资格认定,收养、生育指标、婴儿户口申报,文明市民评选,驻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等,应由社区居委会初审,无社区居委会同意盖章的文书无效。
社区居委会对下列事务有知情权:私房改建、重建规划管理,规划立项工程申请,城市公建配套定位及验收,居民占绿地手续申请,物业公司收费项目和标准,申办、变更经营项目申请,房屋出租。应由社区居委会知情而没有告之的事务,社区居委会有权提出质疑,或请求区政府相关部门予以否决。
(四)民主监督。建立并完善群众监督制度。社区居委会具有对政府部门、驻区单位和社区内在职党员干部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利。
九、社区建设政策
(一)市、区两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投入资金用于社区建设;国家用于“星光计划”的专项资金可结合社区用房建设使用;辖区骨干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提供社区居委会用房,实行资源共享。
(二)旧区改造或新开发建设的小区无社区用房的,由建设开发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提供社区用房,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并在开发建设收费上给予适当减免。市规划局对开发建设单位未规划社区用房的工程项目不予审批;建委质检部门对未按规划落实社区用房的建成小区不予验收,市房产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
(三)社区用房和置换面积用房前期建设费用,按照市政府2003年《研究建设社区用房减免前期费用问题会议纪要》和《研究连接社区用房水、电、气及下水管网问题会议纪要》的规定予以减免。
(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电话免费安装,电话费按民用价格收取。社区用房安装有线电视免收进户费,月租费按民用价格收取;社区用房日常用水按民用价格收取。
(五)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相关企事业单位所属供热单位及民营供热单位3年内按50%收取社区用房供热费(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
(六)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与区财政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承担社区专职干部的工资。其工资(补贴)标准为正职每月500元,副职每月400元。有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可从自办经济创收中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七)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每年从党费中支出一定资金作为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
(八)从2004年起,财政部门每年为每个社区列支专项经费5000元,用于社区办公、房屋维修及缴纳供热费等项开支。承担比例为市、区两级财政各50%。此项经费要列入预算,按月拨付。
(九)各社区按居民户数的5‰发展便民微利型社区服务网点。民政部门审核发给《吉林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工商部门减半收取办理营业执照费,并1年免收、2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收3年工商管理费。凭《吉林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定期减免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享受减免税、费照顾的社区服务业户,向社区居委会缴纳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社区居委会根据服务项目性质、规模及效益核定。其所收费用用于补贴社区民委会办公经费。
(十)社区用房内设置的社区服务站,可根据社区需求开展经营性社区服务,其收入用于补充社区办公经费。
十、社区组织及其关系
(一)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社区党组织在社区各种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行使社区管理、服务、教育和监督职能。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分别负责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的组建、换届、考核、评议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社区居委会与驻社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单位是社区成员,在责任和义务向社区提供资源和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和资源共享。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驻社区单位,按照《吉林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驻街单位参与支持街道社区建设的意见》,共同建设和管理好社区。
(三)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支持、协调与监督”的关系,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应合理划定事权,明确职责分工,不能视社区居委会为街道派出机构,不得干涉依法属于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利。社区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落实,并向街道办事处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社区居委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服务、协调与监督”的关系,市直各部门按照《吉林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社区建设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参与社区建设。涉及社区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充分尊重社区居委会的自治地位,指导社区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监督和评议。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社区有关行政事务。属政府部门承担的职能不得转嫁社区。需社区协助的事项,在征得社区组织同意的前提下协商办理,按照“责随权走、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社区相应的权利与经费补贴。
十一、其他
(一)各职能部门在实施本规定时,应注意总结经验,提出完善意见,并反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⑷ 吉林市国元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借着实施长吉一体化战略的东风,伴着推进吉林市全面振兴的热潮,2010年7月,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应运而生。公司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10亿元注册成立。施行封闭运作,市场化经营。作为国有合资企业,公司代表政府投资建设哈达湾区域,兼以综合开发经营、土地收储经营、多元化投资与管理等职能。
哈达湾老工业区异地搬迁改造项目计划总投资104亿元,建设内容包括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搬迁。在项目建设上,公司坚持高起点设计、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效率运营原则,预计到2016年,将哈达湾8.82平方公里区域建设成为集物流、商贸、休闲、居住为一体的现代服务业集中区,并打造成为北部工业新区重要的配套生活服务区。该项目的实施,将极大推动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再次振兴,为加快长吉一体化战略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
吉林市吉元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系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承担哈达湾老工业区异地搬迁改造项目起步区的回迁楼建设,公司特诚聘行业精英:
法定代表人:马振哲
成立日期:2010-07-28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吉林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555295498U
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建筑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英文名:Jilin Construction Development Co., Ltd.
人员规模:100-500人
企业地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经营范围:道路、桥梁建筑工程;城市管道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以上各项均凭资质证书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⑸ 关于吉林市的供热法规及收费标准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城市供热规划一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环境效益好和节能效率高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给予支持。

第九条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设计、施工单位。

从事城市供热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条新建住宅房屋应当实行分户控制供热,并预留安装热量表位置。现有住宅房屋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供热改造,分户改造所需费用的承担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积极推行安装使用热量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一条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成立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热生产企业与热经营企业、热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热合同。

供热合同的格式与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起止期供热。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应当向用户退还相应热费。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供热起止期。

第十五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热经营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第十八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挂暖气片;

(二)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

(三)擅自排水放热;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阻碍热经营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期内,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运行服务和供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设置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检查发现的和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投诉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四章供热收费

第二十条实行有偿用热制度。

用户应当及时、足额缴纳热费。热经营企业提前收取热费的,应当扣除相当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钱款。

节能建筑,应当减收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可以向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热费。

第二十二条用户已安装热量表的,按照热量表读数计收热费;用户未安装热量表的,自2005年冬季采暖期起,按照采暖的使用面积计收热费。采暖的使用面积计算规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热价与供热有关的各类收费标准均应当根据价格管理权限,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章供热设施

第二十四条由骨干管网到成片开发小区的支线管网和小区内的供热管线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热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经热经营企业同意。

第二十七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管理权的单位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有管理权的单位商定保护设施,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用户对热量表的计量结果发生争议时,依照有关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二十九条居民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故障,除热经营企业的原因外,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处以应当供热而未供热期间热费总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收费标准

⑹ 吉林市船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

如图,船营区住建局位于望云街545号,越北医院对面就是。

⑺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发展

中心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制度扩面建设为龙头,以民生改善为己任,以安全发展为目标,以科技支撑为保障,通过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安全运营、优质服务,促进公积金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构建和谐吉林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近年来,中心采取稳步推进制度建设,加大住房公积金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使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逐年上升,呈现出跨越式发展态势。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38.4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已累计归集公积金117.8亿元,住房公积金余额72.4亿元。满足职工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积极调整贷款政策,规范贷款程序,为职工提供优质便捷的贷款和支取服务。截止2011年底,累计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45.4亿元,发放个贷58.3亿元,个贷余额42.4亿元,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面积403.2万平方米。加强资金核算和安全管理,实现公积金保值增值。至2011年末,共为缴存职工计息4.9亿元,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1.58亿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12亿元。为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
几年来,中心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先后在国家、省、市刊物上发稿11篇;30多名同志先后获得省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市总量翻番突出贡献个人、全市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全市“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会计核算处、船营分中心先后荣获省建设系统和全市“巾帼文明窗口”称号;中心先后被省住建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兵单位、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直机关先进党组织、市“三帮双促”优秀党组织、全市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陈大卫副部长、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张其光司长及原省住建厅柳青厅长到中心视察后,对中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展望未来,中心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认真执行管委会决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和金融支撑作用,为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推动住房建设,拉动经济增长,构建和谐吉林,提升居民幸福指数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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