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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控制

发布时间:2020-12-27 15:49:20

城乡规划法中说总体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是否20年以后,规划就失去了法定控制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版法取得乡村建设权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所以你如果在没有建房许可证的情况下建房当属违法行为。
象你这种情况,建了政府也不会强拆的,现在农村无证建房的多了,自己住没证也不要紧,只是以后想出让或拆迁补偿时可能有麻烦。

㈡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

你好,朋友,具体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审核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划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分别对待的审核内容。 1划拨用地审核内容 对于划拨用地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经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包括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各种文件、资料、图纸、表格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 2提供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提出规划条件包括土地使用规划性质、土地使用强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以及紫线、蓝线、绿线、黄线的界限等以供建设单位调整、修改和确定建设工程总平面没计方案。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供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确定建设用范围、面积等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地块审核内容 对于出让地块的规划审核内容主要为 1提供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原则等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2审核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审查其各种条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同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条件进行核验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地块出让前所提供的规划条件。 3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根据经核验确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附的规划条件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提供规划条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要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也应提出规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当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当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及有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规划审核提出规划审核结论。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规划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有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具备相关文件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 1申请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划拨、出让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见226、227页图10—1、图10—2。

㈢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
(四)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四线”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编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社区边界、城乡建设要求等,将建设地区划分为若干规划控制单元,组织编制单元规划。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或者减少控制要求和指标。规模较小的建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与镇总体规划编制相结合,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和指标。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心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建设地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土地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说明书以及各种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构成。文本和图表的内容应当一致,并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十五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采用纸质及电子文档形式备案。
第十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第十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第二十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编制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㈣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般都由谁来做

根据城乡规划法,抄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如果是地产企业自己做开发的话,一般是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编

㈤ 准备举报别人违建,想了解举报违建最有效方法有哪些

如发现有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举报。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5)城乡规划法控制扩展阅读

处罚方式

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四十三、六十三、七十六条。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十一、四十四条、六十三、六十四条。

3、对历史和社会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违章建筑

㈥ 什么叫城市规划控制区

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6)城乡规划法控制扩展阅读:

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1、城市建成区。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城市设施的新建和改建,进行现有用地的合理调整和再开发。

2、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或中心城市)远期发展用地范围。

3、城市郊区。它的开发建设同城市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因此需要对这一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各项建设的规划及其用地范围进行控制。

㈦ 对住建局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用地性质的行政行为如何救济

建议带着来你的问题 去国匠城论坛咨源询,或者知乎上找城市规划板块咨询,这个问题,需要做城市规划管理的人来回答,相对比较专业,而且各地的情况不一样,会有很多细节的不同。上面说的两个地方,都会有城市规划管理的人出没,比网络知道强多了。
我们做规划设计的人,仅限于了解城乡规划法上说的,规划法上说控规调整需要利益相关人在场,很明显,你们作为利益相关人并没有在场,救济的方式在规划法上没有,只是说了救济两个字。
我们在现实中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们是合法拿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强硬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这对政府来说,成本非常高,控规这样做完全不合理,很少遇到这么马大哈的控规和审批单位。

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什么

控规是当地政府委托规划局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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