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在高速路上干了10年工作,也不给上养老保险,想找媒体帮忙采访一下,叫坏人得到惩罚
建议描述清楚具体情况,找相关劳动局,或者直接在微博上面@给各大新闻媒体
❷ 判刑人员的养老保险会受影响吗
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 日前,《今日说法》版接到广东韶关市某县退休老人老罗的来信。6年前,老罗到了退休年龄,单位给他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此赋闲在家。不料好景不长,2001年8月的一天,他就犯事了,因涉嫌写匿名信诽谤他人,老罗被逮捕了。 因诽谤被判刑宣告缓刑 法院后来认定老罗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老罗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老罗家属以他的身体原因向韶关市中院提出申请,将老罗保了出来。2001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罗每月的养老金分为两块,一块是单位发的615元,另一块是社保局发的470元。还在关押期间,老罗就发现社保局停发了自己的养老金,单位这边不仅不发养老金,甚至连其他一些待遇都没有。 老罗找到社保局,社保局说,你被判刑了,按照规定,应当停发养老金,如果交来释放证就可以发了。老罗又去找单位交涉,但次次空手而返。后来,老罗向社保局提交了自己被宣告缓刑的材料后,社保局一次性补回了7个月(2001年12月-2002年6月)的养老金给单位,由单位补发给了老罗。 老罗有糖尿病,社保局每月发的养老金除了买药外,所剩无几。如今已经过去一两年了,单位那边应给的养老金部分依旧没有着落。 在来信中,老罗说自己不懂法,他想了解法律上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哪些规定。 关押期间养老金暂停发放 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廖立民律师。廖立民律师说,在老罗被关押期间,暂停发放养老金是有依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的停发基本养老金,仅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所以说,社保局在老罗关押期间暂停发养老金,后来又补发,这是有根据的。 被判缓刑仍可享受待遇 老罗最后被宣告缓刑,那他能否享受养老金待遇呢? 廖律师认为,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 而且,国家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的基本生活。 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们国家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也就是说,老罗是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
❸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一、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
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1、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3、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 (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三、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
其中:R为计发系数,其值在1%到1.4%之间,由各地测算后确定;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某中人退休时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中人临界点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对统一制度之前实行办法一和办法三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该地区实施统帐结合、建立个人帐户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对原实行办法二的地区而言,本人缴费年限为实施统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基本养老金只包括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在实践中还存在所谓的“过渡性养老金”。
对此《社会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但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为过渡性养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样并非基本养老金的常态,它只是特定历史背景条件下的产物,在未来终将停止发放。
因此,没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在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
在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现称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级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经测算后确定,并报原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实践中各省级政府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有相应的支付方案和计算方法,总体差别不大。
在我国相关的劳动者受到我国的法律保护,我国对相关的退休人员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相关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相关的劳动者在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缴纳15年以上社保的劳动者发放相关的退休金,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访扩展阅读:
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决定》,这次改革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是目前数量最大的群体。这个群体在改革前的没有实行个人缴费的工作年限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将来退休时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三类人员参加改革
《决定》确定三类人员参加改革。分别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
"纳入改革范围的单位和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从而根本改变了制度模式,从单位保障变为社会保障。"这位负责人说。
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费
《决定》明确,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即“300%封顶、60%托底”。
“这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实现制度之间的衔接。这是养老保障筹资机制的重大变革,从较为单一的由财政供款为主的渠道变为单位和个人缴费、财政承担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责任的多渠道筹资,形成单位、个人、政府共担的新机制。”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
从国务院《决定》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可以看出:同样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相同,所以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样个人账户积累的,退休越晚,计发月数越少,即除数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目前在职人员退休时多出一份“过渡性养老金”